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01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送出日期: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1 重要提示
1.1 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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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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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目标基金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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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基金产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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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目标基金产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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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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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信息披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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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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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2、对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为期末余额,不是当期发生数)。
3、以上所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例如基金申购赎回费、基金转换费等),计入费用后实际利润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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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金是以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指数基金为目标的联接基金,对目标ETF的配置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90%,故以95%×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收益率+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2、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采用每日再平衡的计算方法。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0年4月9日至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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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013年11月5日起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变更为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简称"本基金")。《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11月5日起生效。本基金建仓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的3个月。截至建仓期结束,本基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投资比例的约定。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原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于2002年6月13日正式成立,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公司是中国第一家外方持股比例达到49%的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股东为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瑞士银行股份有限公司(UBS AG)。公司拥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了有效的风险管理及控制架构,以"诚信、创新、包容、客户关注"作为公司的企业文化。截止2017年6月底,在公募基金方面,公司共管理66只基金,已建立起覆盖高、中、低风险等级的完整产品线;在专户理财业务方面,自2008年获得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以来,已成功运作管理的专户产品涵盖了灵活配置型、稳健增利型等常规产品,还包括分级、期指套利、商品期货、QDII等创新品种;在境外资产管理业务方面,公司自2006年开始为QFII和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具有丰富经验,并于2007年获得QDII资格。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的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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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均指公司作出决定后正式对外公告之日。证券从业的含义遵从行业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在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遵守《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系列法规和《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本着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职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决策规范,基金运作合法合规,没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本报告期内,管理人通过制度、流程和技术手段保证了公平交易原则的实现,确保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各投资组合在研究、决策、交易执行等各方面均得到公平对待,通过对投资交易行为的监控、分析评估和信息披露来加强对公平交易过程和结果的监督,形成了有效地公平交易体系。本报告期,本基金管理人各项公平交易制度流程均得到良好地贯彻执行,未发现存在违反公平交易原则的现象。
4.3.2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本基金于本报告期内不存在异常交易行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投资组合在本报告期内未出现参与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总成交量5%的交易情况。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说明
4.4.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2017年上半年,中国经济基本延续温和复苏的走势。美、欧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经济集体回升拉动出口数据改善;在棚户区改造货币化的刺激下,三四线城市房地产销售井喷,带动房地产投资活动持续回升;PPP项目的落地加速带动了基建相关固定资产投资的回升;以煤炭、钢铁为代表的供给侧改革实施带来了企业盈利的显著回升,进而带动产业库存回补和设备更新需求。房地产上游以煤炭、有色、钢铁为代表的盈利显著回升,房地产下游的家电、家具、轻工行业维持高增长。
本基金遵循ETF联接基金的被动投资原则,力求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操作上力保基金的平稳运作,做好基金的日常风险管控工作。同时在组合投资管理上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研究应对成分股调整等机会成本、同时也密切关注基金日常申购、赎回带来的影响及相应市场出现的结构性机会。
4.4.2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截止报告期末,本基金份额净值为1.4121元,本报告期份额净值增长率为9.52%,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7.63%。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展望下半年,预计货币政策维持稳健中性,金融市场改革稳步推进,中国经济强大的体量和韧性,使得经济总体仍将平稳运行,金融市场的流动性总体上仍然是相对平稳。同时,许多行业经历过去几年行业整合,已经诞生出一批通过长期积累而具备核心优势的公司,这些公司如果匹配较好的企业盈利和较低的估值将具备投资价值。
4.6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从事基金估值业务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估值小组及运营部。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估值政策进行评估,并对基金估值程序进行监督;估值小组负责跟踪现行估值政策、议定估值政策方案及特别估值程序的报告等事项,估值小组的成员包括运营部总监、估值核算员、基金经理或其他资产管理经理以及监察稽核部指定人员;运营部负责日常的基金资产的估值业务,执行基金估值政策,设立基金估值核算员岗位负责日常估值业务。基金管理人参与估值的相关成员均具有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相关工作经历。
本基金的日常估值程序由运营部基金估值核算员执行、运营部内部复核估值结果,并与托管银行的估值结果核对一致。基金估值政策的议定和修改采用集体讨论机制,基金经理作为估值小组成员,对本基金持仓证券的交易情况、信息披露情况保持应有的职业敏感,向估值小组提供估值参考信息,参与估值政策讨论。对需采用特别估值程序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及时启动特别估值程序,由估值小组讨论议定特别估值方案并与托管行沟通,在上报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后由运营部具体执行。本基金管理人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重大利益冲突。
截止报告期末,本基金管理人已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由其按约定提供相关债券品种的估值数据。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为6,844,227.12元,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120,765,892.98元。
本报告期本基金未进行收益分配。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在对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托管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基金托管人应尽的义务。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问题上,不存在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本报告期内,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未进行利润分配。
5.3 托管人对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本托管人依法对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编制和披露的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17年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进行了核查,以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6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
6.1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7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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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报告截止日2017年6月30日,基金份额净值1.4121元,基金份额总额293,030,289.14份。
6.2 利润表
