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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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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7-09-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1011 股票简称:宝泰隆 编号:临2017-089号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各位董事发出了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7年9月8日上午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公司共有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人。本次会议的召开及参加表决的人员与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共审议了十一项议案,在事前已与各位董事对议案内容进行过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最终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修订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临2017-091号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审议通过了《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临2017-092号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3、审议通过了《公司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5.5亿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临2017-093号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4、审议通过了《公司全资子公司七台河宝泰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整合矿井》的议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七台河宝泰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矿业公司”)根据《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地方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的通知》(七政办规[2017]5号),对矿业公司所属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一井、勃利县宏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勃利县宏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二井、勃利县宏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三井、七台河市中心煤矿二井进行整合,另外,勃利县振兴煤矿因煤炭储量接近枯竭,如果该矿不与公司矿井整合,很快将成为关闭井,为此勃利县振兴煤矿希望矿业公司能够收购该矿井,鉴于该矿储量不多,目前仅有一些固定资产,经双方协商,勃利县振兴煤矿以70万元价格将该井口转让给矿业公司。

本次整合后,宝泰隆新材料股份公司一井变更为七台河宝泰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一矿、勃利县振兴煤矿变更为七台河宝泰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二矿、勃利县宏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七台河宝泰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五矿、七台河市中心煤矿二井变更为七台河宝泰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宝忠煤矿、勃利县宏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三井变更为七台河宝泰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七矿、勃利县宏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二井变更为七台河宝泰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九矿,目前已取得七台河宝泰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一矿{(七)登记内名预核字[2017]第503号}、七台河宝泰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二矿{(七)登记内名预核字[2017]第507号}、七台河宝泰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五矿{(七)登记内名预核字[2017]第502号}、七台河宝泰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七矿{(七)登记内名预核字[2017]第501号}、七台河宝泰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九矿{(七)登记内名预核字[2017]第500号}企业名称预告核准通知书,待取得正式营业执照后,矿业公司将注销原勃利县宏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勃利县宏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二井、勃利县宏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三井。

上述兼并整合方案需经黑龙江省煤矿安全整治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实施。

表决结果:赞成 9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5、审议通过了《公司子公司七台河宝泰隆石墨烯新材料有限公司拟建设50吨/年物理法石墨烯项目》的议案

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披露了公司自主研发的专利成功通过中试并产出石墨烯产品,产量为10公斤/天左右(具体内容详见临2016-011号公告),目前该自主研发项目已取得《一种超声与电场协同作用快速剥离石墨烯的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技术。为进一步推进公司转型升级,丰富公司石墨烯产品线,拓展石墨烯应用领域,公司全资子公司七台河宝泰隆石墨烯新材料有限公司拟在原生产线基础上扩建一条50吨/年物理法石墨烯生产线,该项目预计总投资662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9月7日披露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临2017-084号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6、审议通过了《公司拟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1亿元》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生产进度,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公司拟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申请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主要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由黑龙江宝泰隆集团有限公司以持有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期限一年,还款来源为公司的销售收入。

公司董事会授权副总裁兼财务总监李飙先生并财务部按照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的要求办理相关事宜。

截止2017年9月4日,公司借款金额为175,561万元;对外担保金额为0元。

表决结果: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7、审议通过了《公司拟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申请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议案

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2017年5月15日召开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银行融资计划的议案》,公司2017年拟向银行借款额度不超过110,000万元,其中公司子公司七台河宝泰隆圣迈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圣迈公司”)、七台河宝泰隆甲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醇公司”)分别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哈分行”)申请授信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借款进行倒贷,申请授信额度共计1亿元人民币。

目前,根据浦发银行哈分行的要求,在圣迈公司、甲醇公司借款到期归还后,将该笔借款的主体变更为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因此,该笔借款额度仍在公司2017年度银行融资计划内。该笔借款将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由公司控股股东黑龙江宝泰隆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进行质押,借款期限一年,还款来源为公司的销售收入。

公司董事会授权副总裁兼财务总监李飙先生并财务部按照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的要求办理相关事宜。

截止2017年9月4日,公司借款金额为175,561万元;对外担保金额为0元。

表决结果:赞成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8、审议通过了《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2017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2017-076号公告),向110名激励对象授予2263万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自2017年8月30日起,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名单在公司内部公示。公示期间,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显示,其中10名激励对象本人在知悉公司筹划股权激励事项后至公开披露激励计划期间仍有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上述10名员工不得成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综上所述,董事会同意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上的临2017-094号公告,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详见公司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

