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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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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08-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司代码:600649公司简称:城投控股

201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一 重要提示

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4 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5 经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报告期内,公司无利润分配预案

二 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简介

2.2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3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2.4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6 未到期及逾期未兑付公司债情况

□适用√不适用

三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3.1 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2017年上半年,国际环境依然复杂多变,但我国经济延续了稳中有进、积极向好的态势,GDP同比增速为6.9%,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6.9%,CPI同比上涨1.4%,物价涨幅保持温和。

公司于上半年完成了重大资产重组和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换届工作,在新一届董事会的坚强领导下,围绕“平稳过渡、转型起步”的中心,全力推进各项重点工作,为完成全年目标奠定了基础。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4.14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03亿元,基本每股收益0.33元。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总资产313.78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82.50亿元,资产负债率约为42%。各项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1、地产业务

报告期内,公司所属置地集团加快销售去化,实现合同销售面积5.26万平方米、合同销售金额12.7亿元。公司保障房继续保持行业领先优势,完成佘山北动迁房项目一个地块的配售工作,至此,新获取的100万平方米保障房全部完成配售。市场化项目销售有力推进:露香园高区累计去化率98.8%,高区车位销售率达到38%;首府项目累计去化率83%;闻喜华庭商铺完成整体销售;“湾谷”科技园一期累计销售面积26万平方米。同时,进一步推进了持有项目的有效经营,城投控股大厦出租率约89%,出租均价在区域内达到较高水平;露香园服务式公寓年平均入住率90%;“湾谷”科技园办公楼租赁部分出租率67%,商业部分出租率73%;新江湾城C4生活广场启动招商并开业。

报告期内,置地集团加快项目开发、深化产品研发,有效把握开发节奏、提升产品价值。一方面在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安全基础上,加快项目开发建设进度。保障房项目:松江区域在建面积约100万平方米,其中,洞泾34-04街坊3月取得预售许可证,30-04地块进行复工准备;佘山北项目进行上部及室外总体施工;南部新城项目地下室施工;九亭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地下室施工;新凯二期集中商业项目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韵意集中商业进行主体结构施工。市场化项目:露香园低区进入复工状态;“湾谷”科技园南块二期5月获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地下室施工;朱家角项目做好开工前期准备工作,7月一期项目获得桩基施工许可证。置地集团努力提升各类型产品在同质化产品中的竞争力,实现项目价值最大化,保障房研发升级4.0版“悦居”产品,并通过佘山北、南部新城、九亭项目打造实践案例;市场化产品对接终端客户需求,完成朱家角项目前期产品策划定位和方案设计,重点研发中式院墅和公寓产品,为后续缩短建设和销售周期奠定基础。

报告期内,置地集团贯彻差异竞争策略、积极获取项目,持续拓展保障房项目和以“城中村”改造为代表的旧区改造项目。置地集团上半年申报取得丙级监理资质。

2、投资业务

报告期内,公司出售上海建工1.43亿股,实现税后利润约2.33亿元;出售中国铁建500万股,实现税后利润约2104万元;共计收到基金分红855万元。截止报告期末,公司持有的已上市证券市值约为92.33亿元。

报告期内,公司进一步加强在城市基础设施产业链、国资国企改革、金融股权投资等领域的投资布局和项目储备:(1)完成了西部证券配股,共获配1.09亿股,总投资7.49亿元。配股完成后,公司共持有西部证券5.28亿股,占总股本比例为15.09%,为西部证券第二大股东。(2)参与了上海建科院增资项目,获得上海建科院10%股权,投资金额2.32亿元。

报告期内,公司旗下诚鼎基金和城市发展基金平稳运作。诚鼎基金聚焦投资主线,继续关注基本面良好,具有高成长性和改革预期的定增标的,继续关注国企改革主题、城市基础设施和消费升级两条主线的投资方向,深挖具有上市或并购潜质的投资标的,新增投资及完成支付项目8个,投资金额6.63亿元,同时多渠道退出项目7个,其中法兰泰克、克来机电、苏垦农发、诚邦园林4个IPO项目上市。城市发展基金完成了核心团队组建及管理框架搭建,通过与专业机构合作积极拓展优质项目,围绕城投主业,寻找产业链相关的投资机会。

报告期内,公司对金融领域进行梳理和跟踪,已与多家知名金融机构进行了投资意向接触,力争取得战略性投资机会。

3.2 与上一会计期间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原因及其影响

√适用 □不适用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财政部2017年5月10日颁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1)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2)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财政部2017年5月10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

