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7年

9月2日

查看其他日期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高管减持股票的公告

2017-09-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423 股票简称:*ST柳化

债券代码:122133 债券简称:柳债暂停 公告编号:2017-078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高管减持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经理陆胜云先生,目前持有公司股票300,000 股。2017 年 8 月 31 日,公司收到陆胜云先生函告,其证券账户于当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票 24,000 股,现将本次减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减持公司股票的基本情况

陆胜云先生自 2007年 5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根据函告并经系统查询确认,陆胜云先生的证券账户于 2017 年8月31日通过股票交易系统卖出公司股票24,000 股(成交均价5.80 元/股),成交金额139,200元。 本次减持后,陆胜云先生持有公司股票为300,000股。以上减持股票为非限售流通股。

陆胜云先生所持公司股票主要是2010年5月份买入的,加上分红送股后其持股的加权平均价格为8.57元/股,而本次交易价格为5.80元/股,本次交易属于亏损交易。

陆胜云先生现为公司副总经理,因平时工作繁忙,证券账户由其家属代为管理,目前因小孩上学急需用钱,其家属在其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了以上交易操作,陆胜云先生获知信息后已向公司正式函告。

经查,陆胜云先生证券账户的上述交易行为未发生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内,亦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但根据相关规定,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减持交易行为未能尽到交易报备及预披露的责任。

二、本事项目前处理情况

1、公司获知上述消息后,对陆胜云先生进行了批评教育,要求其认真学习《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严格履行法律法规有关上市公司董监高减持上市公司股票规定,以及减持计划事先报备披露等要求,并要求对其家属代为交易的行为进行严格管理,其家属具体代为交易行为须在交易前告知陆胜云先生本人完全知悉。

2、陆胜云先生本人对以上违规减持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深刻反省,并承诺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本人愿意承担一切相关责任。

三、对本次违规减持的致歉声明

陆胜云先生:由于意识不强,疏于管理,对本次发生因不知情导致的以上违规交易行为深感懊悔,并对减持可能对公司造成的负面影响表示歉意。本人会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加强对持有公司股票的证券账户的管理,防止此类事情的再次发生。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并要求各相关人员自身及其亲属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杜绝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9月2日

股票代码:600423 股票简称:*ST柳化

债券代码:122133 债券简称:柳债暂停 公告编号:2017-079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

●累计涉案的金额:本金人民币15,055,300.36元,根据相关诉讼文书,还包括利息、违约金等相关费用约24,932元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大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一审已开庭未判决,公司目前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2017年8月31日,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中成”)收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石峰法院”)送达的传票及民事起诉状,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因与湖南中成承揽合同纠纷向石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湖南中成立即支付其工程款4,727,705.81元及利息。

2017年9月1日,公司收到柳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柳州仲裁”)送达的仲裁通知书及仲裁申请书,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因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向柳州仲裁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令公司向其支付合同欠款3,570,000元并承担违约责任。

经公司统计,至此,除去公司已经披露的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借款合同纠纷;与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贵州新益矿业有限公司及广西金伍岳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与广西柳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2017年6月9日、2017年7月11日披露的累计诉讼外,公司近12个月内的累计诉讼(仲裁)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5,055,300.36元(仅为本金,不含诉讼费、利息、违约金等费用)。现将各案件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表

二、各个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

(一)驻马店市开发区鼎盛物资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驻马店市开发区鼎盛物资经销处

被告方: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2、起诉状概要

原告向被告销售粘结剂等产品,并签订物资采购合同,但截至起诉前,原告认为被告尚欠其货款347,676.06元。为此,原告于2017年6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货款本金347,676.06元;

(2)请求判决被告自2016年1月1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按未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4、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①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被告拖欠原告货款本金347,676.06元,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到原告指定账户;

②若被告未按上述第一项按时足额支付货款,则除支付本金外原告有权要求从2016年6月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给原告;

③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6514元,减半收取3257元,由被告承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法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宜阳县白杨镇鑫达商贸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宜阳县白杨镇鑫达商贸经营部

被告方: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2、起诉状概要

原告向被告供应腐植酸等产品,但截至起诉前,原告认为被告尚欠其货款125,496.00元。为此,原告于2017年6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货款本金125,496.00元;

(2)请求判决被告自2016年1月1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按未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4、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①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被告拖欠原告货款本金125,496.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到原告指定账户;

②若被告未按上述第一项按时足额支付货款,则除支付本金外原告有权要求从2016年6月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给原告;

③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802元,减半收取1404元,由被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宜阳县白杨镇喜域商贸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宜阳县白杨镇喜域商贸经营部

被告方: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2、起诉状概要

原告向被告供应腐植酸等产品,但截至起诉前,原告认为被告尚欠其货款690,487.60元。为此,原告于2017年6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货款本金690,487.60元;

(2)请求判决被告自2016年1月1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按未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4、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①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被告拖欠原告货款690,487.60元,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到原告指定账户;

