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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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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2017-09-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30 证券简称:华西能源 公告编号:2017-085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能源”或“公司”)于2017年9月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48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对股权转让方回购公司所持恒力盛泰15%股权相关事项提出问询。收到上述问询函后,公司对问询函所关注的问题逐个进行了认真核查,并按照相关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回复报告,现将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问题一:你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回购恒力盛泰15%股权的具体决策过程,包括提议人、协商时间、协商参与人、协商内容等。

回复:

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回购恒力盛泰15%股权的具体决策过程如下:

(一)商议阶段

2017年8月23日,公司收到恒力盛泰提供的2017年上半年财务报表,财务报表显示,恒力盛泰2017年上半年仅实现营业收入5,311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119万元。

鉴于上述完成业绩与承诺业绩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公司投融资管理部立即将此情况报告了公司总裁毛继红和董事会秘书徐琳,当即引起高度重视。公司总裁办公会立即召开会议,研究对恒力盛泰事项的处理方案,并将此情况报告了公司董事长黎仁超。同时,公司董事会秘书徐琳与恒力盛泰有关人员进行了沟通,要求恒力盛泰解释相关原因并尽快提出解决方案。经董事长黎仁超先生提议,由公司董事会成员及董事会秘书参加,于8月23日当天召开董事会内部专题讨论会议,进行了专题讨论,并形成如下意见:

1、由公司立即致函恒力盛泰,要求恒力盛泰核实并回复以下问题:

(1)恒力盛泰2017年上半年生产经营情况,包括市场销售、新增订单情况、生产完成情况、财务状况等。

(2)2017年上半年收入、利润大幅下降的原因,恒力盛泰拟采取和已采取的应对措施计划。

(3)2016年10月9日,恒力盛泰股东Honeycomb Energy Company Limited(蜂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Richstar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 Limited(富星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了《股权收购协议》,其中承诺2017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6亿元,基于恒力盛泰上半年生产经营情况,如何保证《股权收购协议》2017年度承诺业绩的实现。

(4)要求恒力盛泰安排专人负责就以上方面问题进行落实,并将核实情况于8月25日前回复公司。

2、敦促恒力盛泰管理层采取有效措施完成业绩承诺

作为恒力盛泰的参股股东,公司依据恒力盛泰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职责,敦促恒力盛泰管理层及相关各方加强内部管理,利用自身研发优势,努力拓展终端应用市场,完成承诺经营业绩指标,以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决策阶段

2017年8月28日,公司收到恒力盛泰业绩承诺方发来的《商榷回函》,业绩承诺方在《商榷回函》中对恒力盛泰2017年上半年完成利润与承诺利润之间存在较大差距的原因进行了说明,同时业绩承诺方提出了两套备选解决方案供公司选择:一是继续履行《股权收购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及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并努力促使恒力盛泰业绩达标;二是为打消公司担心及疑虑,按《股权收购协议》约定的原对价,加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资金占用成本,回购公司持有的恒力盛泰15%股权。

鉴于事项重大,公司总裁毛继红立即召开总裁办公会议,对恒力盛泰业绩承诺方回函内容进行认真研究,从审慎的角度,建议公司同意业绩承诺方回购公司所持有的恒力盛泰15%股权的方案,并立即呈报公司董事会。

经董事长黎仁超先生提议,由公司董事会成员及董事会秘书参加,于8月28日当天召开董事会第二次内部专题讨论会议进行了专题讨论,经综合分析、论证业绩承诺方提出的两套备选方案的利弊,形成如下意见:

