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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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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2017-09-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45 证券简称:同兴达 公告编号:2017-090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3、本次会议无变更、取消、否决议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万锋先生。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7年9月19日上午10:00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9月18日至2017年9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9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18日15:00至2017年9月19日15:00任意时间。

5、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交易所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者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本次股权登记日:9月13日

7、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

(1)截止2017年9月13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或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其他嘉宾。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华区利金城科技工业园三栋厂房四楼会议室

三、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7人,代表股份65,670,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5.231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65,600,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5.160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70,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70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2人,代表股份870,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65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800,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94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70,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702%。

四、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17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67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7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通过,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8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同兴达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同兴达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9月19日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06G20170121-00005号

致: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同兴达”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同兴达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同兴达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同兴达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同兴达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如下:

1、2017年8月30日,同兴达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2017年8月31日,同兴达董事会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

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刊登了《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3、2017年8月31日,同兴达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刊登了《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召开方式、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同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因同兴达工作人员疏忽,上述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的议案名称与公告附件中议案名称不完全相同。2017年9月15日,同兴达董事会就此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刊登了《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9月19日(星期二)上午10:00在深圳市龙华区利金城科技工业园三栋厂房四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9月18日至2017年9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年9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9月18 日15:00至2017年9月19日15:00 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查验,同兴达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同兴达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同兴达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同兴达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65,600,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1609%。出席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0人,代表股份70,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70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7人,代表股份65,670,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2312%。上述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17年9月1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

经查验,参加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称“中小投资者”)及委托代理人(网络及现场)共22人,代表股份870,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8650%。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现场表决。律师、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和出席会议的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工作。会议主持人在现场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查验,同兴达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临时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经审议,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65,670,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70,70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7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同兴达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同兴达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于秀峰

承办律师:罗元清

承办律师:胡冬智

二零一七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