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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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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7-08-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提示:本次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尚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金健米业

股票代码:600127

信息披露义务人:湖南金霞粮食产业有限公司

住所: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1018号

通讯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1119号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认购金健米业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签署日期:2017年8月2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健米业”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相关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方式在金健米业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以下含义: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产权与控制关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结构如下图所示:

47.00% 53.00%

100.0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湖南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直接持有金霞粮食100.00%的股权,为金霞粮食的控股股东。其基本情况如下: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金霞粮食的实际控制人为长沙市国资委,其通过粮食集团间接持有金霞粮食100.00%的股权。长沙市国资委是按照“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权利、义务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代表长沙市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责任,依法行使对市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能,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的地方国资管理机构。其基本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1、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金健米业及其子公司外,信息披露义务人金霞粮食对外控制的核心企业和关联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2、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金霞粮食、金健米业及其子公司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湖南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控制的核心企业和关联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的主营业务及财务数据

(一)主要业务情况

湖南金霞粮食产业有限公司是湖南省粮食系统核心企业,是长沙地区粮食安全与流通稳定的重要载体,是湖南农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金霞粮食主要经营粮油收购、加工;预包装食品批发;农副产品、饲料及其添加剂的销售;油脂、油料的收购等业务。

金霞粮食计划未来把主营业务做大、做精、做专、做强,逐步建立稳定的粮源基地,推广订单农业,创新营销方式,实现一体化经营以加强管理为中心,努力降低成本,提高主营业务利润率,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占有率。

(二)主要财务数据

金霞粮食最近三年经审计的主要合并报表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是否受到相关处罚及重大诉讼或仲裁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5年内未收到证券市场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金霞粮食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人员最近5年内未收到证券市场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批准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看好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为促进金健米业产品结构优化,油脂产业升级,同时缓解其资金压力,优化财务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水平,实现其快速、健康的可持续发展,特参与认购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发行的股份。

二、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权益的行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相应的报告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履行的决策程序

(1)2017年7月4日,粮食集团第一届第九十二次董事会议决议同意金霞粮食以不低于50%的比例认购金健米业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并与金健米业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2)2017年7月12日,粮食集团2017年第二次出资人联席会议决议同意金霞粮食以不低于50%的比例认购金健米业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并与金健米业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3)2017年7月12日,金健米业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2017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和与湖南金霞粮食产业有限公司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并于当日双方签订了《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4)2017年8月15日,湖南省国资委出具湘国资产权函【2017】217号文,原则同意金健米业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原则同意金霞粮食以现金认购不低于本次发行股票总量的50%。

(5)2017年8月17日,长沙市国资委出具长国资产权函【2017】149号文,原则同意金健米业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原则同意金霞粮食以现金认购不低于本次发行股票总量的50%。

(6)2017年8月21日,金健米业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通过了2017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和与湖南金霞粮食产业有限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金健米业股份总数为 641,783,218 股,金霞粮食持有上市公司 143,350,051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2.34%,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长沙市国资委通过控制粮食集团而间接控制金霞粮食100.00%股权,进而间接控制上市公司 143,350,051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2.34%,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金健米业本次拟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128,000,000 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的20%,金霞粮食拟以不低于50%的比例认购金健米业2017年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若按照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 128,000,000 股以及金霞粮食最低认购 64,000,000 股测算(以最终认购数量为准),则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股份总数为 769,783,218 股,金霞粮食持有上市公司 207,350,051 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6.94%,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长沙市国资委通过控制粮食集团而间接控制金霞粮食100.00%股权,进而间接控制上市公司 207,350,051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6.94%,仍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协议主要内容

2017年7月12日,金霞粮食与金健米业签订了《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认购数量和认购方式

1、认购数量:经协议双方同意并确认,金霞粮食将认购不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50%的股份,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合计12,800万股的发行规模上限测算,金霞粮食拟认购股份数量不低于6,400万股。

若上市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核准文件的要求或发生上述除权、除息事宜等予以调减的,则金霞粮食认购股份数量届时将相应等比例调减。

2、认购方式:金霞粮食以现金方式认购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二)股票认购价格及支付方式

协议双方同意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定价依据。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期首日。金霞粮食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竞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申购竞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上市公司本次最终发行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90%(注: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除以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如上市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

在协议生效后,金霞粮食将根据上市公司和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书面缴款通知,按照上市公司与保荐机构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资金足额汇入保荐机构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上述认购资金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再划入上市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三)限售期

双方同意并确认,金霞粮食认购的股票应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予以锁定,不得转让。

(四)协议的成立与生效

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

2、本协议在如下所有条件均满足之日起生效:

(1)本次非公开发行以及本协议依法获得金健米业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且金霞粮食依法获得有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2)本次非公开发行依法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3)在本协议成立后,双方均应积极努力,为本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的满足和成就创造条件,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导致本协议不生效并造成对方损失的,均应承担赔偿责任。非因双方的原因致使本协议不能生效的,双方均不需要承担责任。

(五)违约责任条款

1、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协议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或严重失误,则该方应被视作违反本协议。

2、违约方应依本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进行的合理费用支出)。

3、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后,金霞粮食不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认购承诺或延迟支付认购资金的,则构成违约。金霞粮食应向上市公司支付其认购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4、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因本协议的终止或解除而免除。

三、本次认购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其本次认购的金健米业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金健米业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不转让。该次发行结束后,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如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执行比前款规定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143,350,051股中,质押情况如下:

除此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质押、查封或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五、本次权益变动的附加条件、补充协议等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在本报告书中披露的以外,本次股份认购未附加其他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等其他安排。

