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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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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7-08-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97版)

(二) 本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2017年7月19日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了公司全体监事。

(三) 本次会议于2017年8月16日在北京市金融大街21号联通大厦A座2001会议室召开。

(四) 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亲自出席监事3名。监事出席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姜正新先生主持。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秘书及相关人员依据该报告编制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监事会认为:

(1)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半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本次会议前,未发现参与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同意:3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监会令第7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监事会对公司的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认真的自查论证后,认为已经符合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实质条件。

(同意:3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三)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拟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如下: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同意:3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非公开发行将全部采取面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在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内择机发行。

(同意:3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3、发行对象和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信达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百度鹏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宿迁京东三弘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杭州阿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启互联技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淮海方舟信息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计9名特定对象。所有发行对象均以同一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且均为现金方式认购。根据发行对象与公司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各发行对象拟认购股份数量情况如下:

单位:股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结束日期间发生派发股票股利、转增股本或配售股份等除息、除权行为的,本次非公开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在上述发行数量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按照审批机关核准情况以及实际认购情况,与保荐机构协商确定最终的发行数量及各发行对象的认购数量。

(同意:3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4、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

(同意:3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5、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17年8月21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为6.83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90%。如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结束日期间,公司发生派发现金股利或股票股利、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则上述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

(同意:3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6、锁定期及上市安排

所有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以及本次发行结束后基于本次认购的A股股票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转增股本而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日起36个月内不得直接或间接转让。该等锁定期届满后,认购股份的转让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公司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上市。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同意:3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7、股票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同意:3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8、关于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同意:3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9、关于决议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同意:3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10、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17.25亿元,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以依法合规且取得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香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红筹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的方式投入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运营公司”),最终由联通运营公司用于“4G能力提升”,“5G组网技术验证、相关业务使能及网络试商用建设项目”和“创新业务建设项目”。

就募集资金具体投入方式而言,本公司将通过中国联通(BVI)有限公司以认购联通红筹公司配售股份或供股股份的方式投入联通红筹公司及联通运营公司,或由本公司以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股权和债权方式投入联通运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亿元

若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需要另行筹措资金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同意:3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四)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3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五)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3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六)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公司于2004年完成配股的募集资金到账后,至今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文件《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同意:3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七)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3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八) 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3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九) 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3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十) 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3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十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7-2019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3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十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3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十三)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首期授予方案(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3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十四)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期授予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草案)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3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十五)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3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600050 证券简称:中国联通 公告编号:2017-048

中国联通关于混合所有制改革

有关情况的专项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及相关文件的指导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完善治理、强化激励、突出主业、提高效率”的混改十六字方针,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联通”、“公司”)拟试点引入其他国有资本和非国有资本,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市场化的激励约束机制,推动产业链、价值链关键业务重组整合,提质增效、转型升级,推动国有资本和非国有资本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现将本次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方案总体思路和拟改革内容要点介绍如下(除特别指明,本公告中涉及用语的含义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中该等名词的含义相同):

一、总体思路

中国联通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拟通过整体设计,积极引入境内投资者,降低国有股权比例,将部分公司股权释放给其他国有资本和非国有资本,实质性地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以市场化为导向健全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机制,聚焦公司主业、创新商业模式,规模发展基础业务和创新业务,全面提高企业效率和竞争能力,实现公司战略目标,为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旧动能转换做出积极贡献。

二、将引入具有协同效应和领先优势的战略投资者

本次混改采用非公开发行和老股转让等方式,引入处于行业领先地位、与公司具有协同效应的战略投资者,包括大型互联网公司、垂直行业领先公司、具备雄厚实力的产业集团和金融企业、国内领先的产业基金等,具体为中国人寿、腾讯信达、百度鹏寰、京东三弘、阿里创投、苏宁云商、光启互联、淮海方舟、兴全基金、结构调整基金等。

本次混改引入的战略投资者与中国联通主业关联度高、互补性强,有助于将公司在网络、客户、数据、营销服务及产业链影响力等方面的资源和优势与战略投资者的机制优势、创新业务优势相结合,实现企业治理机制现代化和经营机制市场化。通过与新引入战略投资者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家庭互联网、数字内容、零售体系、支付金融等领域开展深度战略合作,聚合资源、整合优势、能力互补、互利共赢,推动重点业务和产业链融合发展,扩大中国联通在创新业务领域的中高端供给,培育壮大公司创新发展的新动能。

2017年8月16日,中国联通的子公司联通运营公司在北京分别与腾讯、百度网讯、京东世纪贸易、阿里巴巴等合作方,以书面方式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协议相关方本着友好务实、协商互利的原则,拟在相关领域建立并进一步深化合作伙伴关系。

三、拟将募集资金用于4G及5G相关业务和创新业务建设,聚焦重点业务,推进战略转型

移动互联网业务和移动视频业务高速发展,4G用户的规模和占比持续提高,移动数据流量的消费量高速增长,对4G网络进行持续扩容和能力提升刻不容缓。虚拟现实技术、物联网、车联网和工业互联网等新兴业务也对公司网络的速率、连接数、时延和可靠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中国联通必须聚焦核心业务、提高4G网络服务能力,满足数据流量高速增长的需求,为客户提供高速上网的良好体验。同时,中国联通需要发展和建设更加智能化和灵活化的5G网络,以满足未来日益多样化的业务需求,并通过提前布局5G网络建设、抢占市场先机。

