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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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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17-08-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送出日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2 基金募集情况

注:(1)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为0。

(3)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为0。

§3 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持有份额情况

§4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2)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三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第三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第三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次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的2日前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3)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投资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金。

特此公告。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