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8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7年

8月29日

查看其他日期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2017-08-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代码:002739 证券简称:万达电影 公告编号:2017-049号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 适用 √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公司债券情况

公司是否存在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未到期或到期未能全额兑付的公司债券

三、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1、报告期经营情况简介

公司是否需要遵守特殊行业的披露要求

2017年上半年,国内电影市场实现票房254.6亿元,同比增长3.5%,观影人次7.8亿,同比增长7.7%,票房及观影人次保持小幅增长。2017年上半年,在行业增速放缓、市场竞争加剧的情况下,公司在董事会的带领下,坚定执行年度经营计划,加强精细化管理,继续加速影城发展,推进电影生态圈建设,各项工作均取得了实效,继续保持市场领先地位,收入、利润实现持续增长。公司票房收入、观影人次、市场占有率等指标继续保持全国第一。报告期内,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如下:

1、收入利润保持增长,非票房占比持续提升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6.15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5.60%,实现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87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0.26%。报告期内,公司实现票房43.3亿元,同比增长8.02%,观影人次10,055.6万人次,同比增长4.05%。报告期内,公司实现非票房收入23.8亿元,非票房业务保持较快增长,非票房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达到36%,占比持续提升。截止2017年6月30日,公司拥有已开业影院455家,银幕4000块。

2、加快影城发展速度,保障公司未来发展

报告期内,公司继续通过自建及收购等方式,加大影城发展力度,努力提升市场占有率。2017年上半年公司新增影城54家,新增银幕436块,影城发展保持较快增速。报告期内,公司积极与知名商业地产开发商开展战略合作,大幅增加项目储备,有力保障了公司终端的快速扩张。

3、切实推进“会员+”战略,生态圈建设成效显著

报告期内,公司会员数量继续保持增长。截止6月末,公司会员数量超过9,000万人,消费占比超过90%。报告期内,公司围绕“会员+”战略,继续加强广告传媒、电影整合营销、在线直播、衍生品等业务建设。报告期内,公司广告收入快速增长,卖品收入稳中有升,衍生品收入逐步增加,公司市场竞争力不断增强,生态圈建设成效显著。

2、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1)与上一会计期间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以财会[2017]13号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自2017年5月28日起实施。2017年5月10日,财政部以财会[2017]15号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修订)》,自2017年6月12日起实施。经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7年8月28日决议通过,本公司按照财政部的要求时间开始执行前述两项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准则规范了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本财务报表已按该准则对实施日(2017年5月28日)存在的终止经营对可比年度财务报表列报和附注的披露进行了相应调整。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修订)》之前,本公司将取得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在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摊销计入当期损益。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修订)》之后,对2017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与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2)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

(3)与上一会计期间财务报告相比,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1)本期发生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注:企业合并协议已获交易双方内部权力机构通过;参与合并各方已办理了必要的财产权交接手续;本公司已支付了购买价款的大部分并且已经发行了股份,且有能力、有计划支付剩余款项;本公司实际上已经控制了被购买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享有相应的收益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2、其他原因的合并范围变动

2017年1-6月纳入合并范围子公司共计314家,除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24家之外,本期新设子公司16家。

股票代码:002739 股票简称:万达电影 公告编号:2017-045号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7年8月28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B座11层第一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7年8月17日以电子邮件及书面形式发出。会议应参加董事6人,实际参加董事6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霖先生主持,与会董事经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全体董事经认真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认为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完整、真实的反应了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

《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详细内容请参见2017年8月29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请参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董事会认为《关于公司 2017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相符,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公司 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关于公司2017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请参见同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告。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符合相关规定。详细内容请参见同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告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通过了《关于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全资子公司长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武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成都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北京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上海周浦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购买所持有的23家影院未来不短于五年(期限暂定2017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经营中产生的票房收入应收账款,同时向专项计划项下信托受托人设立的信托计划举借信托贷款不超过人民币20.40亿元,并以向前述5家全资子公司购买的应收账款对信托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对信托贷款之监管账户提供每期必备金额的差额补足,以及购买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份额。

具体内容请参见同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公告》。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额度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有效期为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8月29日

