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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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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2017-08-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678 股票简称:滨化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45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因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榆林滨化绿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化绿能”)无法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以下简称“民生西安分行”)银行贷款,公司作为该银行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之一,于2016年6月至7月间代滨化绿能偿还了该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合计8600余万元,并承担了相关法院执行费用。2016年8月29日,公司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滨化绿能向公司偿还上述银行贷款本息及执行费用,判令上述银行贷款的其他共同担保人榆林市云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河化工”)、张福厚及王兰畔履行其相应的担保义务,向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相关事宜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2016年7月2日、2016年11月22日披露的临2016-029号、临2016-033号、临2016-044号公告。

公司于近日收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公司上述起诉作出的(2017)陕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

一、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被告滨化绿能向公司支付代为向民生西安分行偿还的借款本金、利息、执行费,共计86,152,025.54元及至还款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云河化工、张福厚、王兰畔各按25%的比例对上述债务不能追偿的部分向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2,560元,由滨化绿能负担。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各方当事人均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滨化绿能目前无力偿还其对公司的上述债务。在判决生效后,公司将坚决运用法律手段向云河化工、张福厚、王兰畔追偿,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