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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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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08-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出日期:2017年8月29日

§1 重要提示

1.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半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7年8月25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2017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正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半年度报告正文。

§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

2.2 基金产品说明

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4信息披露方式

§3 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1)所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2)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3)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鑫元鑫新收益A

鑫元鑫新收益C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本基金的合同生效日为2015年7月15日。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建仓期为6个月,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本基金管理人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115号文批准于2013年8月成立,由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与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联合组建;注册资本金2亿元人民币,总部设在上海。经营范围包括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包括特定对象投资咨询)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旗下管理18只证券投资基金——鑫元货币市场基金、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现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裕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简介

注:1. 基金的首任基金经理,任职日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离职日期为根据公司决议确定的解聘日期;

2. 非首任基金经理,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分别指根据公司决议确定的聘任日期和解聘日期;

3. 证券从业的含义遵从《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勤勉尽责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利益,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本基金管理人遵守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要求。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公司继续严格执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关于公平交易管理的各项制度规范,进一步完善境内上市股票、债券的一级市场申购和二级市场交易活动。本公司通过系统控制和人工控制等各种方式,确保本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在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业绩评估等投资管理活动的相关环节均得到公平对待。

报告期内,公司整体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良好,通过对不同投资组合之间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交易价格和交易时机进行监控分析,未发现有违公平交易要求的情况。

4.3.2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公司制订《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异常交易监控管理办法》,通过系统和人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基金投资交易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执行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控、分析与记录工作机制。报告期内未发现本基金存在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异常交易行为,未出现涉及本基金的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5%的情况。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说明

4.4.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本组合采取绝对回报操作思路,在债券市场中选取中短久期品种,同时在考虑债券标的信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自下而上选取相对收益较高的标的.在权益市场方面,本组合目标是保持打新底仓的稳定性,获取稳定的打新收益.一季度本组合配置主要以大盘蓝筹股为主,市场也在整个过程中验证了这一策略的正确性.进入到二季度之后,组合出现一定幅度调整,但主要是短期债券利率上涨和银行股调整带来的.进入到二季度末期,本组合调整打新底仓,选择更为灵活的方式,通过盯住大宗产品价格和经济高频数据的变化来进行转变,在6月份的市场反弹中,本组合能够抓住市场机遇,迅速收复失地.未来本组合会坚持前期思路不变,同时充分考虑到组合的波动性和收益稳定性.

4.4.2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截至本报告期末鑫元鑫新收益A基金份额净值为1.014元,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1.71%;截至本报告期末鑫元鑫新收益C基金份额净值为1.008元,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1.41%;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5.58%。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一、经济结构变化看经济企稳

在现阶段的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消费与投资是驱动经济增长两大关键力量。对比投资端,消费增速波动相对稳定,对缓冲经济下行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经济能否进入有效的企稳期,关键在于投资方面能否企稳。在深入推进以“三去一降一补”为主导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部分产能过剩行业的投资必然受到抑制,维持低增速或负增速拖累整体投资增速的企稳,因此,对当前固定资产投资经济结构性分析对把握下阶段经济走势具备较强的指引作用。

从2012年与2016年分项目占固定资产投资变动上看,其中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农、林、牧、渔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卫生和社会工作;批发和零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教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1个行业占比提升,由32.07%提升至40.30%,提升了约8个百分点,这些行业基本符合补短板、服务业和新兴产业等结构转型升级的方向,2017年1-5月份占比进一步提升至40.31%,较去年同期增长2.28个百分点。而金融业;建筑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住宿和餐饮业;采矿业;制造业;房地产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等8个行业与地产、产能过剩、基建等相关密切行业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比重下降,对投资的影响减弱。因此,从整体固定资产投资结构上看,固定资产投资结构正在持续向好的调整中。

我们根据结构性占比逐步提升的11个行业构建结构性占比提升指数和7个固定资占比下降组合(不含制造业)构建结构性占比下降指数,其中制造业自身具备较强的结构性问题,将进行单独分析。2016年结构性占比提升指数与结构性占比下降指数占固定资产投资比重分别为40.30%与28.21%(制造业占比31.49%),从2011-2016年的趋势上看,两者在2012年增速开始分化,2013年出现转折点,结构性占比提升指数增速首次超过结构性占比下降指数,并且在2014年两者的分化开始加剧。即使在经济下行阶段,结构性占比提升指数增速维持较高的韧性。从构成的行业上看,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这两大行业受到基建投资影响较大,具有一定不确定性,其他行业预计能够继续维持较快增速,而结构性占比下降指数在经过持续调整之后,增速维持0~5%的相对稳定状态,除非受到较大外力冲击(如去杠杆力度过大、外部危机等等),否则预计继续下行的空间非常有限。

