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上接136版)
客服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84)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万容
联系电话:18910325400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95118,
个人业务:4000988511
企业业务:4000888816
公司网址:http://fund.jd.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888
传真:010-66210938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华阳路112号2号楼东虹桥法律服务园区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东方路69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A座15层
负责人:颜学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张兰
经办律师:沈国勇、张兰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汤骏、贺耀
联系人:贺耀
五、基金的名称
本基金名称: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六、基金的类型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七、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实现对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的有效跟踪。
八、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债券、债券回购、权证、股指期货、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5%以上,其中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现金、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5%-10%,其中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投资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
九、基金的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因特殊情况(如成份股长期停牌、成份股发生变更、成份股权重由于自由流通量发生变化、成份股公司行为、市场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本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照标的指数构成及权重进行同步调整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尽量降低跟踪误差。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风险控制目标是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2、债券组合管理策略
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央行票据和金融债,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并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3、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股票指数期货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以控制并降低投资组合风险、提高投资效率,降低调仓成本与跟踪误差,从而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十、基金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为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一、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由于采取了基金份额分级的结构设计,不同的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
运作过程中,本基金共有三类基金份额,分别为长盛中证证券公司份额、长盛中证证券公司A份额、长盛中证证券公司B份额。其中长盛中证证券公司份额为普通的股票型指数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长盛中证证券公司A份额的风险与预期收益较低;长盛中证证券公司B份额采用了杠杆式的结构,风险和预期收益有所放大,将高于普通的股票型基金。
十二、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第2季度报告,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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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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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投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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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监管处罚情况调查:
①本基金跟踪的标的指数为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配置了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成分股华泰证券。
2016年11月28日,华泰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26号):华泰证券对于杭州恒生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和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外部接入的第三方交易终端软件,或者未进行软件认证许可,或者缺乏有效控制,未对外部系统接入实施有效管理,对相关客户身份情况缺乏了解。对华泰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8,235,275.00元,并处以 54,705,825.00元罚款。 本基金做出如下说明:华泰证券是中国优秀的证券公司之一,综合实力突出,基本面良好。基于相关研究,本基金判断,这一处罚对华泰证券无实质影响。今后,我们将继续加强与该公司的沟通,密切关注其制度建设与执行等公司基础性建设问题的合规性以及企业的经营状况。。
②本基金跟踪的标的指数为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配置了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成分股广发证券。
2016年11月26日,广发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28号): 2014年9月4日,广发证券对杭州恒生网络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HOMS系统开放接入, 2014年12月5日,广发证券上海分公司对该系统开放专线接入,2015年5月19日,专线连通。2015年3月30日,广发证券上海分公司为上海铭创软件技术有限公司FPRC系统安装第三个交易网关。对于上述外部接入的第三方交易终端软件,广发证券未进行软件认证许可,未对外部系统接入实施有效管理,对相关客户身份情况缺乏了解。对广发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805,135.75元,并处以 20,415,407.25元罚款。本基金做出如下说明:广发证券是中国优秀的证券公司之一,综合实力突出,基本面良好。基于相关研究,本基金判断,这一处罚对广发证券无实质影响。今后,我们将继续加强与该公司的沟通,密切关注其制度建设与执行等公司基础性建设问题的合规性以及企业的经营状况。
③本基金跟踪的标的指数为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配置了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成分股海通证券。
