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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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对公司股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决定的公告

2017-08-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85 证券简称:山东金泰 公告编号:2017-022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对公司股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紫光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紫光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7】36号),全文内容如下:

“紫光集团有限公司:

2016年2月25日至2017年7月18日,你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北京健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坤投资”)合计买入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金泰”)股票8,388,533股,卖出789,050股,截至2017年7月18日收盘合计持有7,599,483股,占山东金泰已发行股份的5.13%。其中,紫光集团持有7,349,483股,持股比例4.96%,健坤投资持有250,000股,持股比例0.17%。2017年6月30日,你公司发生买入山东金泰股票交易,盘中与一致行动人健坤投资合计持有山东金泰股份比例达到山东金泰已发行股份的5%时,未按规定及时停止交易行为,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在当天及7月18日继续买卖山东金泰股票。直至7月21日,你公司方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十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