创新业务是中国联通当前及下一阶段发展的重点业务,是公司持续增长的重要引擎。创新业务集中性、专业性特征明显,要以市场化为导向,聚焦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产业互联网、支付金融、视频业务等关键领域,提升资源配置和运行效率,开放平台,强化产业链合作,实施创新业务特区制度,创新运营模式,开展资本运营,加快培养和引进高端优秀人才,不断提升创新能力。

优化4G网络、建设5G网络以及实现创新业务规模突破,需要大量资金支持。本次混改中,公司拟通过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不超过约617.25亿元,拟通过联通BVI公司以认购联通红筹公司配售、供股股份等方式最终投入联通运营公司,由联通运营公司用于“4G能力提升项目”,“5G组网技术验证、相关业务使能及网络试商用建设项目”和“创新业务建设项目”,有助于提升公司核心业务竞争力、加快推进公司战略转型,为国家实施网络强国战略、拓展网络经济空间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有力支撑。

四、拟建立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公司治理机制

本次混改前,公司总股本为约211.97亿股。在本次混改过程中,公司拟向战略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不超过约90.37亿股股份,募集资金不超过约617.25亿元;由联通集团向结构调整基金协议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约19.00亿股股份,转让价款约129.75亿元;向核心员工首期授予不超过约8.48亿股限制性股票,募集资金不超过约32.13亿元。上述交易对价合计不超过约779.14亿元。上述交易全部完成后,按照发行上限计算,联通集团合计持有公司约36.67%股份;中国人寿、腾讯信达、百度鹏寰、京东三弘、阿里创投、苏宁云商、光启互联、淮海方舟、兴全基金和结构调整基金将分别持有公司约10.22%、5.18%、3.30%、2.36%、2.04%、1.88%、1.88%、1.88%、0.33%、6.11%股份,上述新引入战略投资者合计持有公司约35.19%股份(上述比例根据战略投资者因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计算)进一步形成混合所有制多元化股权结构。

在公司治理结构设计上,中国联通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以董事会治理为核心,市场化运营为原则,拟通过本次混改形成多元化董事会和经理层,以及权责对等、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混合所有制公司治理机制。坚持同股同权,依法保护各类股东产权,让参与进来的国有资本和非国有资本有话语权,按照章程依法行使决策权。

拟优化董事会组成结构,落实董事会职权。公司拟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结合战略投资者情况等,适当引入新的国有股东和非国有股东代表担任公司董事,进一步优化多元董事会组成结构。明确董事会在公司的核心地位,落实董事会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力,认真履行决策把关、内部管理、防范风险、深化改革等职责,接受股东大会、监事会监督。

拟加强经理层建设,探索市场化管理。探索经理层市场化选聘机制和市场化管理机制,实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对符合政策要求的高级管理人员探索施行中长期激励机制,并建立与激励机制相配套的约束机制。

五、拟建立员工与企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市场化机制

本次混改以市场化为核心,紧扣资源配置、活力激发、人才发展三大改革主题,推动人力资源变革,用创新机制激发活力、凝聚合力,拟建立员工与企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市场化机制,实现“岗位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同时维护好员工的基本权益,促进公司发展。

打造核心人才体系,促进专业结构转型。面向大IT、自主研发、创新业务等公司战略方向上的重点专业打造核心人才体系,基于实际能力发现人才、基于使用效能激励人才,实行人才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建立能力管理体系,明确各类员工专业能力标准,培养具有担当负责、诚信务实、敢闯敢拼的企业家队伍,打造跨界运营、结构合理、综合素质高的人才队伍,推进基础电信CT人才向IT、IP人才转型。

拟建立股权激励机制,努力实现股东、公司、员工利益一致。在混改过程中,拟同步建立限制性股票等员工激励计划,吸引和留住高素质员工,努力实现股东、公司、员工利益一致。激励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适时推出,激励对象拟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等。激励股权分配不搞平均主义,根据对经营业绩的贡献实现差异化分配。

拟以业绩为导向优化薪酬内部分配机制和约束机制。拟建立与经济效益和劳动力市场价位相联系的工资总额决定和调节机制,改革员工考核和激励机制,科学设置公司业绩指标和个人绩效指标,推动组织、专业线、团队和员工目标协同,利益一致。在基础业务领域,分专业合理设置团队绩效指标,推进全生产场景划小承包,建立增量收益分享等市场化激励机制,打破平均主义“大锅饭”,真正实现按劳分配,激发员工创收增利动力。在创新业务领域,打造特区机制,以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吸引转型发展所需的高端人才。优化员工绩效管理体系,强化考核结果在晋升发展、薪酬激励和竞争淘汰中的应用。拟建立管理人员和员工竞争退出机制,以业绩为导向、以考核为依据,对表现不佳、无法胜任本职工作的人员实施培训再上岗或退出。

中国联通混改试点方案已获得国家发改委批复,非公开发行及股权激励方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将尽快履行内外部审批流程,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交易事项,并报送监管机构审批。中国联通将在相关部委的指导帮助下,精心组织,勇于变革,依法依规操作,争取通过本次混改,打造成竞争力强、服务水平高、持续健康发展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典范,通过实实在在的业绩增长给国家、股东和员工带来更大回报。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8月20日