鉴于恒力盛泰2017年上半年实际完成利润仅2,119万元,与承诺利润6亿元之间存在较大差距,且后续承诺利润指标能否完成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为控制投资并购风险、维护上市公司及股东权益,建议公司选择确定性较强的方案即由业绩承诺方回购公司所持恒力盛泰15%股权。同时,公司董事会与会人员一致认为,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选择回购方案事项需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发出召开董事会的通知,并于2017年9月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9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权转让方回购公司所持恒力盛泰(厦门)石墨烯科技有限公司15%股权的议案》、《关于同意公司与股权回购方签署股权回购协议并授权董事会办理与股权回购相关手续的议案》、《关于恒力盛泰股权转让方终止执行业绩承诺及业绩补偿等承诺事项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三名独立董事均发表了同意股权回购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也审议通过了上述事项。同日,公司与业绩承诺方共同签署了《关于恒力盛泰(厦门)石墨烯科技有限公司15%股权之附条件生效的股权回购协议》。

公司已将上述董事会、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和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等事项进行了信息披露。

问题二:恒力盛泰2017年1-6月完成净利润与全年承诺净利润之间差异较大,请详细说明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2016年决策购买恒力盛泰15%股权及本次出售恒力盛泰15%股权过程中,是否履行了勤勉尽责的义务,并详细说明本次交易及终止执行业绩承诺事项是否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的权益。

回复: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2016年决策购买恒力盛泰15%股权过程中,履行了勤勉尽责的义务

1、结合恒力盛泰客观情况,制定切合公司实际的收购方案

公司在筹划股权收购的过程中,了解到张博增(Bor Z Jang)教授是世界知名的纳米石墨烯专家,中央“千人计划”专家。张博增教授在新材料领域率先开展了纳米石墨烯应用技术的研究,是世界上最早发现石墨烯应用技术的专家。2002年10月,张博增教授已申报了全球第一篇有关石墨烯组成、生产工艺及应用技术的专利。在这篇专利申报文章中,张博增清楚地阐述了单原子层及多层石墨烯的制备过程。这是全球最早的关于单层石墨烯、石墨烯增强金属基、树脂基、碳基及陶瓷基复合材料的专利。其后,张博增教授陆续拥有了200多项美国及国际专利,涉及纳米材料及纳米材料工艺技术、储能及能量转换技术等。张博增教授创立的AngstronMaterials,Inc.是全美首家获得美国能源部、美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及美国国家标准总局关于石墨烯产业化及相关应用的研究基金的企业。2007年,AngstronMaterials,Inc.开始量产单层石墨烯并开发了多种相关技术产品,其单层石墨烯产量在世界居领先地位。

同时,公司也了解到张博增教授通过AngstronMaterials,Inc.将20多项生产石墨烯材料的专利已无期限授权位于厦门市的恒力盛泰有偿使用,以生产石墨烯相关产品。恒力盛泰在厦门市的量产单层石墨烯等产品的生产线项目、研究所项目等获得了厦门市湖里区政府的大力支持。公司也组织了部分董事会成员、高管人员赴美国及厦门市进行了实地调研。

此外,公司也组织部分高管参加了有关石墨烯研究、产业、应用的相关会议及论坛研讨,听取石墨烯行业的专家、机构、研究技术人员的分析、意见等。

根据公司对石墨烯行业、张博增教授、AngstronMaterials,Inc.及恒力盛泰等相关情况的调研、了解,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对恒力盛泰产品、生产、技术、市场、行业等内外部环境因素共同分析、讨论具体投资恒力盛泰的方案,最终基于对石墨烯行业前景的认识,同时也基于正常的投资审慎原则,公司董事会选择参股恒力盛泰15%股权的方案,既能实现公司希望进行转型优化的目的,也坚持了审慎投资的原则。

2、调研决策过程公开透明,提供了投资者充分知情和选择的权利

为增进投资者对石墨烯行业及恒力盛泰的了解,公司先后于2016年10月27日、11月1日,组织邀请了50多家券商分析师和证券投资机构、20多家新闻媒体对恒力盛泰厂区现场参观、座谈、调研,与恒力盛泰管理层和部分下游客户进行面对面交流和沟通,对生产科研场地进行实地参观,对恒力盛泰进行全方位深入调查了解,多家媒体对本次现场采访调研情况进行了报道及跟踪报道,证券时报e公司网络平台还对现场调研情况进行了网络直播。公司也即时将调研情况披露于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平台。

