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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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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7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2017-09-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建研院 股票代码:603183

(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吴中大道1368号3幢)

特别提示

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研院”、“公司”、“本公司”、“发行人”)股票将于2017年9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提示与声明

一、重要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小翔、王惠明、吴其超、黄春生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发行人股票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如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在满足不违反本人已经作出的相关承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采取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上述锁定期满后2年内依法减持的,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发行人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如发行人及相关方在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阶段时,本人将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上述承诺均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收益交给发行人。

(二)发行人董事、股东赵强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发行人股票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自上述锁定期满后2年内依法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发行人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

如发行人及相关方在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阶段时,本人将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收益交给发行人。

(三)发行人股东日亚吴中国发、胡杨林丰益承诺

自本企业投资入股发行人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本企业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公告中将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收益交给发行人。

(四)发行人监事承诺

发行人监事陈健、李东平、顾小平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收益交给发行人。

(五)发行人董事会秘书、股东钱晴芳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发行人股票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自上述锁定期满后2年内依法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发行人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

如发行人及相关方在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阶段时,本人将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收益交给发行人。

(六)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发行人股东、核心技术人员陈晓龙、江文林、吴戈辅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本人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收益交给发行人。

(七)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

发行人股东周培明、刘剑星、陈辉、李郁、陆秀清、任遵祥、王申伦、王伟、徐蓉、张铸键、邵惠欣、刘晋良、佘希安、华正元、霍祥冠、熊航琴、徐美娟、周玲、孙丽英、程晖、余盛枝、周青兰、褚莹、王宏、张俊豪、陈静、王梁、潘澄、陈孝兵、谢斌、张玉君、胡忠心、倪立新、许国华、张小挺、顾志麟、侯银玉、马春元、陈志芬、任凭、薛景、张志敏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本人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收益交给发行人。

三、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和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吴小翔、王惠明、吴其超、黄春生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发行人股票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如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在满足不违反本人已经作出的相关承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采取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上述锁定期满后2年内依法减持的,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发行人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如发行人及相关方在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阶段时,本人将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上述承诺均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收益交给发行人。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预案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触发启动条件,为稳定发行人股价之目的,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发行人股票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①单次合计增持股份总金额不少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

②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发行人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①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2、公司回购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触发启动条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②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少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

③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②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在公司符合预案规定的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认为公司不宜或暂无须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应将不回购股票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除实际控制人之外的其他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触发启动条件,为稳定发行人股价之目的,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发行人股票进行增持。

(2)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其上年度薪酬总和(税前,下同)的20%,但不超过其上年度的薪酬总和。

公司有义务增持的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

(1)应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就增持发行人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进行公告。

(2)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后30日内实施完毕。

2、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启动条件发生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做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应包括拟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股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后30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公司除实际控制人之外的其他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应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应就其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2)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后30日内实施完毕。

(四)约束措施

1、控股股东约束措施

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发行人有权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其仍不履行的,每违反一次,应向发行人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

最低增持金额(即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

其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发行人有权扣减应向其支付的分红。多次违反上述规定的,现金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2、除控股股东之外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其仍不履行的,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

最低增持金额(即其上年度薪酬总和的20%)—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

其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应向其支付的报酬。

五、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补偿责任及股份回购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本公司将在上述事项认定后的5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之时的发行价格(如发行人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至上述事项认定之日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

4、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各中介机构承诺

1、保荐机构承诺

东吴证券承诺:若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因本保荐机构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

世纪同仁律师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在本次公开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上述承诺为本所真实意思表示,本所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申报会计师承诺

公证天业会计师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上述承诺为本所真实意思表示,本所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行业波动风险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建筑服务业,报告期内随着国家宏观经济、固定资产投资和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在建筑工程检测、工程专业施工、设计监理、绿色建材产品等方面建立了较强的区域竞争优势。随着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未来随着国内经济增速的回落、房地产市场持续的宏观调控,可能导致国内固定资产投资和建筑服务业增速放缓,若公司未能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公司经营业绩有可能出现周期性波动。

