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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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八届二十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2017-09-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22 证券简称:昆药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7-080号

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八届二十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药集团”、“公司”)于2017年9月7日以书面和电子邮件形式向全体监事发出了公司八届二十次监事会议的通知和材料,并于2017年9月12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姚卫平监事会主席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5人,实际参加表决5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一致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1、关于公司2016年度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锁的议案

同意:5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年9月12日

证券代码:600422 证券简称:昆药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7-081号

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度股权激励计划授予

限制性股票解锁暨上市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解锁的已授出股权激励股份数量为326,700股。

本次解锁的股权激励股份上市流通日为2017年9月18日。

一、股权激励股份批准和实施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2016年06月08日公司八届十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2016年6月28日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实施《激励计划》。2016年7月15日公司召开八届 细的议案》和《关于确定公司2016年度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议案》。截至2016年9月12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为326,700股,实际授予人数为11人。

具体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的公司《2016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二)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历次授予情况

(三)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锁情况

2017年9月12日,公司八届三十九次董事会全票同意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度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锁的议案》,具体解锁情况如下:

二、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期限制性股票禁售期为12个月,在锁定期满即2017年9月12日后,激励对象对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注:1、授权日前三个会计年度既2013-2015年度公司归属上市股东净利润平均为32,001.27万元,归属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28,035.98万元;2016年度公司归属上市股东净利润40,725.61万元,归属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31,448.84万元。锁定期内,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低于授权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为负,相关业绩考核条件达标。

2、根据《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制定或修正每个岗位的绩效考核指标,并根据每个绩效考核指标的重要性确定其权重及目标值。公司对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得出每个人的绩效考核结果。考评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考评等级与限制性股票解锁比例的对应关系如下: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审查,本次解锁公司及相关激励对象均满足上述股权激励股票解锁条件,本激励计划所涉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已达到全部解锁条件。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成就的审核意见。

三、激励对象股票解锁情况

四、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锁的股权激励股份上市流通日为2017年9月18日。

(二)本次解锁的股权激励股份数量为326,700股。

(三)董事和高管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激励对象中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在任期未满时离职的董事在处置股票时须遵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9月12日出具《关于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锁事宜的法律意见》,认为截止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且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二)监事会书面核查意见

(三)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