制造业结构性分析,31个细分制造业子行业中,固定资产投资比重持平或回升的行业有19个,占比回落的行业12个,从行业分布情况上看,基本上符合产业结构调整规律与经济结构调整的方向,其中比重占比持平或回升行业投资占制造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由59.2%提升至65.3%,提升了约6个百分点,2017年1-5月份占比为66.39%,较去年同期提升1.6个百分点,因此,在经济过去几年的转型中,制造业的投资结构得到了有效的优化。

通过构建制造业固定资产比重回升行业同比与制造业固定资产比重回落行业同比的两大组合,制造业结构性调整滞后于整体固定资产投资的结构性调整,制造业结构性调整始于2015年,在2015-2016年调整也相对激烈,这深入实施与“三去一降一补”密切相关,从当前结构上看,我们认为符合经济转型升级制造业维持5%~10%增速区间与面临结构调整行业维持0%增速相对合理。

根据对固定资产投资的结构性分析,预计固定资产投资增速维持在7.07%~12.07%,我们认为在投资结构性持续优化过程中,固定资产投资增速稳定性进一步增强,正逐步趋近由经济结构调整导致投资增速下滑向投资结构向好趋势推动投资回升的内生动力增强阶段。2017年1-5月份固定资产投资增速为8.6%,正处于增速区间偏底部区域,进一步下行空间有限。在投资增速企稳下及政府对保就业的强烈诉求下,则对应居民收入增速有望企稳,对消费继续形成较强支撑。经济结构持续改善、房地产投资增速超预期及部分投资品销量增速超预期,预计下半年经济增速虽然在高基数影响下增速下滑,但增速继续维持6.5%以上的概率较高。

二、钢丝上的金融监管与去杠杆

本轮金融监管应该是始于2016年5月9日的权威人士访谈,明确指出三点:1、高杠杆必然带来高风险,控制不好就会引发系统性金融危机;2、高杠杆是“原罪”,是金融高风险的源头;3、在利用货币扩张刺激经济增长边际效应持续递减的情况下,要彻底抛弃试图通过宽松货币加码来加快经济增长、做大分母降杠杆的幻想。在2016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以及习近平主席关于金融内部论述中得到强化,两次会议中明确指明:1、经济增长内生动力不足,金融风险有所积聚;2、金融市场上也乱象丛生;3、明年要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坚决管住货币总量;4、要在控制总杠杆率的前提下,把降低企业杠杆率作为重中之重。

2017年在金融监管竞赛中,监管力度得以不断强化,资本市场的波动也逐步加剧。随着在2017年4月26日的中央政治局第四十次集体学习后,逐步达到高峰,此次集体学习明确:1、维护金融安全,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件带有战略性、根本性的大事;2、金融业公司治理改革,强化审慎合规经营理念;3、加强金融监管;4、采取措施处置风险点,着力控制增量,积极处置存量;4、为实体经济发展创造良好金融环境;5、提高领导干部金融工作能力;6、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对金融的监管与协调并重提出了要求,我们也倾向于认为金融监管的高峰在二季度末已经过去。

2017年上半年金融监管的加快推进中,金融去杠杆也取得了初步的成果:1、以M2同比为参考的货币闸门得到有效抑制,5月M2同比为9.6%,创历史新低;2、同业理财快速膨胀得以抑制,同业存单二季度存量规模出现见顶回落迹象;3、从银监会口径,6月23日银监会主席郭树清召开座谈会中指出更加积极主动地支持和参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强调在注重加强自身风险防控能力建设,特别要注意防范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体现在监管去杠杆同时也强化金融服务供给侧改革。

此轮金融监管承担多重任务,特别是服务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使得监管高峰虽然已过,但不能因此确认监管高压态势已经结束:1、金融去杠杆,防止金融“脱实向虚”持续过度演绎,推升资产泡沫和对经济结构转型形成负面影响;2、实体去杠杆,在去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明确提出,降低企业杠杆作为重中之重;3、配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于金融监管弱化的两大观察指标:一是金融杠杆开始稳定或有所下降;二是金融去杠杆对实体形成较大负面冲击,包括实际利率上升过快、信用债发行大幅下降、地产投资超预期回落等等。在经济结构持续改善下,建议以观测70个大中城市房价数据作为判断阶段经济走势较为关键指标,从房价环比上涨的城市数看,当前地产处于较为景气阶段,从过去历史看,70个大中城市环比上涨城市数的关键分界点为40个。从现阶段看,暂未看到金融降杠杆对实体产生的实质性负面影响。另外进入三季度后,市场将面临美联储的缩表行动以及欧央行的缩表预期,外部环境也将限制国内金融环境的宽松。综合内外环境判断,我们认为金融监管高峰已经过去,但下半年仍会维持紧平衡状态。

