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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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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2017-09-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986 证券简称:科达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89

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80,882,53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2017年9月12日,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科达股份”)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玉中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5年7月,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玉林中院”)传票【(2015)玉中民二初字第13号】及自然人黎兴谷(以下简称“原告”)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原告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对本公司提起诉讼。(详见公司于2015年7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的《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38)。

二、诉讼的裁定情况

2017年9月12日,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玉中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具体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黎兴谷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6213元(原告黎兴谷已预交),由本院退回给黎兴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目前,本次诉讼未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处于上诉期,公司已委托律师充分准备,积极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上诉。结合律师认定及公司已有的证据材料分析,即使原告上诉,公司败诉的可能性也很小。未来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对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报备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玉中民二初字第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