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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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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8-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60 证券简称:粤水电 公告编号:临2017-065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五)需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8月24日14:45;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广深大道西1号1幢水电广场A-1商务中心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1906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丹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38,284,74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6.455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37,805,74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6.4152%,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0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79,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398%,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投资建设弥勒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一期)PPP项目暨周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有表决权股东同意438,111,2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4%;反对17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增加广东粤水电韩江水利开发有限公司向银行提供质押担保范围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有表决权股东同意429,817,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6816%;反对8,464,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127%;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7%。

2.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变更为阿瓦提县粤水电能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主体的议案;

1. 总的表决情况:有表决权股东同意438,106,9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4%;反对17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6%;弃权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2.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延长为乳源瑶族自治县粤水电能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期限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有表决权股东同意438,106,9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4%;反对17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2%;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2.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有表决权股东同意438,109,4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0%;反对17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有表决权股东同意22,960,6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423%;反对17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5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王学琛、杨彬。

(三)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粤水电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提案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章程指引》、《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粤水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