股票代码:002739 股票简称:万达电影 公告编号:2017-046号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7年8月28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B座11层第一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7年8月17日以电子邮件及电话通知方式送达。会议应参加监事3人,实际参加监事3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张谌先生主持,与会监事经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的《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监事会认为《关于公司 2017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相符,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公司 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关于公司2017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请参见同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关于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符合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详细内容请参见同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7年8月29日

股票代码:002739 股票简称:万达电影 公告编号:2017-047号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同意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概述

1、变更会计政策原因

2017年5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准则将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该准则要求企业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该准则实施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该准则进行调整。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的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从2017年1月1日依据该准则进行调整。

2、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的规定和要求,与日常活动有关且与收益有关的政府补助,将从利润表营业外收入项目调整到利润表其他收益项目列报,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该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净资产和净利润不产生影响,也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关于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符合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8月29日

股票代码:002739 股票简称:万达电影 公告编号:2017-048号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后加快影院建设速度,票房收入不断增长。为加快公司业务发展,拓宽公司融资渠道,公司拟作为借款人参与有资质的计划管理人设立的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以特定影院未来特定期间的电影票房收入作为底层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议案》。

本项目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专项计划基本情况

本次资产证券化项目拟采取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嵌套信托的交易结构。

1、基础资产:专项计划基础资产是特定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形成的信托受益权。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计划受托人以信托计划资产向公司发放共计金额不超过20.40亿元的信托贷款。

2、质押财产/底层资产:公司以向上海周浦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长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武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成都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北京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5家全资子公司”)购买的未来不短于五年(期限暂定于2017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以下简称“特定期间”)的票房收入应收账款对信托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并以5家全资子公司所持有的23家影院未来特定期间经营中产生的票房收入应收账款作为信托贷款还款来源。

3、交易结构:公司拟基于签订的《应收账款转让协议》、《信托贷款合同》、《应收账款质押协议》等文件安排,向5家全资子公司购买、5家全资子公司向公司出售该等全资子公司所持有的23家影院未来特定期间经营中产生的票房收入应收账款,同时向专项计划项下信托受托人设立的信托计划举借信托贷款不超过人民币20.40亿元,公司以向5家全资子公司购买的应收账款对信托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并以5家全资子公司所持有的23家影院未来特定期间经营中产生的票房收入应收账款作为信托贷款还款来源;基于信托计划形成的信托受益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公司认购次级资产支持证券。

4、专项计划存续期间,由专项计划项下之监管银行对应收账款的使用进行监管,同时公司作为资产服务机构,就应收账款现金流的回收及管理等内容向信托计划及专项计划提供服务。

5、公司作为差额补足人,对信托计划承担每个还款期间监管账户余额未达到必备金额时的差额补足义务。

6、本次专项计划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利率需根据发行时的市场环境而定。

二、专项计划各方情况

1、计划管理人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前身为1991年8月创立的平安保险证券业务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于1995年10月23日下发的《关于成立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银复[1995]368号),平安证券于1996年7月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第1000001002345号)并成立。2002年5月,根据证监机构字【2002】141号《关于核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资格的批复》,平安证券获得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资格。

平安证券基本情况如下:

法定代表人:曹实凡

成立日期:1996年07月18日

注册资本:1,38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1000234534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2、托管银行

本次资产证券化项目的托管银行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大连分行”),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向托管人发布的《关于核准深圳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8]1037号),批准平安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根据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事业部的《授权书》(平银托管授(2015)01号),平安银行大连分行取得资产托管业务的相关经营和管理权限。

平安银行大连分行基本情况如下:

法定代表人:王军

成立日期: 2000年07月17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23456829D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隆路21号

三、项目对公司的影响和存在的风险

1、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利用影院未来经营中产生的票房应收账款进行资产证券化,是对现有融资方式的有益补充,可以进一步拓宽公司融资渠道;同时,资产证券化将未来经营中产生的票房收入应收账款转变为流动性较高的现金资产,有利于盘活公司存量资产,优化资产结构。

2、风险因素

该项目为作为创新型资产运作模式,申请、审批及发行均可能存在不确定性,其实施还将受到政策环境和市场利率水平等多重因素的影响。若该项目取得实质进展,公司将按照证券监管机关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