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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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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进展公告

2017-08-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湘邮科技证券代码:600476 公告编号:临2017-023

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3月,湖南湘邮科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因原湖南湘邮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后,延续下来的债权追讨遗留事项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湖南湘邮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邮置业”)、湖南宏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华投资”)及湖南东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怡置业”)。公司已于2015年3月24日披露了《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起诉案件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03)。

2015年5月6日,该案在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15年5月11日,公司收到该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5)长中民四初字第00447-1号】,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公司已于2015年5月13日披露了《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13)。

2017年8月21日,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5)长中民四初字第00447号】,具体内容如下: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争的标的为南湖东怡大厦临书院路第一层、第二层各1000平方米的资产,而该资产已经在该院(2016)湘01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中予以处置。现原告湘邮科技公司就同一诉讼标的及基本法律关系提起本案诉讼,应驳回起诉。若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可另行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述裁定书中提及的有关【(2016)湘01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公司已在2017年5月27日《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中进行了披露(公告编号:临2017-013)。

对于本次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定,公司将继续采取有力法律措施依法维权,并根据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