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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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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2景兴债”公司债券不上调票面利率
暨债券持有人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17-09-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日期:证券代码:002067 证券简称:景兴纸业 编号:临2017-057

债券代码:112121 债券简称:12景兴债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2景兴债”公司债券不上调票面利率

暨债券持有人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

回售申报期:2017年9月6日至2017年9月8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7年10月25日

债券利率是否调整:“12景兴债”债券利率不调整

特别提示:

1、根据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于2012年10月23日披露的《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约定,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或“12景兴债”)存续期的第5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5年票面利率为7.38%,在债券存续期前5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根据当前市场环境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7.38%不变,并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

2、根据《募集说明书》设定的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投资者回售申报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放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而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3、“12景兴债”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本公告规定,在回售申报日(2017年9月6日至2017年9月8日)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2景兴债”债券进行回售申报登记。本次回售申报日内不进行申报的,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维持“12景兴债”票面利率的决定。

4、“12景兴债”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5、本次回售等同于“12景兴债”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7年10月25日)即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12景兴债”债券。截至本公告披露前一交易日,“12景兴债”的收盘价为100.01元/张,高于回售价格,债券持有人参与回售可能带来损失,请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6、本公告仅对“12景兴债”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12景兴债”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债券回售的详细信息,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z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7、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公司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2景兴债”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2017年10月25日。

一、释义

二、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2景兴债(112121)。

3、发行规模:人民币7.5亿元。

4、发行价格:人民币100元/张。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期限为7年期,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为7.38%,在债券存续期限前5年固定不变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

7、债券起息日:2012年10月25日。

8、债券付息日:2013年至2019年间每年的10月25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9、债券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本期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10、兑付日:2019年10月25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支付日为2017年10月2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1、信用评级情况:经联合评级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2、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3、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自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14、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次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5、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登记、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7、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12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8、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次债券 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三、本期债券利率调整情况

本公司本期债券在存续期的前五年(2012年10月25日-2017年10月24日),票面利率为7.38%。本期债券在存续期的后两年(2017年10月25日-2019年10月24日),票面利率仍为7.38%。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四、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本次回售申报日:2017年9月6日至2017年9月8日。

2、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以10张(即面值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数且不少于1,000元。

3、回售申报办法: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司,在回售申报日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当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4、选择回售的债券持有人须于回售申报日内进行申报,逾期未办理回售申报手续即视为债券持有人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5、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7年10月25日。发行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为申报回售的债券持有人办理兑付。

五、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发放日:2017年10月25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当期2016年10月25日至2017年10月24日期间利息,票面利率为7.38%。每手(面值1,000元)的“12景兴债”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3.8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59.04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66.42元。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申报登记结果对“12景兴债”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六、本次回售申报日的交易

“12 景兴债”在回售申报期间将继续交易,回售申报确认的债券在回售申报日收市后将被冻结。

七、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2景兴债”债券持有人应在2017年9月6日至2017年9月8日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2景兴债”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回售。“12景兴债”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12景兴债”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017年10月25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八、回售实施的时间安排

九、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12景兴债”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7年10月25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净价)卖出“12景兴债”债券。截至本公告披露前一交易日,“12景兴债”的收盘价为100.01元/张,高于回售价格,债券持有人参与回售可能带来损失,请持有人对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进行慎重判断并作出独立决策,本公告不构成对本期债券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2、深交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2景兴债”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十、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者应缴纳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QFII(RQFII)缴纳企业债券利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由发行人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十一、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

名称: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平湖市曹桥街道

法定代表人:朱在龙

联系人:姚洁青、吴艳芳

电话:0573-85969328

传真:0573-85963320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楼4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郭严

联系电话:010-85130466

传真:010-65608451

(三)公司债券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507室

联系人:赖达伦

电话:0755-21899325

传真:0755-25987133

特此公告。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