(二)公司收入区域分布集中和市场开拓风险

公司目前业务主要集中在江苏地区。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3月,公司来自江苏地区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34,358.13万元、35,694.57万元、36,555.70万元和8,578.35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1.77%、91.38%、93.52%和95.15%。其中,工程检测业务江苏省内收入占比分别为97.71%、96.97%、98.49%和96.58%;工程专业施工业务江苏省内收入占比分别为87.88%、87.42%、100%和95.77%;工程监理业务江苏省内收入占比分别100.00%、99.97%、99.96%和100%;工程设计业务江苏省内收入占比分别为97.57%、86.73%、95.88%和100%;新型建筑材料业务江苏省内收入占比分别为81.39%、82.13%、67.32%和81.91%。

虽然单一的区域集中有利于公司在区域内的专业化经营,但随着江苏省内行业竞争的日益加剧,区域集中的风险也将随之加大。如果公司不能成功拓展江苏省外市场,巩固并提高来自江苏省外的业务量,将会对本公司营业收入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三)市场竞争风险

近年来,随着我国固定资产投资额逐年增加,为公司开拓市场提供了良好的机遇。但与此同时,市场规模的扩大吸引着竞争者不断进入公司所处行业,现有的行业内竞争者也不断加大投入,市场竞争将日趋激烈。为进一步扩大和巩固市场占有率,公司面临较大的竞争压力。

(四)应收账款发生坏账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0,591.20万元、12,614.22万元、15,092.90万元和15,432.48万元,占同期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41.53%、39.20%、42.91%和50.84%,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8.19%、32.19%、38.50%和170.38%,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4.36次/年、3.38次/年、2.83次/年和0.59次/季度。随着公司销售收入的增加,应收账款余额也呈上升趋势,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2,836.43万元、15,346.84万元、18,389.90万元和18,625.01万元,由于公司主要从事建筑领域的工程技术服务,建筑行业具有项目周期长、复杂程度高、工程款结算流程较长的特点,故公司应收账款存在账龄较长的现象,报告期各期末三年以上应收账款余额占当期全部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分别为10.98%、11.21%、11.69%和11.09%,占比相对较高。

尽管公司客户主要为信誉良好的品牌房地产公司及各类事业单位等,由于建筑行业的特点,应收账款回收期较长,该等客户资信状况良好,发生坏账的可能性较小,但由于公司三年以上应收账款账龄占比相对较高,该等账龄较长的应收账款催收可能会受到客户内部人员变动等因素而增加难度,若该等客户出现财务状况恶化或无法按期付款的情况,将会使本公司面临坏账损失的风险,并对公司的资金周转和利润水平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五)政策风险

发行人所属的建筑服务业与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及房地产发展、政策调控具备较大的相关性,受宏观经济形势及房地产行业的影响较为明显。

从2015年以来,中国宏观经济进入新常态,GDP的增长率下滑至7%以下,经济发展遇到了一定的困难和压力。2016年中国经济形势有所改善,供给侧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经济增长积极性因素增多,但经济发展的结构性矛盾和风险仍然存在。2017年,中国经济仍将面临较大的下行压力,政府将GDP的增长率下调至6.5%。

从房地产行业来说,房地产行业具有较强的周期性,受政策调控影响明显。若房地产行业受到宏观调控的不利影响,将直接影响建筑服务业的发展。2016年,随着全国各大热点城市的房价上扬,下半年以来,各地政府陆续出台了信贷、限购、提高首付比例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以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上述政策措施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房地产投资需求,影响房地产开发规模和进度,进而影响建筑服务业的市场规模。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14-2016年,我国房地产开发投资完成额分别为95,036亿元、95,979亿元和102,581亿元,2015年、2016年分别较上年增长0.99%和6.88%,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速有所加快。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分别为120,649万平方米、128,495万平方米和157,349万平方米,2015年、2016年分别较上年增长6.50%和22.46%,商品房销售面积增速有所加快。2017年,随着政府的调控政策逐渐产生效果,预计房地产投资的增速将有所放缓。

