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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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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2017-08-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55 证券简称:捷荣技术公告编号:2017-040

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送达的(2016)粤1972民初1153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6年10月,惠州市景翔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翔贸易”)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公司偿还债务人民币7,153,230.81元。2017年1月16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判决书((2016)粤1972民初11530号),驳回景翔贸易的全部诉讼请求。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于2017年3月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景翔贸易就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粤1972民初11530号)判决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6月22日,广东省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裁定书((2017)粤19终3503号),裁定按上诉人景翔贸易因未按期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相关情况详见2017年7月1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36)。

2017年8月17日,公司以案件已审理终结,判决驳回原告景翔贸易的全部诉讼请求为由,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公司所采取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二、本次裁定情况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查,做出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公司所采取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诉讼结果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数据造成实际影响,亦不会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