就投资参股恒力盛泰事项,公司调研决策过程公开透明,为投资者提供了充分知情和选择的权利。

3、公司本次收购事项的决策和信息披露程序规范

公司先后于2016年6月20日、7月4日、10月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三十五次会议、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10月9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7月21日、11月17日召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就本次收购事项的进程及投资决策进行审议,最终公司股东大会以同意表决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53%的高通过率,审议通过了购买恒力盛泰15%股权的议案。独立董事就收购相关事项充分发表了意见。此外,公司董事会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权收购事项信息披露的规范要求,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就本次收购事项的相关进展情况进行了公告。

公司本次收购事项的决策和信息披露程序规范,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在2016年决策购买恒力盛泰15%股权过程中,根据公司对石墨烯行业、张博增教授、AngstronMaterials,Inc.及恒力盛泰等相关情况的调研、了解,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共同分析、讨论具体投资恒力盛泰的方案,最终基于对石墨烯行业前景的认识,同时也基于正常的投资审慎原则,公司董事会选择参股恒力盛泰15%股权的方案,既能实现公司希望得到转型优化的目的,也坚持了审慎投资的原则。就投资参股恒力盛泰事项,公司调研决策过程公开透明,为投资者提供了充分知情和选择的权利。公司本次收购事项的决策和信息披露程序规范,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2016年决策购买恒力盛泰15%股权过程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切实履行了勤勉尽责的义务。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出售恒力盛泰15%股权过程中,履行了勤勉尽责的义务

1、先后召开总裁办公会、董事会专题会议,讨论恒力盛泰相关事项。

2017年8月23日,在收到恒力盛泰2017年半年报财务报表的第一时间内,公司立即召开了总裁办公会,研究对恒力盛泰有关事项处理方案,董事会秘书徐琳与恒力盛泰方面进行沟通,了解相关情况及原因。鉴于上述业绩与承诺业绩相差较大,当即引起公司董事会的高度重视,经董事长黎仁超先生提议,由公司董事会成员及董事会秘书参加,于8月23日当天召开董事会内部专题讨论会议进行了专题讨论,形成了由公司立即致函恒力盛泰要求核实并回复相关问题、敦促恒力盛泰管理层采取有效措施完成业绩承诺及确保决策和信息披露程序合法合规等相关意见。根据公司董事会内部专题讨论会议意见,公司随后向恒力盛泰发出《关于对恒力盛泰生产经营情况严重关切的函》。

2017年8月28日,公司收到恒力盛泰业绩承诺方发来的《商榷回函》,业绩承诺方在《商榷回函》中对恒力盛泰2017年上半年业绩实现情况与业绩承诺之间存在较大差距的原因进行了说明,同时业绩承诺方提出了两个备选方案供公司选择:一是继续履行《股权收购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及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并努力促使恒力盛泰业绩达标;二是为打消公司担心及疑虑,按《股权收购协议》约定的对价,加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资金占用成本,回购公司所持恒力盛泰15%股权。鉴于事项重大,公司总裁立即召开总裁办公会讨论,并建议公司同意由业绩承诺方回购公司所持恒力盛泰15%股权。同日,经董事长黎仁超先生提议,由公司董事会成员及董事会秘书参加,召开了董事会第二次内部专题讨论会议,综合分析、论证业绩承诺方提出的两个备选方案的利弊,建议公司为控制投资并购风险、维护上市公司及股东权益,选择确定性较强的方案即由业绩承诺方回购公司所持恒力盛泰15%的股权。同时,公司董事会与会人员一致认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选择回购方案事项需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回购事项