六、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的批准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尚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四节 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本次发行新增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合法的自筹资金或自有资金,该等资金来源合法,也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本次认购的资金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

第五节 后续计划

一、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但是,从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以及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的角度出发,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符合资本市场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尝试对其资产、业务进行调整的可能性。如果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届时需要进行资产、业务等方面的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二、在未来12个月内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十二个月内针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但是,从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以及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的角度出发,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符合资本市场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筹划针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事项,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事项。如果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届时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届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调整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在保证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和实际控制权的稳定的情况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四、公司章程修改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提议修订上市公司章程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果未来上市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法定程序和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若以后拟进行上述分红政策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上述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若今后明确提出相关计划或建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金霞粮食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将不会产生影响,上市公司仍将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为确保本次权益变动后金健米业继续保持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独立的经营能力,维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特出具关于保障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内容如下:

“1、保证上市公司的资产完整。

2、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在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3、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与上市公司共用银行账户。

4、保证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的情形。

5、保证上市公司的业务独立于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所从事业务与上市公司从事的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的核查

(一)同业竞争情况的说明

金健米业是湖南粮食集团控股的一家国有上市公司,首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十五”第一批国家级科技创新型星火龙头企业、全国优秀食品工业企业、国家水稻工程优质米示范基地,金健米业以优质粮油、新型健康食品和药品开发、生产、销售为主,主要产品有大米、面粉、面条、植物油、牛奶、药品、糖果、果冻等。

粮食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包括信息披露义务人,但不包括金健米业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要业务包括:政策性粮油业务、市场化粮油业务和其他业务,具体来说:

(1)政策性粮油业务分为政策性粮油储备业务和政策性指定粮油业务。政策性粮油储备业务要根据中央或地方政府的计划,企业代储或承储用于调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粮食集团根据政策性粮油储备业务的需要,建立了政策性粮油的收购、储备、轮换体系;政策性指定粮油业务是长沙市政府“放心粮油”工程,政府指定企业建立粮油产品零售网络,进行必要的调控,并予以财政支持。根据长沙市政府指定,粮食集团于2013年初开始筹备,并于2013年5月设立子公司运营该业务。政策性粮油业务在业务和监管模式、原料和产品的品质、种类、用途等方面与金健米业的主营业务存在显著差异,且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依靠财政支持,是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手段,因此与金健米业的主营业务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

(2)粮食集团从事的其他业务与金健米业的主营业务不存同业竞争。

(3)粮食集团从事的市场化粮油业务,主要涉及面向市场的“米、面、油”加工、销售与粮食贸易,与金健米业的主营业务存在同业竞争。

为了整合优质粮油资源,逐步解决粮食集团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2016年粮食集团将涉及同业竞争的分子公司交予上市公司托管,具体为:金健米业受托管理湖南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湖南裕湘食品有限公司100%股权、湖南银光粮油股份有限公司51%股权,湖南金霞粮食产业有限公司所持有的长沙新帅牌油脂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湖南金霞(浏阳)油茶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以及湖南湘粮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湖南裕湘食品宁乡有限公司82%股权、湖南金健米制食品有限公司82%股权。托管费用为每个标的5万元/年,合计30万元/年。至此,粮食集团与金健米业主营业务存同业竞争的问题得已解决。

(二)关于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从根本上避免和消除与金健米业形成同业竞争的可能性,金霞粮食与粮食集团承诺如下:

“1、在承诺人直接或间接与上市公司保持实质性股权控制关系期间,承诺人保证不利用自身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关系从事或参与从事有损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2、对于过去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公司于2016年已通过托管方式进行了解决,除此之外,承诺人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亦未对任何与上市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或进行控制;

3、无论何种原因,如承诺人(包括承诺人将来成立的子公司和其它受承诺人控制的企业)获得可能与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承诺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等业务机会转移给上市公司。若该等业务机会尚不具备转让给上市公司的条件,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上市公司暂无法取得上述业务机会,上市公司有权选择以书面确认的方式要求承诺人放弃该等业务机会,或采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的其他方式加以解决。”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已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会严格遵守有关上市公司监管法规,尽量避免与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与上市公司发生必要的关联交易,将严格按照市场公允公平原则,在履行上市公司有关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程序的基础上,保证以规范公平的方式进行交易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从制度上保证上市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害。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二十四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发生的重大交易情况如下:

金健米业分别于2015年12月25日、2016年3月31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和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受托管理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部分股权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受托管理粮食集团所持有的湖南裕湘食品有限公司 100%股权、湖南银光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51%股权,湖南金霞粮食产业有限公司所持有的长沙新帅牌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湖南金霞(浏阳)油茶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以及湖南湘粮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湖南裕湘食品宁乡有限公司 82%股权、湖南金健米制食品有限公司 82%股权。

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与金健米业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金健米业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二十四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金健米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金健米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任何补偿的承诺,也未有任何类似的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述内容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作出其他补偿安排,亦不存在对金健米业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或其他方式买卖金健米业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杨永圣之配偶存在买卖上市公司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具体如下:

除此之外,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方式的证券交易买卖金健米业股票的情况。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情况如下: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单位:人民币元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续)

单位:人民币元

合 并 利 润 表

单位:人民币元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本报告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如下情形:

(一)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湖南金霞粮食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杨永圣

2017年 8 月 21 日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内部决策文件;

4、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协议及声明;

5、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

6、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报表;

7、湖南省国资委关于本次认购事宜的批复;

8、长沙市国资委关于本次认购事宜的批复;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上述备查文件已备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供投资者查阅: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常德市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办事处莲池居委会崇德路158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湖南金霞粮食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杨永圣

2017年 8 月 21 日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湖南金霞粮食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杨永圣

2017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