综上,如果未来宏观经济出现不利变化或政府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可能会对公司发展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发行人审计报告截止日为2017年3月31日,2017年1-6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但经江苏公正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

2017年1-3月发行人营业收入为9,057.78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23%;2017年1-3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129.99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66%;2017年1-3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1,093.59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20%。

2017年1-6月发行人营业收入为20,092.04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94%;2017年1-6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551.16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96%;2017年1-6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2,456.47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38%。

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预计2017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区间为28,250万元至30,250万元,较上年同期变动幅度为3.10%至10.40%;预计2017年1-9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区间为3,760万元至3,960万元,较上年同期数变动幅度为4.34%至9.89%;预计2017年1-9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区间为3,580万元至3,780万元,较上年同期数变动幅度为2.87%至8.62%。上述有关公司业绩预计仅为管理层对经营业绩的合理估计,未经注册会计师审核,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未发生重大变化,税收政策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八、其他说明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487号”文核准。

(三)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 2017]307号”文批准。

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建研院”,股票代码“603183”。本次网上网下公开发行的合计2,200万股股票将于2017年9月5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7年9月5日

(三)股票简称:建研院

(四)股票代码:603183

(五)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8,800万股

(六)本次A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200万股,均为新股发行,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200万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提示与声明”

(九)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上市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Suzhou Institute of Building Science Group Co.,Ltd

3、注册资本:人民币6,600万元

4、法定代表人:吴小翔

5、注册地址: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吴中大道1368号3幢

6、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1年6月14日

7、整体变更日期:2015年2月16日

8、经营范围:建筑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建筑材料及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建筑工程施工(凭资质证书经营);计算机软件、硬件及外围设备的研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以及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本公司主营业务分属于“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工程技术服务业”。

10、公司网址:http://www.szjkjt.com/

11、联系电话:0512-68286356

12、传真号码:0512-68273924

13、电子信箱:zqb@szjkjt.com

14、董事会秘书:钱晴芳

1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

公司本届董事会由8名成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公司董事会成员列表如下:

(2)监事

公司本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1名职工监事。公司监事会成员列表如下:

(3)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目前共有6名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情况如下:

1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注:持股比例根据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存在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吴小翔、王惠明、吴其超、黄春生等四人,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前股份总数的43.06%。其中,吴小翔持有公司8,038,257股股份,占发行前股份总数的12.18%;王惠明持有公司6,794,786股股份,占发行前股份总数的10.30%;吴其超持有公司6,794,786股股份,占发行前股份总数的10.30%;黄春生持有公司6,794,786股股份,占发行前股份总数的10.30%。

吴小翔:男,196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32050219641113XXXX,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王惠明:男,196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32050219630713XXXX,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吴其超:男,195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32051119580922XXXX,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黄春生:男,196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32050219640305XXXX,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三、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2,200万股,公司本次发行前股本为6,600万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之前的股东户数共25,015名,其中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2,200万股(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无老股转让)。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发行数量为22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股数的10%;网上发行数量为1,98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股数的90%。其中,保荐人(主承销商)余额包销45,672股。

二、发行价格:13.56元/股

三、发行市盈率:22.98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6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四、发行面值:人民币1.00元

五、发行方式: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六、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29,832万元,全部为发行新股募集资金金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25,992.3774万元。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7年8月31日出具了“苏公W[2017]B126号”《验资报告》。

七、发行费用总额及构成情况

注:上述发行费用不含税

八、每股发行费用:1.7453元

九、募集资金净额:25,992.3774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6.82元(按报告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和实际募集资金合计额与发行后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0.59元(按照2016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的孰低额和发行后总股本全面摊薄计算)

十二、承销方式:余额包销。本次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余额包销45,672股,共计619,312.32元。