(3)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公司按照财会【2017】15号文件规定的起始日,自2017年6月12日起开始执行上述准则。

(4)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 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的要求,公司将修改财务报表列报,与日常活动有关的政府补助,从利润表“营业外收入”项目调整为利润表“其他收益”项目列报,该变更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除上述事项外,其他由于新准则的实施而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财务报表项目及金额产生影响,也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分别出具了同意的意见,详情请参见公司公告。

3.3 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

□适用 √不适用

3.4 报告期内发生合并范围变更的说明

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368号《关于核准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分立上市的批复》、国务院国资委国资产权【2015】900号《关于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分立上市有关问题的批复》的方案,公司于2017年2月完成上海环境分立上市,自分立日起不再纳入合并范围。因此,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末余额数已不包含上海环境合并资产负债表金额,合并损益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包含上海环境1~2月期间经营损益。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汲广林

批准报送日期:2017年8月29日

证券代码:600649 股票简称:城投控股 编号:临2017-057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2017年8月23日以书面方式向各位董事发出了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7年8月29日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由董事长汲广林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其中董事孙昌宇先生因工作原因以通讯表决方式参与本次董事会。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 董事会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

《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请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摘要将刊登于2017年8月31日的《上海证券报》。

(二) 董事会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改条款详见公司公告(临2017-059),修订后的《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全文请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三) 董事会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条款详见公司公告(临2017-060),修订后的《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全文请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四) 董事会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政府补助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详见公司公告(临2017-061)。

(五) 董事会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任2017年年报审计及内控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继续聘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六) 董事会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上半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报告内容请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特此公告。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649 股票简称:城投控股 编号:临2017-061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政府补助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财会[2017]15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要求,公司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财务报表项目及金额产生影响,也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介绍

(1)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2)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财政部2017年5月10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

2、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公司按照财会【2017】15号文件规定的起始日,自2017年6月12日起开始执行上述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的要求,公司将修改财务报表列报,与日常活动有关的政府补助,从利润表“营业外收入”项目调整为利润表“其他收益”项目列报,该变更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除上述事项外,其他由于新准则的实施而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财务报表项目及金额产生影响,也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董事会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政府补助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与会独立董事就公司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 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文件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了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召开了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监事会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政府补助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并发表意见如下: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 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文件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了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649 股票简称:城投控股 编号:临2017-059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修订的公司章程(详情参见公司公告临2017-033),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一致审议通过,同意将《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1、原第四条:

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五名。董事会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各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修订后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各1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2、原第二十二条: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5日将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裁。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修订后第二十二条: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3日将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裁。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除以上修订外,《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不变。修订后的《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请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此次《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的修订须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特此公告。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649 股票简称:城投控股 编号:临2017-060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和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修订的公司章程(详情参见公司公告临2017-033),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一致审议通过,同意将《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1. 原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修订后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2. 原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修订后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3. 原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修订后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 原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修订后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5. 原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修订后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6. 原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修订后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7. 原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修订后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方式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8. 原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修订后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它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9. 原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修订后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

优先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时,有权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四)发行优先股;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 原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修订后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11. 原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修订后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12. 原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修订后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每一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13. 原第三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修订后第三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14. 原第三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修订后第三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15. 原第三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修订后第三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 ,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16. 原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修订后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17. 原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及网络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修订后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方式或其他,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18. 原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修订后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就本议事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进行表决的,应当对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的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应当对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19. 原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修订后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20. 原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修订后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21. 原第五十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上海证券报》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国际互联网网站www.sse.com.cn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修订后第五十条 :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上海证券报》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国际互联网网站www.sse.com.cn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除以上修订外,《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不变。修订后的《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请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此次《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的修订须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特此公告。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649 股票简称:城投控股 编号:临2017-058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2017年8月23日以书面方式向各位监事发出了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7年8月29日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由监事会主席龚达夫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其中陈骅先生因工作原因以通讯方式参与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 监事会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并发表意见如下:

根据《证券法》第68条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要求,对董事会编制的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全文进行审核后认为: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要求,所包含的信息能客观、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2017年上半年度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且在审议该报告前,没有发现参与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二) 监事会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政府补助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并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或新颁布的会计准则具体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是符合规定的,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 监事会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上半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报告内容请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特此公告。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