证券代码:600050 证券简称:中国联通 公告编号:2017-050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

2017年8月16日,公司(甲方)就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宜分别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人寿”)、深圳市腾讯信达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下称“腾讯信达”)、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百度鹏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百度鹏寰”)、宿迁京东三弘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下称“京东三弘”)、杭州阿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阿里创投”)、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苏宁云商”)、深圳光启互联技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光启互联”)、深圳淮海方舟信息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下称“淮海方舟”)、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兴全基金”)(认购方)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下称“《股份认购协议》”),协议的内容摘要如下:

一、合同主体和签订时间

认购方:中国人寿、腾讯信达、百度鹏寰、京东三弘、阿里创投、苏宁云商、光启互联、淮海方舟和兴全基金

发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17年8月16日

二、认购价款、认购数量、认购价格、锁定期及支付方式

(一)认购价格和认购价款

发行人向认购方发行A股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认购方每股认购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不含定价基准日)的90%,最终认购价格确定为每股人民币6.83元。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计算方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总量。认购方所认购股份应支付的认购价款(“认购价款”)按以下方式计算:认购方每股认购价格×认购方认购的股份数量。

如果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发行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股票的认购价格或定价方式做出调整的,双方应尽快协商本次认购的价格或定价方式,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后,认购方认购股份的价格或定价方式方可相应地进行调整。

尽管有前述规定,如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结束日期间,发行人发生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认购价格应相应进行调整。

(二)认购方式及认购数量

认购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每股面值一元人民币。如果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发行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做出调整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后,认购方认购的股份数量可相应地进行调整。如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结束日期间,发行人发生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认购数量应作相应调整,以使得在本次发行完成后认购方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占发行人全部已发行股份数量的比例不变。

认购方拟认购数量具体如下:

(三)锁定期

所有认购方认购的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以及本次发行结束后认购方基于本次认购的A股股票因本公司派发股票股利、转增股本而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锁定期(自本次发行结束日起,锁定期为3至5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转让。该等锁定期届满后,认购股份的转让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四)支付方式

《股份认购协议》生效之后,认购方应在收到发行人发出的认购价款缴纳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认购价款(如认购方根据《股份认购协议》选择以保证金冲抵认购价款的,则为扣除认购方已缴纳的保证金后的金额)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账户。

如果认购方预计无法在缴款期限内足额缴付认购价款的,应立即通知发行人。认购方未能在缴款期限内足额缴付认购价款的,发行人有权决定取消认购方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资格。

自《股份认购协议》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认购方应当支付相当于《股份认购协议》项下认购总价款的百分之五的保证金。认购方未在约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保证金,经发行人书面催告后2个工作日仍未足额缴纳的,发行人有权终止《股份认购协议》,取消认购方的认购资格,并按照全部认购价款的百分之十向认购方收取违约金。

对于已缴纳的保证金,认购方可选择(1)用于冲抵认购方所需缴纳的认购价款,保证金孳息应在认购方足额缴付剩余认购价款后,由发行人返还给认购方;或者(2)于认购方足额缴付全部认购价款后,由发行人将该等保证金及保证金孳息返还给认购方。如果认购方未能在缴款期限内足额缴付认购价款,则认购方已缴纳的保证金及保证金孳息在根据《股份认购协议》冲抵违约金之后,应由发行人返还给认购方。《股份认购协议》根据本公告第三点第2条的约定而终止的,发行人应当退还所收取的认购方的保证金本金及保证金孳息,但保证金及保证金孳息根据《股份认购协议》用于冲抵认购方应支付的违约金的除外。

三、生效条件

1、《股份认购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后成立。除保证金、声明、保证和承诺、争议的解决、不可抗力等章节自《股份认购协议》成立之日即生效外,《股份认购协议》在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时生效,以下事项完成日中最晚的日期为《股份认购协议》生效日:

(1)《股份认购协议》已经双方签署;

(2)本次发行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批准通过;

(3)本次发行已经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准;

(4)本次发行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除满足上述生效条件外,发行人与苏宁云商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尚需苏宁云商股东大会审议并批准通过,该协议以及该协议项下交易方可生效。

2、《股份认购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议终止:

(1)因仲裁裁决而终止;

(2)经双方一致同意,并签署书面协议约定终止《股份认购协议》;

(3)因不可抗力导致《股份认购协议》无法继续履行而终止;

(4)如果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发行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股票的认购价格或定价方式做出调整,自调整要求或决定做出之日起30日内,双方未能就认购价格或定价方式重新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的,则自前述30日期限届满后,《股份认购协议》自动终止,且任何一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5)《股份认购协议》签署后12个月届满之日(“最终截止日”)本次发行仍未完成的,则任一方均有权书面通知对方终止《股份认购协议》;但是如果本次发行未能在最终截止日之前完成的主要原因是一方严重地违反了《股份认购协议》且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则该一方不享有本条所载的单方面终止《股份认购协议》的权利;

(6)法律规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四、违约责任

1、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任何一方如因违反其在《股份认购协议》中所作的声明、保证或承诺,及就本次发行作出的其他任何形式的声明、保证或承诺而导致对方蒙受的损失,该方应给予对方相应赔偿。

