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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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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平安大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17-08-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平安大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平安大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平安大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通知于2017年7月19日发布并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为2017年7月26日至2017年8月18日17:00,会议审议了《关于平安大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及基金托管费率相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2017年7月25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共有A类基金份额10,194,670,593.53份,E类基金份额3,561,005.00份。由于A类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1元,E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日折算后的面值为100元,因此在计算包括但不限于参加本次会议召开的条件、本次会议表决的票数要求中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和基金总份额时,每100份A类基金份额等同于1份E类基金份额。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总计持有A类基金份额10,053,635,556.29份,E类基金份额0.00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95.29%,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平安大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召开条件。

2017年8月21日,在本基金基金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为: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0,053,635,556.29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95.29%,对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0,053,635,556.29份,占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

据此,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平安大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根据《平安大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40,000元,合计50,000元)列入基金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平安大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7年8月2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平安大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及基金托管费率相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平安大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及基金托管费率实施方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平安大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降低本基金基金管理费率与基金托管费率。具体如下:

1、将本基金基金管理费年费率由0.33%调整为0.15%;

2、将本基金基金托管费年费率由0.08%调整为0.05%。

《平安大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平安大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涉及文件均做相应修订,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将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即本基金管理费及托管费自2017年8月21日起按照以上费率进行计提,计提方式以该日生效的基金合同为准。

四、备查文件

1、《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平安大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公告》

2、《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平安大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平安大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关于平安大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书》

5、《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平安大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