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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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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2017-09-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20 证券简称:中原高速 公告编号:临2017-035

优先股代码:360014 优先股简称:中原优1

公司债代码:143213 公司债简称:17豫高速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经营权转让费2,166.09万元及违约金。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对公司的影响视后续进展或执行结果而定。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案原告)因与河南华中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中石油公司”,本案被告)经营权转让合同产生纠纷,于2016年8月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请求:1、判令确认解除公司与华中石油公司签订的《京港澳高速公路郑州至驻马店段许昌、漯河、驻马店服务区加油站经营权转让合同》;2、判令华中石油公司支付所欠我公司经营权转让费2,166.09万元及违约金1,149.04万元(暂计至2016年8月31日,应计算至实际支付日为止);3、判令华中石油公司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证等相关许可证、经营执照的变更和交接手续;4、判令公司对京港澳高速许昌服务区两座加气站资产、华中石油公司南阳市第七加油站资产及经营权享有抵押权并优先受偿;5、判令公司对华中石油公司持有的南阳新捷新能源有限公司33%的股权享有质押权并优先受偿;6、判令诉讼费由华中石油公司承担。2016年9月13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1民初第1445号《受理案件通知书》,2016年9月15日,公司对外披露《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16-052号)。

二、本次诉讼一审判决情况

2017年9月19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1民初14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9月25日签订的《京港澳高速公路郑州至驻马店段许昌、漯河、驻马店服务区加油站经营权转让合同》;

(二)被告河南华中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权转让费2,166.09万元及违约金(其中1,725万元的违约金以1,725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28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441.09万元的违约金以441.09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31 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557元,由被告河南华中石油销售有限公司负担180,000元,原告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7,55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华中石油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视后续进展或执行结果而定。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及时披露本案的后续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1民初1445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