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发出召开董事会的通知,并于2017年9月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9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权转让方回购公司所持恒力盛泰(厦门)石墨烯科技有限公司15%股权的议案》、《关于同意公司与股权回购方签署股权回购协议并授权董事会办理与股权回购相关手续的议案》、《关于恒力盛泰股权转让方终止执行业绩承诺及业绩补偿等承诺事项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三名独立董事均发表了同意股权回购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也审议通过了上述事项。同日,公司与业绩承诺方共同签署了《关于恒力盛泰(厦门)石墨烯科技有限公司15%股权之附条件生效的股权回购协议》。

公司已将上述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和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等事项进行了相关信息披露。

3、公司在本次回购过程中确保决策及信息披露程序规范

在本次回购过程中,公司确保了决策及信息披露程序的规范。

综上所述,在本次股权回购过程中,公司召开了两次总裁办会会议和两次董事会内部专题讨论会会议,并于2017年9月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监事会会议。公司对恒力盛泰生产经营、市场拓展,以及上半年完成净利润与2017年承诺完成净利润之间存在较大差距等情况进行了充分、认真的讨论和分析。针对恒力盛泰业绩承诺方提出的两个解决方案,公司又及时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对本次回购股权方案的优劣进行认真分析,对回购方案是否有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等方面进行审慎的研究和论证。公司董事会认为,从维护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出发,公司选择能够及时收回投资及资金占用成本的回购方案,能够更有效的消除未来业绩承诺不确定性的风险。投资决策委员会、独立董事、监事、高管等充分发表了专业意见。因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出售恒力盛泰15%股权过程中,履行了勤勉尽责的义务。

(三)本次交易及终止执行业绩承诺事项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的权益

1、业绩承诺方提供了两套备选解决方案

为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打消公司担心及疑虑,业绩承诺方提出了两个备选解决方案,供公司选择:

方案一:继续履行业绩承诺方与上市公司2016年10月签署的《股权收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的约定,业绩承诺方将继续履行业绩承诺义务,促使恒力盛泰未来业绩达标。但业绩承诺方也坦承,就客观情况而言,未来两年恒力盛泰实现业绩承诺存在不确定性,如未来业绩不达标,业绩承诺方承诺将承担业绩补偿义务。

方案二:按照《股权收购协议》约定的原对价、加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资金占用成本回购恒力盛泰15%股权。同时,在未来开展的石墨烯业务合作中,如上市公司需要,确保拥有优先合作的权利。

2、公司对方案的选择

根据内外部环境因素的变化情况,对业绩承诺方提出的两套备选解决方案,公司在进行了充分、认真、审慎的分析和论证后,认为:

针对方案一:尽管恒力盛泰生产技术先进,但其收入利润的实现最终取决于其新产品开发、下游应用市场的形成、市场拓展、市场占有率等,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公司如继续选择该方案,可能承担恒力盛泰生产经营不及预期、达不到业绩承诺的风险,如业绩不达标,承诺方能否完全及时履行补偿义务也存在不确定性。

针对方案二:公司能及时收回投资本金及相应资金占用成本,本质上是对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保护,控制公司对外投资并购风险。

综上,综合分析、论证两个备选解决方案的利弊,为维护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公司选择能够及时收回投资及资金占用成本的回购方案,消除了未来承诺不确定性的风险。

3、关于终止执行业绩承诺事项

鉴于公司已和业绩承诺方达成一致,同意由业绩承诺方回购公司所持有的恒力盛泰15%股权,《股权收购协议》中业绩承诺及业绩承诺补偿等承诺事项的执行前提条件已不存在,经共同协商,同意业绩承诺方终止执行《股权收购协议》中的业绩承诺及业绩承诺补偿等承诺事项。该终止执行业绩承诺事项符合交易实质和客观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问题三:根据公告,鉴于公司之前已累计支付了8.76亿元,本次股权回购对价为8.76亿元加计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及资金实际使用天数计算的资金占用成本。请详细说明:

(1)本次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合理性及依据;

(2)自查并说明本次交易是否达到《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规定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是否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回复:

(一)自查事项

1、就本次股权回购事项,公司董事会严格对照《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经自查,本次股权回购交易未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但达到了《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由此,公司已发出了召开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拟于2017年9月25日对本次恒力盛泰回购股权事项进行审议。