2、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任何一方因违反或不履行《股份认购协议》项下任何或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认购方未按照《股份认购协议》约定履行认购义务、发行人未按照《股份认购协议》约定向认购方发行股份并办理股份登记,而导致对方蒙受的损失,该方应给对方相应赔偿。但如因包括中国证监会在内的监管机构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调整而导致《股份认购协议》无法实际或全部履行,则不构成发行人的违约事项,发行人无需因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认购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发行人提出索偿等要求。

3、如认购方未按照《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履行其就本次发行的认购义务,认购方应当向发行人赔偿违约金。如果认购方未足额支付认购价款,则认购方应向发行人赔偿的违约金为:(认购方根据《股份认购协议》应支付的全部认购价款—认购方实际支付的认购价款)×10%。为避免疑义,在认购方缴纳部分认购价款但是发行人决定全部取消认购方认购资格的情况下,为且仅为计算本条约定的违约金之目的,认购方已缴纳的部分认购价款仍应视为本条项下的“认购方实际支付的认购价款”。

4、本公告第四点“违约责任”第3条约定的违约金应在发行人向认购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认购方已缴纳的保证金及保证金孳息、认购价款在由发行人返还之前应当优先用于冲抵认购方应支付的违约金(其中先以保证金及保证金孳息冲抵),不足以支付违约金的,认购方应补足差额。

5、认购方按照本公告第四点“违约责任”第3条和第4条支付违约金,并不能免除其根据本公告第四点“违约责任”第1条和第2条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6、无论何种情况,任何一方所承担的违约金和其他赔偿金额上限不得超过《股份认购协议》约定的认购价款的百分之十五。

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

3、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特此公告。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600050 证券简称:中国联通 公告编号:2017-051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

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中国联通”)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制定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每股收益等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主要假设条件

以下假设仅为测算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17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公司业务经营所面临的主要风险请参见本预案第六节“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风险说明”。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如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而造成任何损失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相关假设如下:

1、宏观经济环境、证券市场情况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数量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中的发行数量上限,即9,037,354,292股;

3、本次发行于2017年9月30日完成,此假设仅用于测算本次发行对公司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于本次发行实际完成时间的判断,最终发行完成时间以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后的实际完成时间为准;

4、公司2016年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822.63万元。公司2017年1-3月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2,006.48万元,较2016年同期增加74.3%。假设公司于2017年4-12月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017年1-3月的300%,则2017年全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8,025.92万元。前述利润值不代表公司对2017年的盈利预测,其实现取决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证券市场状况以及公司自身经营情况等多种因素,存在不确定性;

5、公司截至2017年3月31日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7,805,084.60万元。公司截至2017年12月31日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截至2017年3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017年4-12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假设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假设数。假设除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本次募集资金之外,无其他因素对2017年所有者权益产生影响。前述数值不代表公司对2017年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预测,存在不确定性;

6、不考虑发行费用,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金额为617.25亿元;

7、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如营业收入、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8、假设2017年未进行现金分红;

9、假设2017年度公司非经常性损益为0元;

10、假设公司2017年不存在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股利分配等其他对股份数有影响的事项。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每股收益等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

基于上述假设情况,公司测算了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每股收益等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注:对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公式按照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的要求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中的规定进行计算。

二、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特别风险提示

由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将增加,而拟建项目的利润释放及公司业务发展的效益提升均需要一定时间周期方可体现,故公司短期内存在每股收益被摊薄的风险。此外,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不能实现预期效益,也将可能导致公司的每股收益被摊薄,从而降低公司的股东回报。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同时,公司在测算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过程中,对2017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假设分析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如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而造成任何损失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一)引入多元投资主体,进一步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本次发行将引入中国人寿、腾讯信达、百度鹏寰、京东三弘、阿里创投、苏宁云商、光启互联、淮海方舟和兴全基金等国有及非国有投资者作为公司股东,实现国有股权的多元化,适当提高非国有资本的股权比例。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按照“完善治理、强化激励、突出主业、提高效率”的要求,根据战略投资者引入情况构建多元化的董事会,规范混合所有制企业公司章程,科学配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形成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定位清晰、权责对等、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

(二)与战略投资者优势互补、深度合作,培育壮大公司创新发展的新动能

本次混改引入的战略投资者与中国联通主业关联度高、互补性强,有助于将公司的规模优势、影响力优势与战略投资者的机制优势、创新业务优势相结合,实现公司经营机制市场化。联通运营公司已经与腾讯、百度网讯、京东世纪贸易和阿里巴巴签订战略合作协议。通过与本次发行新引入战略投资者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家庭互联网、数字内容、零售体系、支付金融等领域开展深度合作,聚合资源、整合优势、能力互补、互利共赢,推动重点业务和产业链融合发展,扩大中国联通在创新业务领域的中高端供给,培育壮大公司创新发展的新动能。

(三)将所得资金用于发展“4G能力提升项目”、“5G组网技术验证、相关业务使能及网络试商用建设项目”和“创新业务建设项目”,加快推进公司战略转型

随着移动互联网业务和移动视频业务的高速发展以及4G用户的规模和占比持续提高,用户对移动数据流量的消费量高速增长,对于4G网络的持续扩容和能力提升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中国联通必须持续聚焦重点业务、推进4G网络升级演进、提高4G网络服务能力,努力打造“速度更快、覆盖更广、感知更好”的通信网络,满足数据流量高速增长的需求,为客户提供高速上网、高清视频的良好体验,并为中国联通保持技术领先、速率领先的口碑,提升公司网络竞争力和品牌形象打造坚实基础。

