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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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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8-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27 证券简称:高争民爆 公告编号:2017-027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届次: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全体董事会成员认为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现场会议主持人:杨丽华女士

(五)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8月15日(星期二)13: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8月14日至2017年8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8月15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8月14日15:00至2017年8月15日15:00。

3、现场会议地点: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林琼岗路公司三楼会议室

(六)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七)股权登记日:2017年8月9日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33,403,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股的72.5018%。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126,87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股的11.48%。

现场会议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133,4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2.5000%;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出席会议的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3,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18%。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县永强、何苗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 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推荐张恩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33,402,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反对股数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该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21,126,1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7%;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33,402,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股数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通过该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21,126,1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7%;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县永强、何苗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高争民爆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15日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争民爆”、“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声明:

1、高争民爆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及其复印件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此负责;

2、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承诺,其向本所律师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证照、文件真实、有效,并对此负责;

3、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审议事项及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17年7月26日高争民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决定于2017年8月15日召开公司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2017年7月27日以公告的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和《上海证券报》刊登了《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上述通知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等内容,并附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格式文本、股东登记表。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高争民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情况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2017年8月15日下午13:30在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林琼岗路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8月14日至2017年8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8月15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8月14日15:00至2017年8月15日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通知一致,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人员出席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和授权代表共9人,代表股份133,403,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2.501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和授权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133,4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2.5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3,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和授权代表共7人,代表股份21,126,87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4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和授权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21,123,57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478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3,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8%。

股东以及股东代理人所代理之股东均系截至2017年8月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名称、证券账户卡及各自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的记载相符;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系依法产生,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上述议案已经由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且会议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并现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表决结果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共两项,其中议案2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通过;议案1为普通决议事项。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推荐张恩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如下: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如下: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高争民爆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彭雪峰

授权代表(签字)

王 隽

见证律师:

县永强

见证律师:

何 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