三、投资策略——寻底

上半年在金融强监管和去杠杆的背景下,央行分别于1月24日和3月16日上调MLF利率10BP,向市场传递货币政策收紧信号,大幅提升银行间资金拆借成本(同业拆借由2.6%~1.8%提升至3.4%~3.6%),银监会的监管文件包括4号、5号、6号、7号、45号、46号及53号也密集出台,规范银行委外、同业理财、产品多层嵌套等等,导致资金价格波动加剧和债市出现激烈调整。上半年10年期国债收益率上行55.68BP至3.57%,创下阶段性高点。同时,受到流动性偏好上行的影响,期限利差也明显缩窄,收益率曲线呈现平坦化走势。债市杠杆出现企稳回落态势,其中正回购余额/债券托管总额基本稳定80%中轨水平企稳、城商行及农商行回购资金净融入额显著回落、货币基金及债券型基金的整体杠杆水平也在下降、存单余额出现见顶回落态势等。

利率债收益率上行、流动性收紧导致流动性偏好回升以及由此导致对经济下行风险的担忧共同推动信用利差扩大,二季度整体信用利差一度升至近两年高位。随着6月份高频数据(包括发电量、挖掘机效率、重卡销量、钢铁产量等)整体超预期,显示二季度经济基本面好于市场预期及叠加美联储加息靴子落地、半年度资金面并未出现超预期紧张态势,市场对信用风险担忧减缓和交易热情的快速上扬,推动信用利差快速缩窄。

在监管继续维持紧平衡态势及经济基本面企稳概率较高影响下,预计下半年债市体现出波动率下降和收益率缓慢上行并存的格局:一是市场逐步适应监管高压态势,且在资金拆借成本较高背景下,债市纯套利空间被动压缩,投资者相对谨慎应对加杠杆和加久期行为;二是在经济结构改善及上层对促经济转型的力度提升下,由金融去杠杆延续至实体去杠杆的概率较高,会逐步弱化市场对金融监管弱化的预期,且在发达国家货币政策由松向紧转化过程中,国内出现金融宽松的概率也在下降;三是信用债收益率与贷款加权利率水平相当,具备较强配置力量的支撑,使得收益率下行空间相对有限;四是下半年经济基本面好于预期概率较大,与金融监管的相互作用下,推升债市整体收益率。

4.6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本公司成立估值委员会,并制订有关工作规则。成员包括首席营运官、首席投资官、督察长、研究部门负责人、交易部负责人、基金运营部负责人等,对公司依法受托管理资产的投资品种估值政策、估值方法和估值模型进行评估、研究、决策,确定估值业务的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允、合理,所有相关成员均具有丰富的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本公司的基金估值和会计核算由基金运营部负责实施,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制定了内部控制措施,对基金估值和会计核算的各个环节和整个流程进行风险控制,目的是保证基金估值和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基金运营部人员均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和相关工作经历。本公司基金经理可参与讨论估值原则及方法,但不参与最终估值决策。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重大利益冲突。

报告期内,本基金依据签署的《中债收益率曲线和中债估值最终用户服务协议》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取得中债估值服务。

对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除外),鉴于其交易量和交易频率不足以提供持续的定价信息,本基金本报告期改为采用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2015年1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所独立提供的估值结果确定公允价值。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进行利润分配。截止报告期末,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无应分配但尚未实施的利润。

4.8报告期内管理人对本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情形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不存在需要对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进行说明的情况。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在对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基金托管人应尽的义务。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问题上,不存在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本报告期内,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未进行利润分配。

5.3 托管人对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本托管人依法对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编制和披露的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进行了核查,以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6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

6.1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 2017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报告截止日2017年6月30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1.014元,C类基金份额净值1.008元;基金份额总额698,118,773.88份,其中,A类基金份额总额697,539,998.83份;C类基金份额总额578,775.05份。

6.2 利润表

会计主体: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6.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 6.1 至 6.4 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______张乐赛______ ______陈宇______ ____包颖____

基金管理人负责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6.4 报表附注

6.4.1 基金基本情况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295号文《关于准予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核准,由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负责公开募集。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首次设立募集不包括认购资金利息共募集人民币201,451,333.34 元,业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5)第904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7月15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为201,451,366.77份基金份额,其中认购资金利息折合33.43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自募集期起根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即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其中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短期融资券等)、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50% x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0% x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

本财务报表由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批准报出。

6.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基金的财务报表按照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及以后期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在财务报表附6.4.4所列示的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有关规定及允许的基金行业实务操作编制。

6.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基金2017年半年度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2017年6月30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7年半年度的经营成果和基金净值变动情况等有关信息。