通信技术发展日新月异,5G网络已成为发展趋势。随着互联网+、智慧工业等的不断发展,高清视频、VR、IoT/物联网、车联网和工业互联网等新兴业务对公司通信网络的速率、连接数、时延和可靠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公司需要发展和建设更加智能化和灵活化的5G网络,满足未来日益多样化的业务需求,并通过提前布局5G网络建设、抢占市场先机。

创新业务是中国联通当前及下一阶段发展的重点业务。创新业务集中性、专业性特征明显,本公司将以市场化为导向,聚焦重点领域和行业,在云计算/IDC、大数据、物联网、产业互联网、国际通信、流量经营及能力开放等关键领域,提升资源配置和运行效率,开放平台,强化产业链合作,实施创新业务特区制度,创新运营模式,加快培养和引进高端优秀人才,不断提升创新能力。

优化4G网络、建设5G网络以及实现创新业务规模突破,需要大量资金支持。公司将本次发行所得资金用于“4G能力提升项目”、“5G组网技术验证、相关业务使能及网络试商用建设项目”和“创新业务建设项目”,有助于提升公司核心业务竞争力、加快推进公司战略转型,为国家实施网络强国战略、拓展网络经济空间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有力支撑。

(四)进一步优化资本结构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资金实力得到提升,净资产将增加,公司资产负债率降低,在增强公司资本实力的同时,公司的资本结构和投融资能力将得到进一步改善。同时,公司的偿债能力得到有效提升,有利于增强公司抵御财务风险的能力,节约利息费用。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4G能力提升项目”、“5G组网技术验证、相关业务使能及网络试商用建设项目”和“创新业务建设项目”。其中4G能力提升项目可有效提高网络速率,进一步降低数据业务成本,为公司“互联网+”各项业务开展、贯彻网络强国战略提供支撑,并进一步满足公司数据业务高速增长的需求。5G组网技术验证、相关业务使能及网络试商用建设项目旨在面向未来移动通信业务及物联网业务的爆发式增长,满足未来移动业务发展需求,实现中国联通5G领跑,抢占市场先机。创新业务建设项目的实施能够帮助中国联通在公众互联网、家庭互联网和产业互联网等各领域布局重点板块,聚合产业链资源、整合各方优势、突出差异化发展策略,实现创新业务收入增长率行业领先,使创新业务成为公司未来收入主要增长点。

(二)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人员储备

公司已建立一支稳定、经验丰富、具有国际视野及务实进取的管理团队,并采取多种措施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培养了一大批经验丰富的业务骨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约束与激励机制。在研发、运营、销售及营销等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相关的各个方面均拥有着经验丰富、高水平的团队,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提供了充分的人才保障。

2、技术储备

4G能力提升项目方面,2014年,中国联通开始大规模部署LTE FDD网络,至今已基本实现了全国覆盖。中国联通4G网络的规模部署以及对新技术的持续研究、跟踪、试点和应用,为后续4G网络的持续完善和技术升级提供了坚实的技术支撑。

5G组网技术验证、相关业务使能及网络试商用建设项目方面,中国联通自2016年成立5G创新中心,全面布局5G研究,重点推进未来网络架构、设备形态、移动边缘计算等关键技术研究。基于中国联通现状和未来发展需求,制定5G演进规划和技术发展战略。中国联通在3GPP、ITU-R和IMT-2020等领域深入参与5G标准化工作,牵头标准化立项、白皮书撰写和测试规范撰写等工作,积极推进产业合作和开放实验室建设,目前已初步完成5G和物联网开放实验室构建,推进5G业务研究。

创新业务建设项目方面,中国联通作为全业务运营商,长期以来在固网和移动网络技术及演进等多方面布局,进行广泛深入探索,形成了全面的关键技术研究团队,积累了雄厚的网络建设运维和平台运营经验,为公司布局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产业互联网、视频和支付金融等各个板块业务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3、市场储备

中国联通深耕电信运营行业多年,已经形成了遍布全国的营销网络,客户资源丰富,品牌知名度较高。“4G能力提升项目”、“5G组网技术验证、相关业务使能及网络试商用建设项目”和“创新业务建设项目”的实施一方面可以帮助公司持续满足客户需求,另一方面也将进一步优化公司的产品结构,提高市场占有率,并在创新业务相关新兴市场提升知名度与影响力。

五、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填补的具体措施

本次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有所下降,公司拟通过规范募集资金管理,积极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公司发展目标,以填补股东回报。具体措施如下:

(一)规范管理募集资金,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全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已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了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专储、专款专用的制度,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情况加以监督。公司董事会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规范管理募集资金,确保资金安全使用。

(二)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尽早实现预期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有助于公司提升品牌形象、增强市场竞争力、建立完善的客户服务网络体系和服务流程,对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意义重大。该等项目的完成将能够进一步拓宽公司的利润来源,同时进一步提升品牌形象,增强公司在相关市场的竞争力。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抓紧进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工作,积极调配资源,统筹合理安排项目的投资建设进度,力争缩短项目建设期,实现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早日投产并实现预期效益,避免即期回报被摊薄,或使公司被摊薄的即期回报尽快得到填补。

