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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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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7-09-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迪马股份 股票代码:600565 公告编号:临2017-101号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9月6日以电话、传真及网络通讯方式发出关于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17年 9月8日以通讯方式在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东原中心7号楼36层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向志鹏先生主持。本次董事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经审议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 审议并通过《关于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同意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模式进行会计政策变更,由成本计量模式变更为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董事会意见:对公司所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更能客观的反映公司投资性房地产的真实价值,增强公司财务信息的准确性。

公司所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租赁和交易市场,公司能够从房地产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做出科学合理的估计,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也是目前国际通行的成熟方法,有助于广大投资者更全面地了解公司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公司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具备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由成本计量模式变更为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临2017-103号)

本议案7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2016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

鉴于公司及激励对象的各项考核指标均已满足《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依据公司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授权,同意对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133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锁,可解锁比例为30%,可解锁股份为2,024.73万股。

关联董事向志鹏、杨永席、易琳为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法律意见。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16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公告》(临2017-104号)

本议案4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九月八日

附件:

独立董事意见

本人参加了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并审议了会议所拟定的各项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就有关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针对《关于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针对《关于2016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层面2016年度业绩考核已达到考核目标。经公司董事会审核,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133名激励对象2016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全部为“A、B+、B、B-”范围内。根据《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首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的相关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锁定期的解锁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不得解锁的情形。本次解锁符合《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

张忠继 宋德亮 乔贇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9月8日

证券代码:600565 证券简称:迪马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102号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于2017年9月6日以电话、传真及网络通讯方式发出关于召开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17年 9月8日在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东原中心7号楼36层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崔卓敏女士主持。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同意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模式进行会计政策变更,由成本计量模式变更为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所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由成本计量模式变更为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 号——投资性房地产》的相关规定,能够动态地反映公司所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所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临2017-103号)

本议案3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

鉴于公司及激励对象的各项考核指标均已满足《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同意对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133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锁,可解锁比例为30%,可解锁股份为2,024.73万股。

监事会对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认为:根据《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公司133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同意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相关的解锁手续。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16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公告》(临2017-104号)

本议案3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七年九月八日

证券代码:600565 证券简称:迪马股份 公告编号:2017-103号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风险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若投资性房地产项目所在地的房地产市场出现大幅变动则会导致公允价值变动,可能会增加公司未来年度业绩波动的风险。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迪马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变更日期: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变更原因

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北京迪马工业有限公司(北京迪马)持有的房屋建筑物主要用于出租。本公司及北京迪马所持有的该投资性房地产随着其所处区域的开发建设,区域内房地产价值产生变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更能动态反映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亦便于管理层及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投资性房产的公允价值。公司所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租赁市场,公司能够从房地产租赁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租赁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做出科学合理的估计,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

为更客观地反映公司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真实价值,增强公司财务信息的准确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同意自2017年7月1日起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模式进行会计政策变更,即由成本计量模式变更为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三)变更内容

1、变更涉及的投资性房地产范围

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北京迪马工业有限公司(北京迪马)持有的用于出租或出售,或两者兼有的房屋建筑物。

2、变更前会计政策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含自行建造或开发活动完成后用于出租的建筑物以及正在建造或开发过程中将来用于出租的建筑物)。

公司对现有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对按照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出租用建筑物采用与本公司固定资产相同的折旧政策,出租用土地使用权按与无形资产相同的摊销政策执行。

3、变更后会计政策

本公司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会计政策选择的依据为:本公司能够从房地产租赁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租赁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

本公司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并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考虑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影响。

本公司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时,以其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投资性房地产按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价,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

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利益时,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的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计入当期损益。

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时,参照活跃市场上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现行市场价格;无法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现行市场价格的,参照活跃市场上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最近交易价格,并考虑交易情况、交易日期、所在区域等因素,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或基于预计未来获得的租金收益和有关现金流量的现值确定其公允价值。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其相关规定,本次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方式由成本计量模式变更为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应对财务报表进行相应的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2016年度及2017年1-6月合并财务报表具体影响如下:

公司聘请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对公司现有投资性房地产的房地产市场交易情况进行调查,对公司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进行合理测算评估,并出具了《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7]第1395号),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系根据上述评估结果参考确定。