会计主体: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本报告期: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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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本报告期: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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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6.1至6.4,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基金管理人负责人:王彬,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彬,会计机构负责人:冯伟
6.4 报表附注
6.4.1 基金基本情况
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是由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原基金")通过基金合同修订变更而来。原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第69号《关于核准国投瑞银沪深 300 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批复》核准,由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国投瑞银沪深 300 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负责公开募集。原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不定,首次设立募集不包括认购资金利息共募集1,722,936,524.64元,业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0)第077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国投瑞银沪深 300 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于2010年4月9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为1,723,171,301.29份基金份额,其中认购资金利息折合234,776.65份基金份额。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2013年9月9日起至2013年10月18日止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为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议案》,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决议生效。根据原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合同》自2013年11月5日生效,基金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调整,同时"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名为"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证上字[2010]第181号文审核同意,原基金496,448,878.00份基金份额于2010年6月8日在深交所挂牌交易。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托管在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其转至深交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原基金场内份额转换为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目标ETF")的基金份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原基金的投资范围为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新股、债券、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原基金投资于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成份股票及其备选成份股票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原基金对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成份股的配置基准为95%。原基金力求将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日跟踪偏离度绝对值的平均值控制在0.35%以内。原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95%×沪深300 金融地产指数收益率+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是目标ETF的联接基金,目标ETF是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实现对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紧密跟踪的全被动指数基金。本基金力求将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日跟踪偏离度绝对值的平均值控制在0.35%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以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一级市场新股或增发的股票、衍生工具(权证、股指期货等)、债券(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存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地方政府债等)、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资产、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已申购但尚未确认的目标ETF份额可计入在内);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95%×沪深300 金融地产指数收益率+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6.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基金的财务报表按照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其后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和在财务报表附注所列示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有关规定及允许的基金行业实务操作编制。
6.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基金2017年半年度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2017年6月30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的经营成果和基金净值变动情况等有关信息。
6.4.4 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一致。
6.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6.4.5.1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发生会计政策变更。
6.4.5.2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发生会计估计变更。
6.4.5.3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本期无须说明的会计差错更正。
6.4.6 税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4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70号《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及其他相关财税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金融业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国债、地方政府债以及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亦免征增值税 。
(2)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基金取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应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基金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4)基金卖出股票按0.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买入股票不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
6.4.7 关联方关系
6.4.7.1本报告期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新增与基金管理人受同一实际控制的关联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4.7.2 本报告期与基金发生关联交易的各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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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下述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6.4.8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6.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本基金本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无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6.4.8.2 关联方报酬
6.4.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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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原基金支付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报酬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60%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
日管理人报酬=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60% / 当年天数。
本基金基金资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支付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报酬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6%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
日管理人报酬=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0.6%÷当年天数。
6.4.8.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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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原基金支付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13%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
日托管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13% / 当年天数。
本基金基金资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支付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13%的年费率计提。其计算公式为:
日托管费=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 ×0.13%÷当年天数
6.4.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本基金本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无与关联方进行的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6.4.8.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6.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基金本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无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6.4.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基金本期末及上年度末无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6.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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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基金本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未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