②若被告未按上述第一项按时足额支付货款,则除支付本金外原告有权要求从2016年6月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给原告;

③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四)株洲建硕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株洲建硕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方: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2、起诉状概要

原被告双方签订《油料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柴油,但截至起诉前,原告认为被告尚欠其货款546,725.04元。为此,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欠款本金546,725.04元,同时承担延期付款利息(按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等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①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截止2017年7月5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本金546,725.04元;②付款期限和方式:被告于2017年12月1日前付清;③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9,267元,减半收取4,633.5元,由原告承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五)湘潭湘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湘潭湘军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方: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2、起诉状概要

原、被告双方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承包被告建筑工程。但截至起诉前,原告认为被告尚欠其工程款808,949.00元。为此,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808,949.0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一审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六)湘潭分离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湘潭分离机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方: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2、起诉状概要

原被告双方存在业务往来,原告供应被告设备配件、提供维护服务。但截至起诉前,原告认为被告尚欠其款项243,219.79元。为此,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243,219.79元整;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一审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七)佛山市顺德区邦宇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佛山市顺德区邦宇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方:东莞振华泰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振华”),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2、起诉状概要

原、被告双方存在业务往来,原告是被告的冷板铁钢供应商,但截至起诉前,原告认为被告尚欠其货款769,425.40元。为此,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69,425.4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算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货款逾期利率计算);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该诉讼已于2017年8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769,425.40元及利息(从2017年7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494.26元,减半收取计5,747.1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

(八)株洲市锦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株洲市锦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2、起诉状概要

原、被告双方存在业务往来,但截至起诉前,原告认为被告尚欠其款项715,337.14元。为此,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715,337.14元整;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九)长沙康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长沙康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方: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2、起诉状概要

原、被告双方存在业务往来,原告是被告的机电产品供应商,但截至起诉前,原告认为被告尚欠其货款108,195.00元。为此,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108,195.00元整;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十)荷塘区群益机电设备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荷塘区群益机电设备经营部

被告方: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2、起诉状概要

原、被告双方存在业务往来,原告是被告的机电产品供应商,但截至起诉前,原告认为被告尚欠其货款110,500.00元。为此,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110,500.00元整;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十一)人民电器集团株洲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人民电器集团株洲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方: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2、起诉状概要

原告是被告的电器设备供应商,但截至起诉前,原告认为被告尚欠其设备款986,862.88元。为此,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设备款986,862.8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执行费。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十二)湖南红吉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湖南红吉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方: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2、起诉状概要

原、被告双方存在业务往来,但截至起诉前,原告认为被告尚欠其运输费用494,449.78元。为此,原告于2017年8月初向法院提起诉讼,且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冻结湖南中成的银行存款51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及财产权益。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运输费用494,449.78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一审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十三)成都伟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成都伟力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方: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2、起诉状概要

原、被告双方存在业务往来,但截至起诉前,原告认为被告尚欠其货款264,223.21元。为此,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64,223.21元;

(2)判令被告以货款264,223.21元为基数支付自2016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8月7日止利息为12,902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一审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十四)上海燎洲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上海燎洲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方: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2、起诉状概要

原、被告双方存在业务往来,但截至起诉前,原告认为被告尚欠其货款344,741.39元。为此,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44,741.39元;

(2)判令被告以货款344,741.39元为基数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8月1日止利息为12,03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十五)株洲市天盛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株洲市天盛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

被告方: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2、起诉状概要

原告向被告供应缓蚀阻垢剂、杂菌剂等水处理产品,但截至起诉前,原告认为被告尚欠其货款201,306.26元。为此,原告于2017年8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货款201,306.26元;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十六)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被告方: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2、起诉状概要

原告承担被告生产车间的检修、维修等工作,但截至起诉前,原告认为被告尚欠其工程款4,727,705.81元。为此,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4,727,705.81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工程款清偿之日止);

(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十七)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陕鼓”)

被申请人: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仲裁申请书概要

公司与西安陕鼓签订合同,向其购买离心压缩机组及其配套设备,但截至提出仲裁前,西安陕鼓认为公司尚欠其货款357万元,为此,西安陕鼓于2017年5月19日向柳州仲裁提出仲裁申请。

3、仲裁申请人诉讼请求

(1)裁令公司向西安陕鼓支付合同欠款3,570,000.00元并承担违约责任;

(2)裁令公司承担本案仲裁费。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上述大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一审已开庭未判决,公司目前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四、公司累计诉讼(仲裁)的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被起诉案件涉及的诉讼(仲裁)金额合计为19,299.17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公司提起诉讼案件涉及的诉讼金额合计为11,024.13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本金合计为人民币30,323.30万元,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2,450.87万元)绝对值的1237.25%。

1、公司被起诉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被起诉案件涉及的诉讼(仲裁)金额合计为19,299.17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

2、公司提起诉讼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提起诉讼案件涉及的诉讼金额合计为11,024.13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对上述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公司董事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特此公告。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