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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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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8月份经营简报

2017-09-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155 证券简称:新城控股 编号:2017-094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8月份经营简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董事会提醒,披露信息所有经营数据未经审计,月度及季度经营数据与定期报告数据可能存在差异,仅供投资者了解公司现时经营状况作参考。

一、公司2017年8月份经营情况

8月份公司实现合同销售金额约87.34亿元,销售面积约59.67万平方米,(包含合营项目合同销售金额29.78亿元及销售面积14.94万平方米)。

1-8月累计合同销售金额约638.97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66.30%,累计销售面积约460.30万平方米,比上年同期增长25.21%(包含合营项目1-8月累计合同销售金额194.18亿元及累计销售面积91.00万平方米)。

二、公司近期新增土地情况

1、公司通过挂牌方式取得浙江省嘉兴平湖市编号为1的地块。该项目位于平湖市曹桥街道曹桥北路东侧、新07省道北侧,出让面积为66,916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商住用地,容积率为2.0。公司目前拥有该项目100%权益,需支付土地价款58,220万元。

2、公司通过挂牌方式取得江苏省连云港市编号为NO.2017G16、NO.2017G17号及NO.2017G18号地块。其中:NO.2017G16号地块位于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城路东侧、玉带路南侧,出让面积为61,822平方米,规划用途为住宅用地,容积率为≤2.8;NO.2017G17号地块位于连云港市赣榆区青龙路西侧、玉带路南侧,出让面积为58,008平方米,规划用途为住宅用地,容积率为≤2.8;NO.2017G18号地块位于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城路两侧A1、A2地块、金海路北侧,出让面积为131,137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商业、住宅用地,容积率为A1≤1.8,A2≤2.8。公司目前拥有上述项目100%权益,需支付价款37,680万元。

3、公司通过挂牌方式取得广西省钦州市编号为钦市网挂2017-7号、2017-8号及2017-9号地块。其中:钦市网挂2017-7号地块位于钦州市市区金海湾东大街北面、安州大道东面,出让面积为39586.34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容积率为≥1.2且≤3.4。钦市网挂2017-8号地块位于钦州市市区金海湾东大街北面、安州大道东面,出让面积为77140.41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容积率为≥1.2且≤2.7。钦市网挂2017-9号地块位于钦州市市区金海湾东大街北面、安州大道东面,出让面积为25883.80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容积率为≥1.2且≤3.5。公司目前拥有上述项目100%权益,需支付价款22,310万元。

4、公司通过挂牌方式取得湖北省鄂州市编号为G(2017)035号地块。该地块位于鄂州市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商大道以南,出让面积为27,881.6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商住用地,容积率为3.2。公司目前拥有该项目100%权益,需支付土地价款33,887万元。

5、公司通过挂牌方式取得浙江省湖州市编号为2017-34号地块。该地块位于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江蒋漾单元,东至江蒋漾路、南至适园路、西至现状河道、北至规划城市道路滨江路,出让面积为40,708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居住用地(设配套公建),容积率为1.5-2.0。公司目前拥有该项目100%权益,需支付土地价款20,400万元。

6、公司通过收购方式取得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旧改项目。该项目位于东莞市石碣镇,东邻民宅、南接同富路、西靠前进路、北至崇焕路,占地面积为31,586.99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该项目已取得《石碣镇ZX-08单元(台达)自行改造地块“三旧”改造方案》的批复(东三旧办[2011]79号),批复同意该地块权属人实施自行改造,拟改造占地面积为31,100.00平方米,性质为居住用地,容积率为2.2。公司目前拥有该项目100%权益,需支付价款38,315.2万元。

7、公司通过收购方式取得湖北省孝感市乾坤大道以北、纵6号路以西地块,该地块用地面积为122,909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居住用地,容积率≥1.0且≤2.7。公司目前拥有该项目40%权益,已支付价款5,500万元,后续还将获取该项目剩余60%权益,需支付10,058万元。

由于项目开发过程中存在各种不确定性,目前披露的权益比例,仅供投资者阶段性参考。

特此公告。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七年九月七日

证券代码:601155 证券简称:新城控股 编号:2017-095

债券代码:135838 债券简称: 16新城04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6年公司债券(第三期)2017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年9月11日

●债券付息日:2017年9月12日

由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的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三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9月12日支付年度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 发行人: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债券名称: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三期)

3、 无异议函文号:上证函[2016]1490号

4、 债券简称:16新城04

5、 债券代码:135838

6、 发行总额:人民币5亿元

7、 债券期限: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第5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8、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 债券利率:固定利率,票面利率4.80%,按年付息

10、起息日:本期债券起息日为2016年9月12日

11、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7年至2023年每年的9月12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9月1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2、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23年9月12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21年9月1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3、担保情况:无担保

14、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15、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的付息相关事宜

1、本年度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6年9月12日至2023年9月12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6年9月12日至2021年9月12日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4.80%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债权登记日为2017年9月11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 兑息日:2017年9月12日

三、本期债券的兑息对象

本期债券的兑息对象为截至2017年9月1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新城04”公司债券持有人。

四、付息办法

(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二)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1、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一)的流程;

2、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的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的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或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五、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付息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本期债券的QFII等非居民企业投资者在本期债券付息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向发行人提交《“16新城04”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见附件,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联系人:杭磊

咨询电话:021-32522907

传真:021-32522909

邮寄地址: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388弄6号新城控股大厦A座17楼

邮编:200062

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权利息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如有)由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六、有关当事人

1、债券发行人: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雅路18号208室

法定代表人:王振华

联系人:杭磊

联系电话:021-32522907

邮政编码:200062

2、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人:王翔驹

联系电话:010-60837531

邮政编码:100026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附件: “16新城04”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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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