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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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2017-08-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70 证券简称:厦华电子 公告编号:临2017-081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目前处于法院受理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公司于本案中为被告人之一;

涉案金额分别为3,626,264元(本金及利息)、9,657,964.64元,合计13,284,228.64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根据厦门市政府总体工业布局的要求,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06年9月15日召开2006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厦华翔安工业园的议案》,拟投资建设火炬(翔安)厦华电子工业园(“项目”或“涉案项目”)。但鉴于公司于项目建设期间的实际经营状况,无法对该项目继续投入,已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放弃厦华翔安工业园项目的议案》。

厦门火炬集团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业主,委托公司作为该项目的代建单位。期间,公司作为项目业主厦门火炬集团有限公司的代建单位与项目中标公司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中技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中技公司与中乙祥营造工程有限公司(“中乙祥”)签署相关施工合作协议书,双方合作共同承揽该项目。我司与中乙祥并没有直接合同关系。而此次中乙祥于(2017)闽0205民初2260号应诉通知书中起诉的事项与中技公司于2016年6月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起诉我司事项为同一事项。具体见公司2016年7月7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95)。

近日,公司收到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5民初2258号、(2017)闽0205民初2260号]两案的应诉通知书,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原告中乙祥营造工程有限公司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相关诉讼情况如下:

上述(2017)闽0205民初2260号应诉通知书所涉与公司相关事项,中技公司于2016年6月已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该案目前处于一审审理中,尚未判决。

二、(2017)闽0205民初2258号诉讼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火炬(翔安)厦华电子工业园二次土方平整工程款2,514,222元;

2、请求判令被告二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厦门火炬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一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请求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延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损失,以2,514,22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0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暂计算至2017年4月30日为1,112,042元);

以上两项请求合计:3,626,264元;

4、请求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2008年11月6日,中乙祥与中技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由中乙祥与中技公司共同承揽涉案项目,并由中技公司负责与业主签订合约,并办理官方报建(第三条);业主放款之隔日,由双方财务人员共同至银行,同步将专用账户内本工程款项进行拨付(第五条)。同期,中技公司与代建单位厦华电子就涉案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款为510万元,最终价款按工程竣工财政决算价计价。

2009年12月18日,二次土方结算资料送厦门市财政局审核。2010年1月,厦门市财政局审核结算完成,结算金额为2,514,222元。

上述诉讼请求与理由均为原告的主张,原告主张的事实与理由尚未经有权机关判决。

三、(2017)闽0205民初2260号诉讼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一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4,533,210.77元;

2、被告二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厦门火炬集团有限公司在未付工程款9,657,964.64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2008年2月,厦华电子与中技公司就涉案项目的食堂工程;生产调度楼、整机装配厂房工程;产品齐套厂房、包装厂房、轻型注塑厂房工程签订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款总金额为185,288,817.77元。

中乙祥与中技公司签订《承揽合约》,约定:中技公司应获得的总工程款为168,100,000元,中乙祥应获得的工程款为17,188,817.77元。

2013年10月,涉案工程完成审计结算,财政审计结算总金额为181,179,333元,已付工程款为171,521,368.36元,尚余9,657,964.64元工程款未付。

依据中乙祥与中技公司签订的《承揽合约》、《标前说明》、《协议书》约定的分配比例,最终经财政审计结算的工程款中,中技公司应获得164,366,122.23元,中乙祥应获得16,813,210.77元,扣除中乙祥已经获得的228万元外,中技公司应向中乙祥支付工程款14,533,210.77元。

因工程尾款9,657,964.64元未付,因此厦华电子、火炬集团应当在未付工程尾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诉讼请求与理由均为原告的主张,原告主张的事实与理由尚未经有权机关判决。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相关约定,公司仅为该工程的代建单位,而实际工程业主为厦门火炬集团有限公司。后续公司将聘请律师积极应对该诉讼。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请各位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