6.4.8.7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于2017年6月30日,本基金持有215,116,520.00份目标ETF基金份额,占其总份额的比例为95.24% (2016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272,116,520.00份目标ETF基金份额,占其总份额的比例为95.86%)。
6.4.9 期末(2017年6月30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6.4.9.1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6.4.9.1.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本期末无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6.4.9.1.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本期末无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6.4.10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 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12月21日颁布的财税[2016]140号《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1)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合同中未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不征收增值税;(2) 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3)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上述政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1月10日颁布的财税[2017]2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及2017年6月30日颁布的财税[2017]56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上述税收政策对本基金截至本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影响。
(2) 除以上事项外,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7 投资组合报告
7.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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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
7.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7.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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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
7.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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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投资者欲了解本报告期末基金投资的所有股票明细,应阅读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半年度报告正文。
7.4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7.4.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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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买入包括基金二级市场上主动地买入、新股、配股、债转股、换股及行权等获得的股票,不包括因本基金赎回标的ETF基金份额导致的基金组合中股票的增加;
2、"买入金额"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7.4.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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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卖出主要指二级市场上主动地卖出、换股、要约收购、发行人回购及行权等减少的股票,不包括因本基金申购标的ETF基金份额导致的基金组合中股票的减少;
2、"卖出金额"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7.4.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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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买入包括基金二级市场上主动地买入、新股、配股、债转股、换股及行权等获得的股票,卖出主要指二级市场上主动地卖出、换股、要约收购、发行人回购及行权等减少的股票,不包括因本基金申购赎回标的ETF基金份额导致的基金组合中股票的增减;
2、"买入股票成本"、"卖出股票收入"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7.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6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7.9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7.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7.10.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7.10.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7.1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7.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7.12.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持有“中信证券”市值377,844.00元,占基金资产净值0.09%。根据中信证券2017年5月24日公告,该公司因未按照规定与客户签订合同,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该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1,655,849.78元,并处以罚款308,279,248.09元。
此外,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持有“海通证券”市值338,580.00元,占基金资产净值0.08%。根据海通证券2016年11月28日公告,该公司因未按规定审查、了解客户真实身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8,653,000元,并处以85,959,000元罚款;同时,根据海通证券2017年5月24日公告,该公司因未按照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或者未在与客户的业务合同中载入规定的必要条款,于2017年5月2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该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09,653.15元,并处以罚款2,548,265.75元。基金管理人认为,该公司上述被调查事项有利于公司加强内部管理,公司当前总体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保持稳定,事件对该公司经营活动未产生实质性影响,不改变该公司基本面。
本基金对上述证券的投资严格执行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投资决策程序。
除上述情况外,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7.12.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属于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7.12.3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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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4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债。
7.12.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投资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7.12.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8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8.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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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持有人信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8.2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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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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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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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重大事件揭示
10.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报告期内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0.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无重大人事变动。
10.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报告期内无涉及对公司运营管理及基金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相关的诉讼。
10.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策略未发生改变。
10.5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本基金继续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基金提供审计服务,未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10.6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未受监管部门稽查或处罚。
10.7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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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金管理人在租用证券机构交易单元上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将证券经营机构的注册资本、研究水平、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经营行为以及通讯交易条件作为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选择标准,由研究部、投资部及交易部对券商进行考评并提出交易单元租用及更换方案。根据董事会授权,由公司执行委员会批准。
2、本报告期本基金未发生交易所债券、回购及权证交易。
3、本基金本报告期退租德邦证券1个交易单元。
11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11.1 报告期内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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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无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况。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