6.4.4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6.4.4.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发生会计政策变更。

6.4.4.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发生会计估计变更。

6.4.4.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间无需说明的会计差错更正。

6.4.5 税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8号《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4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70号《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及其他相关财税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 于2016年5月1日前,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金融业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国债、地方政府债以及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亦免征增值税。

(2)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基金取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应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基金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4)基金卖出股票按0.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买入股票不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

6.4.6 关联方关系

6.4.6.1 本报告期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

无。

6.4.6.2 本报告期与基金发生关联交易的各关联方

注:下述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6.4.7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6.4.7.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6.4.7.1.1 股票交易

注:无。

6.4.7.1.2 债券交易

注:无。

6.4.7.1.3 债券回购交易

注:无。

6.4.7.1.4 权证交易

注:无。

6.4.7.1.5 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注:无。

6.4.7.2 关联方报酬

6.4.7.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支付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的管理人报酬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1%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

日管理人报酬=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X1.1% / 当年天数。

6.4.7.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支付基金托管人工商银行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5%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

日托管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X 0.25% / 当年天数。

6.4.7.2.3 销售服务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支付基金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0.80%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再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支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其计算公式为:

日基金销售服务费=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x 0.80% / 当年天数。

6.4.7.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注:无。

6.4.7.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6.4.7.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注:无。

6.4.7.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注:无。

6.4.7.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基金的活期银行存款由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保管,按银行同业利率计息。

6.4.7.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注:无。

6.4.7.7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注:无。

6.4.8 期末(2017年6月30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6.4.8.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

基金可使用以基金名义开设的股票账户,选择网上或者网下一种方式进行新股申购。其中基金作为一般法人或战略投资者认购的新股,根据基金与上市公司所签订申购协议的规定,在新股上市后的约定期限内不能自由转让;基金作为个人投资者参与网上认购获配的新股,从新股获配日至新股上市日之间不能自由转让。

6.4.8.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注:无。

6.4.8.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6.4.8.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6.4.8.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7年6月30日止,基金从事证券交易所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 75,399,246.00元,于2017年7月6日到期。该类交易要求本基金转入质押库的债券,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折算为标准券后,不低于债券回购交易的余额。

6.4.9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公允价值

(a)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的方法

公允价值计量结果所属的层次,由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输入值所属的最低层次决定:

第一层次: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

第二层次: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

第三层次: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b)持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i)各层次金融工具公允价值

于2017年6月30日,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中属于第一层次的余额为 98,615,062.70元,属于第二层次的余额为 699,144,206.77元,无属于第三层次的余额(2016年12月31日:第一层次的余额为 35,821,589.86元,属于第二层次的余额为 511,778,582.50元,无属于第三层次的余额)。

(ii)公允价值所属层次间的重大变动

对于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和债券,若出现重大事项停牌、交易不活跃(包括涨跌停时的交易不活跃)、或属于非公开发行等情况,本基金不会于停牌日至交易恢复活跃日期间、交易不活跃期间及限售期间将相关股票和债券的公允价值列入第一层次;并根据估值调整中采用的不可观察输入值对于公允价值的影响程度,确定相关股票和债券公允价值应属第二层次还是第三层次。

(iii)第三层次公允价值余额和本期变动金额

无。

(c)非持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于2017年6月30日,本基金未持有非持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2016年12月31日:同)。

(d)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负债主要包括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其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很小。

(2) 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12月21日颁布的财税[2016]140号《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1)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合同中未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不征收增值税;(2) 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3)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上述政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1月6日颁布的财税[2017]2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及2017年6月30日颁布的财税[2017]56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上述税收政策对本基金截至本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影响。

§7 投资组合报告

7.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7.2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7.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7.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7.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7.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7.4.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买入金额按买入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7.4.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卖出金额按卖出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7.4.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单位:人民币元

7.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7.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7.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7.9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7.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7.10.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7.10.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7.1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7.11.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7.11.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7.11.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7.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7.12.1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7.12.2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不存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的情况。

7.12.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7.12.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7.12.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8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8.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8.2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8.3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的情况

§9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10 重大事件揭示

10.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0.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10.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0.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10.5 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10.6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10.7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10.7.1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1)交易单元的主要选择标准:

1)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

2)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具备投资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

3)具备研究实力,能及时提供高质量的研究服务;

4)收取的交易佣金费率合理。

(2)交易单元的选择程序:

1) 投资研究部根据选择标准选取合作券商,发起签署研究服务协议;

2) 交易部发起与合作券商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办理交易单元的相关开通手续,调整相关系统参数,基金运营部及时通知托管人。

(3)报告期内基金租用券商交易单元的变更情况:

新增交易单元:中金公司。

10.7.2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11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11.1报告期内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况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