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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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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17-09-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金路集团 股票代码:000510 编号:临2017-46号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9月7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拟作出:责令刘江东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六十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有关要求,刘江东先生已回执告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不需要陈述、申辩和听证(详见公司公告)。

近日,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刘江东先生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川 [2017]5号)。主要内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刘江东证券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事先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本案已调查、审理终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刘江东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六十万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次行政处罚是对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刘江东先生的个人处罚,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督促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一步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0510 证券简称:金路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7-47号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股东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收到公司股东深圳首控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通知,深圳首控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将其所持本公司部分股份进行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二、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深圳首控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60,918,23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0%,其中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为2,266万股,占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的37.20%,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2%。

特此公告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一七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