鉴于政策导向、市场趋势变化,结合公司战略发展及经营需求,公司子公司重庆东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所拥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东原1891时光道BCDE四馆商业综合体用途由出售变更为可自持营运。该部分商业在会计报表中的科目将由存货调整至投资性房地产,并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其公允价值根据上述评估结果参考确定。该调整不涉及追溯且仅增加公司其他综合收益约2.3亿元。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及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董事会就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说明如下:

对公司所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更能客观的反映公司投资性房地产的真实价值,增强公司财务信息的准确性。

公司所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租赁和交易市场,公司能够从房地产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做出科学合理的估计,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也是目前国际通行的成熟方法,有助于广大投资者更全面地了解公司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公司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具备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由成本计量模式变更为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四、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9月8日出具了《关于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会计政策变更事项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ZI10726号),迪马股份上述会计政策变更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相关规定。

五、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所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由成本计量模式变更为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 号——投资性房地产》的相关规定,能够动态地反映公司所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所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

六、备查文件

(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四)关于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会计政策变更事项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

(五)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九月八日

证券代码:600565 证券简称:迪马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104号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关于2016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33人;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数量为2,024.73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836%;

●本次限制性股票待相关解锁上市申请完成后,公司将发布相关解锁上市流通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16 年 8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16 年 9 月 6 日,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16 年 9 月 6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2016年9月6日为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向158名激励对象按3.32元/股的价格首次授予共计80,000,00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4、2016年11月1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及登记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实际授予72,998,000股,公司股本总额增加至为2,418,859,984股。

5、2017年3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2017年4月7日,公司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3.32元/的价格,回购部分激励对象刘果、王蓓、谭毅、范时仕、裴开元、赵洪元、张姝共7人已授予未解锁的合计134.7万股限制性股票。目前,该股份回购注销手续已办理完毕。

6、2017年4月2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3.32元/的价格,回购部分激励对象陈文、洪钟、瞿雯共3人已授予未解锁的合计250万股限制性股票。目前,该股份回购注销手续已办理完毕。

7、2017年4月2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6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根据2016年度权益分配的实施,同意将2016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3.32元/股调整至3.22元/股。

8、2017年6月1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3.22元/股的价格回购部分激励对象顾博、侯祥、祝里仁、丁树俊共4人已授予未解锁的合计86万股限制性股票。目前,该股份回购注销手续已办理完毕。

9、2017年8月2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3.22元/股的价格回购部分激励对象许莹、石湧、曾利、廖晓冬共4人已授予未解锁的合计80万股限制性股票,并办理回购注销手续。该回购事宜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0、2017年9月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董事会根据公司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33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同意办理解锁,可解锁比例30%,可解锁股份2,024.73万股。监事会审议并对解锁条件和激励对象的名单进行了确认。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结果情况

公司以2016年9月6日为授予日,首次授予151名激励对象共计7299.8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为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即2017年9月7日起至2018年9月6日止),解锁比例为30%。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已达到考核目标。

(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考核结果均为A、B+、B、B-之一,无考核结果为C的情况,均达到第一个解锁期考核目标。

四、本次可解锁对象和可解锁数量

1、公司刘果、王蓓、谭毅、范时仕、裴开元、赵洪元、张姝、陈文、洪钟、瞿雯、顾博、侯祥、祝里仁、丁树俊共14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分别已于2017年6月13日、2017年8月8日、2017年9月7日完成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股票470.7万股的回购注销手续。

2、许莹、石湧、曾利、廖晓冬共4人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拟回购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股票80万股,后续将按相关规定办理股票回购注销手续。

除上述回购股份外,董事会认为公司2016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的条件已经满足,可以对133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次申请解锁,本次可解锁数量占已获授限制性股票比例为30%,即2,024.73万股。

五、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层面2016年度业绩考核已达到考核目标。经公司董事会审核,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133名激励对象2016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全部为“A、B+、B、B-”范围内。根据《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首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的相关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锁定期的解锁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不得解锁的情形。本次解锁符合《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根据《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的相关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锁定期的解锁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不得解锁的情形,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七、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认为:根据《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公司133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同意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相关的解锁手续。

八、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认为:迪马股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的条件已经全部成就;本次解锁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九、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4、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