(三)严格执行现金分红,保障投资者利益

为完善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分红政策的相关规定,公司制定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7-2019年)股东回报规划》,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形式、比例、周期等,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六、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出具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股东的补偿责任。”

控股股东联通集团就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若违反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补偿责任。”

注:如无特别指出,本公告中所使用的相关用语与本次《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所定义的用语具有相同含义。

特此公告。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600050 证券简称:中国联通 公告编号:2017-052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与特定投资者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未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的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后成立,并在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时生效,以下事项完成日中最晚的日期为《股份转让协议》生效日:1、双方已经签署协议;2、双方内部决策程序批准通过协议;3、本次股份转让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准;4、《股份认购协议》项下的非公开发行事宜经本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国资委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注:《股份认购协议》的相关情况详见本公司于同日发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资料。)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收到控股股东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联通集团”)的通知,联通集团与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结构调整基金”)于2017年8月16日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下称“《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将其所持公司1,899,764,201股股份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结构调整基金。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本次股份转让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份转让基本情况

二、转让方基本情况

三、受让方基本情况

四、《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转让价格为人民币6.83元/股,股份转让对价为人民币12,975,389,492.83元,以现金方式支付。协议签署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当于本次股份转让对价的30%的保证金。协议生效后,在收到缴款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余股份转让对价全部支付完毕。

自交割日起36个月内,结构调整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转让此次协议转让股份;在锁定期满后,结构调整基金若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上市公司股份,需事先征求联通集团意见,并在选择受让方时优先考虑联通集团。

《股份转让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后成立,并在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时生效,以下事项完成日中最晚的日期为本协议生效日:

1、本协议已经双方签署;

2、本次股份转让经双方内部决策程序批准通过;

3、本次股份转让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准;

4、《股份认购协议》项下的非公开发行事宜经本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国资委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五、本次交易的影响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自交割日起36个月内,结构调整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转让此次协议转让股份;在锁定期满后,结构调整基金若通过协议方式转让本公司股份,需事先征求联通集团意见,并在选择受让方时优先考虑联通集团。除前述情形外,本次拟通过协议转让的股份不存在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股份转让过户手续将于相关各方信息披露义务履行完毕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股份转让事宜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所涉及后续事项

根据有关规定,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联通集团编制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结构调整基金编制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发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资料。

七、备查文件

1、《股份转让协议》;

2、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600050 证券简称:中国联通 公告编号:2017-053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首期授予方案(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定向发行、回购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获得的A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激励计划首期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84,788.00万股的限制性股票,约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2,119,659.64万股的4.0%,其中计划预留8,478.00万股,占本次授予总量的10%,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4%。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文):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英文): China United Network Communications Limited

法定代表人:王晓初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宁路1033号25楼

上市时间:2002年10月9日

经营范围:电信业的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构成

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公司高管层共有3名,其中总经理1名,财务总监1名,董事会秘书1名。

(三)主营业务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移动业务、固网业务及其他。

(四)最近三年业绩情况

公司最近三年业绩情况如下:

表1:公司2014-2016年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单位:百万元)

注: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总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略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表2:公司2014-2016年利润表主要数据(单位:百万元)

注:为更好满足内部经营管理需要,自2017年起原固网主营业务收入所包含的ICT业务相关产品销售收入已重分类至其他业务收入下的销售通信产品收入,并相应重列历史期间相关数据。

表3:公司2014-2016年主要财务指标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中长期激励机制,支撑公司长远发展,充分调动公司核心管理者和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激励方式

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为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

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发行、回购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获得的A股普通股股票。

激励计划首期授予方案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A股普通股股票。

四、拟授出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依据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量(不包括已经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及公司其他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如有)累计涉及的公司标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首期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84,788.00万股的限制性股票,约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2,119,659.64万股的4.0%,其中计划预留8,478.00万股,占本次授予总量的10%,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4%。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以《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其他国资委、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1、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以及由公司控股股东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

2、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3、公司控股股东的企业负责人在公司担任职务的,可以参加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但只能参与一家任职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4、激励对象根据公司业绩考核相关办法的考核结果应在“称职”及以上。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作为首期授予方案的激励对象: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

(7)国资委、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在首期授予方案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规定不得参与首期授予方案的情形,公司将按激励对象的授予价格回购已经授予该激励对象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并终止其参与首期授予方案。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预留部分)包括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以及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管理人才及专业人才(不包括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超过7,550人。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以及由公司控股股东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予以明确。

(三)首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其中,预留部分拟授予公司经理层和由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其他核心人才,将在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予以明确并授予。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董事会确定,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首期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含预留部分)的价格为3.79元/股,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首期授予方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3.72元/股);

(二)首期授予方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50%为3.79元/股);

首期授予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布后,若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异常波动的,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授予价格将根据公平市场价格依法调整。

激励对象在获授限制性股票时,个人出资所需资金以自筹方式解决,本公司承诺不为其依据首期授予方案获得的有关权益提供贷款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七、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禁售期和解锁期

(一)有效期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10年,激励计划首期授予方案的有效期为60个月,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生效。

在计划有效期内,公司可以依据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计划有效期满后,公司不得依据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任何限制性股票;但激励计划的各项条款对依据激励计划授出的限制性股票依然有效。