因公司董事长焦云先生、董事焦岩岩女士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关联人,公司董事马庆先生、董事焦贵金先生、董事秦怀先生、董事李飙先生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在表决时,上述董事对该议案回避了表决。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9、审议通过了《取消原〈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的议案

2017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2017-076号公告),向110名激励对象授予2263万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自2017年8月30日起,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名单在公司内部公示。公示期间,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显示,其中10名激励对象本人在知悉公司筹划股权激励事项后至公开披露激励计划期间仍有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上述10名员工不得成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此,《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中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需作调整。

鉴于上述事项,公司董事会决定取消拟于2017年9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摘要》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临2017-095号公告。

因公司董事长焦云先生、董事焦岩岩女士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关联人,公司董事马庆先生、董事焦贵金先生、董事秦怀先生、董事李飙先生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在表决时,上述董事对该议案回避了表决。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10、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

2017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2017-076号公告),向110名激励对象授予2263万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自2017年8月30日起,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名单在公司内部公示。公示期间,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显示,其中10名激励对象本人在知悉公司筹划股权激励事项后至公开披露激励计划期间仍有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上述10名员工不得成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因《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中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需作调整,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制订了《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

因公司董事长焦云先生、董事焦岩岩女士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关联人,公司董事马庆先生、董事焦贵金先生、董事秦怀先生、董事李飙先生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在表决时,上述董事对该议案回避了表决。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11、审议通过了《召开公司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鉴于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部分议案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董事会研究决定,于2017年9月25日(星期一)召开公司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临2017-096号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备查文件

1、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

3、《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

4、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北京市时代九和(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七年九月八日

股票代码:601011 股票简称:宝泰隆编号:临2017-090号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根据2017年9月1日发出的会议通知,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7年9月8日上午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公司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开及参加表决的人员与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共审议五项议案,在事前已与各位监事对议案内容进行过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会议最终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中应付工程款、设备购置款及材料采购款等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途或影响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有利于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减少利息支出,从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中应付工程款、设备购置款及材料采购款等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了《公司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5.5亿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1)公司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方式和审议批准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2)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以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5.5亿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不超过12个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该笔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议通过了《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2017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2017-076号公告),向110名激励对象授予2263万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自2017年8月30日起,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名单在公司内部公示。公示期间,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显示,其中10名激励对象本人在知悉公司筹划股权激励事项后至公开披露激励计划期间仍有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上述10名员工不得成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公司董事会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认为:本次调整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修订后的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且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调整后的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详见《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

由于10名激励对象本人在知悉公司筹划股权激励事项后至公开披露激励计划期间仍有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决定取消上述10名员工的激励对象资格。监事会同意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定的《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本次实施《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合法、合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审议通过了《核查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监事会通过对《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中确定的激励名单核查,认为:

(1)激励对象名单与《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行本计划时在公司任职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员工;

(4)上述人员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激励对象中没有监事、独立董事、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

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O一七年九月八日

股票代码:601011 股票简称:宝泰隆 编号:临2017-091号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年 9月8日,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核准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153号),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3,880,597股,经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中审亚太验字[2017]020925号),公司的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367,500,000元增加至人民币1,591,380,597元,为此需修订公司章程中如下相应条款:

原《章程》中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67,500,000元。

现修改为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91,380,597元。

原《章程》中第十八条 公司总股本为1,367,500,000股,公司成立时发起人股份290,000,000股。

现修改为第十八条 公司总股本为1,591,380,597股,公司成立时发起人股份290,000,000股。

原《章程》中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367,500,000股,全部为普通股。

现修改为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591,380,597股,全部为普通股。

该议案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综合部具体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事宜,修订后的《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七年九月八日

股票代码:601011 股票简称:宝泰隆 编号:临2017-092号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非公开发行

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9月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减少利息支出,降低财务费用,公司决定在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应付工程款、设备购置款及材料采购款等资金,具体相关事项如下:

一、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资金的操作流程

1、项目建设部门或采购部门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采购计划按月编制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支付计划,明确资金支付的具体项目及使用银行承兑汇票额度,并按资金计划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2、具体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时,由项目建设部门或采购部门填制用款申请单并注明付款方式是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用款申请单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

3、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同意后,将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建设所使用的款项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并通知保荐机构;

4、非背书转让支付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到期应付的资金,不再动用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账户的任何资金;

5、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与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中应付工程款、设备购置款及材料采购款等资金,将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现金流周转率,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该事项不影响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中应付工程款、设备购置款及材料采购款等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有助于提高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流动性及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审议的相关内容和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中应付工程款、设备购置款及材料采购款等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四、监事会意见