2、经自查,本次股权回购交易未达到《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本次交易不符合“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的情形,无需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二)本次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合理性及依据

1、如上所述,本次回购股权事项无需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本次回购股权事项实质上是上市公司基于及时回收投资并控制风险而采取的措施,不同于正常的资产出售事项,因此公司与业绩承诺方在《股权回购协议》中约定不进行审计评估,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2、鉴于恒力盛泰2017年上半年完成净利润仅2,119万元,与2017年度承诺净利润6亿元之间存在较大差距,且后续承诺利润指标能否完成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本次股权回购如参照审计评估结果确定交易对价,将非常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合法利益。

因此,经业绩承诺方提议并经公司同意,双方协商本次股权回购由股权转让方按照原转让对价(13.5亿元)加计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及资金实际使用天数计算的资金占用成本作为交易对价,以支付现金方式进行回购。鉴于公司之前已累计支付了8.76亿元,且股权转让方豁免了公司余款支付义务,双方同意股权转让方支付的股权回购对价为8.76亿元加计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及资金实际使用天数计算的资金占用成本。两股权转让方承诺对支付股权回购款项承担共同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交易价格的确定具有公允性、合理性,充分维护了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综上,本次交易未达到《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规定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但达到了《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不符合“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的情形。本次交易实质上是上市公司基于及时回收投资并控制风险而采取的措施,不同于正常的资产出售事项,因此公司与业绩承诺方在《股权回购协议》中约定不进行审计评估,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双方协商本次股权回购由股权转让方按照原转让对价(13.5亿元)加计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及资金实际使用天数计算的资金占用成本作为交易对价,本次交易价格的确定具有公允性、合理性,充分维护了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问题四:请详细说明本次交易对你公司可能产生的业绩影响及相关依据。

回复:

本次股权回购因获得资金占用费将增加公司当期收入,具体以最终结算金额为准。股权回购所获得的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借款,有利于公司降低对外投资并购风险,消除了未来恒力盛泰业绩承诺不确定性的风险,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降低资产负债率,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将有限的资源更加聚焦主业,对未来的主营业务的拓展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问题五:你公司终止本次交易的后续安排和违约处理措施(如有)。

回复:

1、后续安排

(1)本次交易不涉及恒力盛泰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不再持有恒力盛泰股权;本次交易所得款项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偿还银行借款。

(2)支付期限或分期付款的安排:上市公司股东大会(2017年9月25日)审批通过本次股权回购后10个工作日内,股权回购方须合计支付股权回购款不低于6亿元;剩余股权回购款项最迟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

(3)支付方式:现金支付。

(4)税费承担:因办理本次股权回购相关事宜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税费,由双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各自承担。

(5)承诺及其他事项:协议生效、股权回购方支付完毕《回购协议》项下的回购款项后,华西能源不再享有恒力盛泰任何权益,亦不再享有原《股权收购协议》项下的其他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委派等),《股权收购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业绩承诺、业绩承诺补偿、服务及竞业禁止等义务)全部终止。

(6)股权交割:上市公司收到第一笔股权回购款6亿元后,配合交易对方办理完成股权变更登记。

2、本次交易违约处理措施

本次交易由股权转让方按照原转让对价(13.5亿元)加计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及资金实际使用天数计算的资金占用成本作为交易对价,以支付现金方式进行回购。鉴于公司之前已累计支付了8.76亿元,且股权转让方豁免了公司余款支付义务,双方同意股权转让方支付的股权回购对价为8.76亿元加计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及资金实际使用天数计算的资金占用成本。两股权转让方承诺对支付股权回购款项承担共同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协议生效后,股权回购方未能按照《回购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付款金额向公司支付款项的,每逾期一日,应当以应付未付金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日贷款利率上浮10%计算违约金支付给公司,但由于公司的原因导致逾期付款的除外。

特此公告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七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