在符合授予条件的前提下,董事会有权向符合条件的人员授予限制性股票。

(二)授予日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应在授予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按相关规定确定。授予日应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授予方案之日起60日内,且应为交易日,届时由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三)禁售期

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24个月,为限制性股票禁售期。禁售期内,激励对象通过激励计划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将被锁定,且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四)解锁期

限制性股票禁售期满后为限制性股票解锁期,解锁期至少为36个月。解锁期内采取分期匀速解锁,若达到当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可以申请对其当期通过激励计划所持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锁并依法转让(激励对象是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转让股份还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若未达到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当期不得解锁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激励对象的授予价格购回。

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激励计划及激励计划首期授予方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和解锁条件

(一)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国资委、证监会认定的不能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前一个业绩年度个人业绩考核为“称职”及以上,且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

(7)国资委、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公司未达到授予条件,则公司当期不得依据激励计划授予任何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授予条件,则公司当期不得依据激励计划向该激励对象授予任何限制性股票。

(二)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1、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分期解锁时应对每期解锁的股票设置业绩条件,应在授予时业绩水平的基础上有所提高,具体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所有业绩考核指标均达到当期设定的目标值方可解锁;

2、本公司未发生本摘要公告第八条第(一)款第1项所规定的情形;

3、激励对象未发生本摘要公告第八条第(一)款第2项所规定的情形。

(三)激励计划首期授予方案的授予条件

公司和激励对象满足以下条件时,公司方可依据首期授予方案向激励对象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

1、2016年度公司业绩需满足以下条件:

(1)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大于2.0%;

(2)利润总额大于5.0亿元;

(3)净资产收益率(ROE)大于0。

2、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国资委、证监会认定的不能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前一个业绩年度个人业绩考核为“称职”及以上,且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

(7)国资委、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公司未达到授予条件,则公司当期不得依据首期授予方案授予任何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授予条件,则公司当期不得依据首期授予方案向该激励对象授予任何限制性股票。

(四)激励计划首期授予方案的解锁条件

公司和激励对象满足以下条件,限制性股票方可按照解锁安排进行解锁:

1、公司业绩条件

公司业绩满足如下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依据首期授予方案解锁:

注1:2017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基准为2017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实际完成数与较2016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4.5%孰高者。

注2:2017年度利润总额基准为2017年度利润总额实际完成数与较2016年度利润总额增长47.2亿元孰高者。

注3: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期初所有者权益+期末所有者权益)/2]

注4:计算净资产收益率时,剔除公司重要参股子公司引资上市等资本运作对公司所有者权益造成的影响。

同行业企业包括中国移动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共3家中国电信运营商上市公司。在年度考核过程中所选取的同行业企业主营业务若发生重大变化,将由董事会在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2、个人业绩条件

依据激励对象所在单位的经营业绩和激励对象的价值贡献确定解锁当年的业绩贡献匹配档次,据此差异化确定当期解锁比例。

当期实际解锁股数=当期目标解锁股数×解锁比例。其中目标解锁股数按照分次解锁安排具体确定。

3、本公司未发生本摘要公告第八条第三项第2款所规定的情形。

4、激励对象未发生本摘要公告第八条第三项第3款所规定的情形。

5、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

九、限制性股票授予和解锁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方案;

2、董事会审议批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方案;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律师事务所应当就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监事会核查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名单是否与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3、公司向激励对象发出《限制性股票授予通知书》;激励对象在公司发出《限制性股票授予通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与公司签订《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并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标的股票认购款。激励对象应自筹认购相应标的股票所需资金,公司不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不得为其贷款提供担保;激励对象未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或未足额缴纳应缴资金的,则未缴纳资金部分股份视为放弃,且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额度需根据其实际缴纳的自筹资金进行调整;

4、公司在授予条件成就后60日内完成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公告等程序,经上交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与过户事宜;

5、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情况制作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名册,记载激励对象姓名、证券账户、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日期、《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锁程序

1、在解锁期内,当达到解锁条件时,激励对象向公司申请解锁,解锁申请经公司董事会确认后,由公司统一办理符合解锁条件的标的股票解锁事宜;

2、解锁期的任一年度未达到解锁条件的,该部分标的股票由公司按照激励对象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也不得在以后的年度内再次申请该等标的股票解锁;

3、激励对象可转让获得解锁的标的股票,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激励对象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首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

首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后满24个月起为解锁期,在解锁期内,若达到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期解锁: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

1、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激励对象当年已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在发生之日起半年内解锁;尚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激励对象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

(1)激励对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激励对象因组织安排调离公司且不在公司任职时;

(3)激励对象死亡时(由其法定继承人按规定解锁);

(4)激励对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

(5)激励对象并非由于业绩不合格、过失、违法违规等原因而被公司辞退时。

2、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所有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激励对象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

(1)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监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时;

(2)激励对象在劳动合同期内主动提出辞职时;

(3)激励对象的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约时;

(4)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工作岗位、业绩不合格、过失、违法违规等原因不再属于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范围时;

(5)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被辞退时(董事会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追回其已解锁获得的全部或部分收益)。

3、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激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得依据激励计划向其授予新的限制性股票,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所有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激励对象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

(1)激励对象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自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之日起;

(2)激励对象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自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3)激励对象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自其具有该情形之日起;

