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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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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08-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880 证券简称:南卫股份 公告编号:2017-003

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证监许可[2017]1242号),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价为11.7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300万元,扣除承销费等发行费用人民币3,661.79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25,638.21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7年08月01日全部到账,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5713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2017年8月3日公司和全资子公司安徽南方卫材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南卫”)、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以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同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以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两次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情况如下:

注:上述募集资金包含尚未支付的部分发行相关费用。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与浙商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内容

甲方: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及安徽南方卫材医药有限公司(本小节简称“甲方”)

乙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本小节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本小节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本小节简称“专户”),其中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3040000010120100038010,截至2017年08月01日,专户余额为26,941.509434万元;安徽南方卫材医药有限公司账号为3040000010120100037979,截至2017年08月01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新建医用胶粘敷料生产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连杰、王作维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与中信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内容

甲方: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本小节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本小节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本小节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本小节简称“专户”),专户名称: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专户开户行名称:中信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专户账号:8110501012800948105,截至2017年08月01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营销体系建设及品牌推广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连杰、王作维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