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

本公司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和2017年3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1-3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已经审计,并由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苏公W[2017]A101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相关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公告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审计报告截止日为2017年3月31日,2017年1-6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但经江苏公正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根据江苏公正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苏公W[2017]E1395号《审阅报告》,2017年1-6月发行人营业收入为20,092.04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94%;2017年1-6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551.16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96%;2017年1-6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2,456.47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38%。2017年7年23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上半年财务报表,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2017年上半年财务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预计2017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区间为28,250万元至30,250万元,较上年同期变动幅度为3.10%至10.40%;预计2017年1-9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区间为3,760万元至3,960万元,较上年同期数变动幅度为4.34%至9.89%;预计2017年1-9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区间为3,580万元至3,780万元,较上年同期数变动幅度为2.87%至8.62%。上述有关公司业绩预计仅为管理层对经营业绩的合理估计,未经注册会计师审核,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未发生重大变化,税收政策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已在2017年8月30日与保荐机构东吴证券、存放募集资金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及子公司苏州检测、姑苏新材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与保荐机构东吴证券、存放募集资金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如下:

注:募集资金账户存储金额大于募集资金净额,原因为募集资金账户存储金额包含了未扣除的部分本次发行的发行费用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为“甲方”,资金存储银行简称为“乙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陆韫龙、冯洪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签订后,如果监管机构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提出新的要求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新的变化,甲、乙、丙三方应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的修改或补充。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应由甲、乙、丙三方协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三)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为“甲方”,资金存储银行简称为“乙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苏州检测、姑苏新材简称“丁方”。

1、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陆韫龙、冯洪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丁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丁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丁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签订后,如果监管机构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提出新的要求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新的变化,甲、乙、丙、丁四方应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的修改或补充。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应由甲、乙、丙、丁四方协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其他事项

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在该期间内未召开过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力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电话:0512-62938515

传真:0512-62938500

保荐代表人:陆韫龙、冯洪锋

联系人:陆韫龙、冯洪锋、洪志强、肖晨荣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建研院申请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已具备公开上市的条件。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发行人: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9月4日

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审阅报告

2017年1-6月

审 阅 报 告

苏公W[2017]E1395号

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阅了后附的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建科”)财务报表,包括2017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7年1-6月份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这些财务报表的编制是苏州建科管理层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阅工作的基础上对这些财务报表出具审阅报告。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第2101号——财务报表审阅》的规定执行了审阅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审阅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有限保证。审阅主要限于询问公司有关人员和对财务数据实施分析程序,提供的保证程度低于审计。我们没有实施审计,因而不发表审计意见。

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苏州建科财务报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苏州建科2017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17年1-6月份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本审阅报告仅供苏州建科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本审阅报告作为苏州建科公开发行股票的必备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刘 勇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王书仁

中国·无锡 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合并资产负债表

会合01表

2017年6月30日

编制单位: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后附财务报表附注为本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小翔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耿卫坤 会计机构负责人:任凭

合并资产负债表(续)

会合02表

2017年6月30日

编制单位: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后附财务报表附注为本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小翔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耿卫坤 会计机构负责人:任凭

合 并 利 润 表

会合02表

2017年1-6月

编制单位: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后附财务报表附注为本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小翔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耿卫坤 会计机构负责人:任凭

合 并 现 金 流 量 表

会合03表

2017年1-6月

编制单位: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后附财务报表附注为本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小翔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耿卫坤 会计机构负责人:任凭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会合04表

2017年1-6月

编制单位: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后附财务报表附注为本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小翔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耿卫坤 会计机构负责人:任凭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续)

会合04表

2017年1-6月

编制单位: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后附财务报表附注为本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小翔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耿卫坤 会计机构负责人:任凭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会企01表

2017年6月30日

编制单位: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后附财务报表附注为本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小翔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耿卫坤 会计机构负责人:任凭

(下转38版)

保荐人(主承销商)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