(4)激励对象将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自其前述行为实际发生之日或签署相关书面文件之日起(以在先的日期为准);

(5)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

4、公司的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的,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自该财务会计文件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由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应当返还给公司。

5、公司发生如下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实施激励计划,不得再依据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激励对象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4)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若在解锁前本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由董事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原则上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调整后的授予数量=调整前的授予数量×(1+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缩股

调整后的授予数量=调整前的授予数量×缩股比例

3、配股

调整后的授予数量=调整前的授予数量×配股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1+配股比例)/(配股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配股价格×配股比例)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的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调整后的授予价格=调整前的授予价格/(1+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

2、缩股

调整后的授予价格=调整前的授予价格/缩股比例

3、配股

调整后的授予价格=调整前的授予价格×(配股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配股价格×配股比例)/[配股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1+配股比例)]

4、派息

调整后的授予价格=调整前的授予价格-每股的派息额

(三)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1、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以上情形发生时由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数量或授予价格进行调整。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或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聘请律师应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证监会或国资委有关文件规定、《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十一、激励计划制定和审批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制定和审批程序

1、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与国资委进行预沟通;

2、董事会审议通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核实激励对象名单,公司聘请律师对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3、董事会审议通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独立董事意见及监事会意见;

4、董事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报国资委履行审批程序;

5、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由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听取公示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的情况在股东大会审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前5日进行披露;

6、由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7、激励计划在获得国资委审核批准后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在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监事会应就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说明,并且公司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时须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8、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

(二)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锁程序

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锁程序见本摘要公告第九条。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经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批准并报公司董事会备案,可以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2、若激励对象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或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将取消解锁,情节严重的,董事会有权追回其已解锁获得的全部或部分收益。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相关税费。

4、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或解锁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应当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锁。但若因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锁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保证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解锁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合法资金。

3、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解锁,并遵守激励计划规定的相关义务。

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锁定期内不得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5、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锁定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该等股份锁定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6、激励对象因参与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相关税费。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三、激励计划修订与终止

(一)激励计划的修订

激励计划的变更属证监会或国资委有关文件(包括其将来不时进行的修订或任何替代其的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其他变更由董事会决定。公司拟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变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

对于依照激励计划已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如果未经过激励对象的同意,当修改或暂停激励计划时,不能改变或削弱他们已有的权利与义务。

(二)计划的终止

在计划有效期内,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提请股东大会决议提前终止激励计划。如果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提前终止激励计划,公司将不再根据激励计划授出任何限制性股票。除非另有规定,在激励计划终止前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可按激励计划的规定解锁。

十四、激励计划首期授予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可解锁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对预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最佳估计,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前述费用由公司在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内按年度分摊。假设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公允价值为7.47元/股(2017年4月5日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员工认购价格为3.79元/股,授予日(含预留部分)为2017年9月,董事会于各批次锁定期满当月审议通过相关批次的解锁方案,并按照预估的公司员工考核达标率和离职率且公司在相应解锁年度的实际业绩指标满足各个批次解锁条件的要求进行估算,首期授予的84,788.00万股限制性股票预计摊销总费用为302,660.00万元,2017年-2021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注:受限制性股票解锁数量的估计与授予日公允价值及其他假设估计的预测性影响,目前预计的限制性股票成本总额与实际授予后的限制性股票成本总额会存在差异。实际成本应根据授予日公允价值、预计员工考核达标率和离职率等参数确定。

由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预计,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和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预计高于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

1、《中国联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2、《中国联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期授予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草案)》

特此公告。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600050 证券简称:中国联通 公告编号:2017-054

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架构的专项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次混合所有制改革以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为平台,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以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联通集团”)转让存量股份的方式引入战略投资者。现将本公司、联通集团、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香港)股份有限公司(“联通红筹公司”)以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联通运营公司”)的股权关系说明如下:

联通红筹公司和本公司均为联通集团控股的上市公司,联通运营公司是联通红筹公司持有100%股权的境内运营实体。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本公司与联通集团、联通红筹公司和联通运营公司的股权关系如下图所示:

联通红筹公司于2000年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其ADR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经国务院批准,联通集团以其持有的中国联通(BVI)有限公司(China Unicom(BVI) Limited)(“联通BVI公司”)的51%的股权出资发起设立本公司,本公司A股股票于2002年10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本公司持有联通BVI公司82.10%的股权,除持有联通BVI公司股权之外不持有其他经营性资产,联通BVI公司持有联通红筹公司40.61%的股份。根据上述持股比例计算,本公司间接持有联通红筹公司33.34%的权益。根据联通BVI公司和中国联通集团(BVI)有限公司(“联通集团BVI公司”,联通集团持有其100%的股权,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持有联通红筹公司约33.75%的股份)于2008年9月22日签订的《一致行动方协议》以及相关确认函件,本公司通过联通BVI公司实际控制了联通红筹公司约74.36%表决权股份。综上,本公司通过联通BVI公司控制了联通红筹公司及联通运营公司,联通红筹公司及联通运营公司纳入本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本次募集资金最终投入联通运营公司用于“4G能力提升项目”、“5G组网技术验证、相关业务使能及网络试商用建设项目”和“创新业务建设项目”。本次混改完成后,本公司、联通红筹公司及联通运营公司的控制关系不会改变。

本公司披露信息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本公司网站发布的本公司公告为准。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