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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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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警示函的公告

2017-09-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53 证券简称:九鼎投资编号:临2017—078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收到警示函的情况说明: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吾九鼎”)、西藏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昆吾”)、苏州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昆吾”)近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属机构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 公司及子公司的整改情况:公司及子公司对于上述监督管理措施无异议。公司高度重视合规经营和内部控制,针对上述问题,公司及子公司将在上述警示函要求的期限内,按照监管要求进行全面自查并积极整改,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公司及子公司已根据上述行政监管决定书的要求,组织全体员工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 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展深入学习,深刻领悟中国证监会及下属机构的监管精神,严格执行和贯彻《暂行办法》,认真查漏补缺,持续全面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昆吾九鼎、西藏昆吾、苏州昆吾近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110号《关于对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西藏监管局(以下简称“西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1号《关于对西藏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39号《关于对苏州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北京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7]110号《关于对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正文引述

日常监管中,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项:

1、管理的部分私募基金未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2、管理的私募基金“苏州鼎丰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个别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不符合《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3、管理的私募基金“苏州鼎丰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不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择机对你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西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7]1号《关于对西藏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正文引述

经查,你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对苏州建丰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择机对你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7]39号《关于对苏州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正文引述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项:

未对2014年8月21日《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施行后新增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且未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不符合《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择机对你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公司及子公司的整改情况

公司及子公司对于上述监督管理措施无异议。

公司高度重视合规经营和内部控制,针对上述问题,公司及子公司将在上述警示函要求的期限内,按照监管要求进行全面自查并积极整改,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公司及子公司已根据上述行政监管决定书的要求,组织全体员工对《暂行办法》开展深入学习,深刻领悟中国证监会及下属机构的监管精神,严格执行和贯彻《暂行办法》,认真查漏补缺,持续全面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

五、其他说明

公司及子公司经营情况正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9月11日

证券代码:600053 证券简称:九鼎投资 编号:临2017—079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在管基金参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年9月8日,公司接在管基金北京昆吾九鼎医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昆吾医药”)、苏州夏启宝寿九鼎医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夏启宝寿”)、苏州夏启盛世九鼎医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夏启盛世”)、苏州夏启兴贤九鼎医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夏启兴贤”)、苏州夏启智仕九鼎医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夏启智仕”)、苏州夏启卓兴九鼎医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夏启卓兴”)通知,其参股公司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欣药业”)已收到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660号),核准辰欣药业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10,000万股新股。

同日,公司接在管基金夏启宝寿、夏启盛世、夏启兴贤、夏启智仕、夏启卓兴、苏州惠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惠康”)通知,其参股公司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典制药”)已收到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661号),核准九典制药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2,934万股新股。

一、公司在管基金对辰欣药业、九典制药的具体投资情况

1、公司在管基金对辰欣药业的具体投资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在管基金昆吾医药、夏启宝寿、夏启盛世、夏启兴贤、夏启智仕、夏启卓兴合计持有辰欣药业14,630,000股股份,占辰欣药业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的4.14%,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昆吾医药、夏启宝寿、夏启盛世、夏启兴贤、夏启智仕、夏启卓兴承诺:自辰欣药业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辰欣药业股份,也不由辰欣药业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2、公司在管基金对九典制药的具体投资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在管基金夏启宝寿、夏启盛世、夏启兴贤、夏启智仕、夏启卓兴、苏州惠康合计持有九典制药8,800,000股股份,占九典制药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的10.00%,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夏启宝寿、夏启盛世、夏启兴贤、夏启智仕、夏启卓兴、苏州惠康承诺:自九典制药股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九典制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九典制药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九典制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上述基金业务模式简介

■■

上述基金均不存在结构化安排。

三、公司及子公司在上述基金中的出资情况

公司在上述基金中仅担任普通合伙人(GP),未担任有限合伙人(LP),具体出资情况如下:

单位:元

四、对公司整体经营业绩的影响

1、若辰欣药业、九典制药成功上市发行,上述基金存在股票限售期,未来上述基金在二级市场减持辰欣药业、九典制药获得的收益存在不确定性;

2、由于上述基金均为综合性基金,辰欣药业、九典制药项目的退出对基金整体收益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3、公司的最终收益情况需在基金根据合伙协议相关条款进行分配后方能确认。由于上述基金均存在回拨机制,故而公司未来收益情况存在不确定性。

4、公司在上述基金中担任普通合伙人,投资比例较小,辰欣药业、九典制药未来退出对公司业绩不存在重大影响。

综上所述,基于上述不确定性因素,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