2017年9月8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中应付工程款、设备购置款及材料采购款等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途或影响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有利于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减少利息支出,从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中应付工程款、设备购置款及材料采购款等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五、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宝泰隆拟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现金流周转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符合公司、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该事项不影响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时,公司为此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本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拟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相关事项。

六、上网文件

1、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2、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七年九月八日

股票代码:601011 股票简称:宝泰隆 编号:临2017-093号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公司将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5亿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153号《关于核准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3,880,597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认购价格为5.36元。

2017年9月1日,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中审亚太审字[2017] 020925号),根据该报告,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99,999,999.92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40,598,780.60元(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59,401,219.32元,募集资金已于2017年8月31日汇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公司按照相关规定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三、本次借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降低公司运营成本,维护公司投资者的利益,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以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决定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该笔资金仅限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5亿元,使用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实际进展对资金的需求情况,逐笔归还本次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因投资建设需要使用该部分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公司将及时归还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该部分募集资金,确保不影响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

四、本次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时独立董事也发表了同意上述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本次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该资金,符合监管要求。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保荐人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宝泰隆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降低公司运营成本,维护公司投资者的利益,该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本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同时,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同意宝泰隆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5.5亿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发表如下意见:鉴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处于闲置状态,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前提下,使用其中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支出,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并使股东利益最大化;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是合理的,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国家法规的有关规定,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5.5亿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该笔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使用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方式和审议批准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以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5.5亿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不超过12个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该笔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六、上网文件

1、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5.5亿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2、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七年九月八日

股票代码:601011 股票简称:宝泰隆 编号:临2017-094号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9月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2017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时代九和(深圳)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激励计划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2017年9月8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取消原〈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和《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监事会同时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调整后的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调整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时代九和(深圳)律师事务对本次激励计划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调整说明

2017年8月30日起,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名单在公司内部公示。公示期间,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显示,其中10名激励对象本人在知悉公司筹划股权激励事项后至公开披露激励计划期间仍有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上述10名员工不得成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鉴于上述事项,公司将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如下调整:

(一)取消上述10人激励对象资格,授予人数由110人调整为100人;

(二)将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263.00万股调整为1,977.00万股,本次激励计划预计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亦作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分配情况如下:

三、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同意公司董事会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认为:本次调整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修订后的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且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调整后的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对 10名激励对象在知悉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后至公开披露激励计划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是必要的,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调整后的授予数量比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六、律师意见

北京市时代九和(深圳)律师事务律师认为:

1.公司本次变更后的《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2.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的变更已经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定程序;

3.公司就本次变更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4.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公司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进行了回避,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5.本次激励计划变更后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时代九和(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七年九月八日

证券代码:601011证券简称:宝泰隆编号:临2017-095号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议案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 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

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2、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 2017年9月20日

3、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二、 取消议案的情况说明

1、 取消议案名称

2、 取消议案原因

2017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2017-076号公告),向110名激励对象授予2263万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自2017年8月30日起,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名单在公司内部公示。公示期间,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显示,其中10名激励对象本人在知悉公司筹划股权激励事项后至公开披露激励计划期间仍有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上述10名员工不得成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此,《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中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需作调整。

鉴于上述事项,公司董事会决定取消拟于2017年9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摘要》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临2017-089号公告。

三、 除了上述取消议案外,于2017年8月29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 取消议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1、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17年9月20日9点 0分

召开地点: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宝泰隆路16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2、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7年9月20日

至2017年9月2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3、 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五、 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于2017年8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披露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ee.com.cn)网站上的临2017-076、2017-077号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1、2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2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本次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及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特此公告。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召开的贵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1011证券简称:宝泰隆编号:临2017-096号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7年9月2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7年9月25日9 点0分

召开地点: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宝泰隆路16号公告五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7年9月25日

至2017年9月2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于2017年9月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9月9日披露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网站上的临2017-089号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1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为保证本次股东大会的顺利召开,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出席人数安排会议场地,为减少会前登记时间,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需提前登记确认。

1、会议登记方式:法人股东持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个人股东持股东账户卡和个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办理登记手续(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2、会议登记时间:2017年9月25日(星期一)7:30-8:30。

3、会议登记地点: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宝泰隆路16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六、 其他事项

1、会期半天,食宿费用自理

2、联系人:王维舟、唐晶

3、联系电话:0464-2915999、2919908

4、传真:0464-2915999、2919908

七、报备文件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7年9月25日召开的贵公司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