2017年5月23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7】59号): 海通证券违反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11】31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七)项“未按照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或者未在与客户的业务合同中载入规定的必要条款”所述行为。责令海通证券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09,653.15元,并处罚款2,548,265.75 元。 2016年11月28日,海通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27号):海通证券上海建国西路营业部和杭州解放路营业部对杭州恒生网络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HOMS系统(以下简称HOMS系统)开放专线接入,其中第一条专线于2014年3月由零售与网络金融部、信息技术管理部、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平行审核后接入上线。第二条专线于2015年2月由零售与网络金融部、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信息技术管理部平行审核后接入上线。相关部门协作单中均未体现海通证券对HOMS系统平台软件进行认证。对于上述外部接入的第三方交易终端软件,海通证券未进行软件认证许可,未对外部系统接入实施有效管理,对相关客户身份情况缺乏了解。对海通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8,653,000元,并处以85,959,000元罚款。 本基金做出如下说明:海通证券是中国优秀的证券公司之一,综合实力突出,基本面良好。基于相关研究,本基金判断,上述处罚对海通证券无实质影响。今后,我们将继续加强与该公司的沟通,密切关注其制度建设与执行等公司基础性建设问题的合规性以及企业的经营状况。
④本基金跟踪的标的指数为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配置了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成分股国泰君安。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日前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措施的事先告知书》(机构部函[2016]3280号):经查,发现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在推荐河北润农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过程中,对企业关键业务流程、存货情况的核查不充分;内核机构履职的独立性存在缺陷。二是在持续督导参仙源参业股份有限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简称企业)过程中,企业被立案稽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报告》。三是在推荐新疆瑞兆源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过程中,对企业关键业务流程、购销情况的核查不充分。你公司在开展推荐业务过程中存在多项违规行为,反映出内部控制制度存在一定缺陷。上述缺陷及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和《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相关规定。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拟责令国泰君安证券公司改正、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整改期限为正式决定作出之日起一个月。 本基金做出如下说明:国泰君安证券是中国优秀的证券公司之一,综合实力突出,基本面良好。基于相关研究,本基金判断,这一处罚对国泰君安证券无实质影响。今后,我们将继续加强与该公司的沟通,密切关注其制度建设与执行等公司基础性建设问题的合规性以及企业的经营状况。
⑤本基金跟踪的标的指数为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配置了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成分股兴业证券。
2016年7月27日,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91号),主要内容如下:公司在推荐欣泰电气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未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未勤勉尽责地对欣泰电气IPO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对公司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1,200万元,并处以2,400万元罚款;没收承销股票违法所得 2,078万元,并处以60万元罚款。 本基金做出如下说明:兴业证券是中国优秀的证券公司之一,综合实力突出,基本面良好。基于相关研究,本基金判断,这一处罚对兴业证券无实质影响。今后,我们将继续加强与该公司的沟通,密切关注其制度建设与执行等公司基础性建设问题的合规性以及企业的经营状况。
⑥本基金跟踪的标的指数为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配置了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成分股招商证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日前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16号)《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开立PB系统账户3个月措施的决定》。 本基金做出如下说明:招商证券是中国优秀的证券公司之一,综合实力突出,基本面良好。基于相关研究,本基金判断,这一处罚对招商证券无实质影响。今后,我们将继续加强与该公司的沟通,密切关注其制度建设与执行等公司基础性建设问题的合规性以及企业的经营状况。
⑦本基金跟踪的标的指数为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配置了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成分股方正证券。
2017年5月9日,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42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做出相关行政处罚:对方正集团、利德科技、西藏昭融、方正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 2016年11月2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29号):对方正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862,735.62元,并处以15,725,471.24 元罚款。 本基金做出如下说明:方正证券是中国优秀的证券公司之一,综合实力突出,基本面良好。基于相关研究,本基金判断,上述处罚对方正证券无实质影响。今后,我们将继续加强与该公司的沟通,密切关注其制度建设与执行等公司基础性建设问题的合规性以及企业的经营状况。
⑧本基金跟踪的标的指数为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配置了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成分股中信证券。
2015年,中信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53121号),该次调查的范围是公司在融资融券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未按照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规定之嫌。就前述调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7]57号),责令中信证券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1,655,849.78元,并处人民币308,279,248.90元罚款。 本基金做出如下说明:中信证券是中国优秀的证券公司之一,综合实力突出,基本面良好。基于相关研究,本基金判断,这一处罚对公司无实质影响。今后,我们将继续加强与该公司的沟通,密切关注其制度建设与执行等公司基础性建设问题的合规性以及企业的经营状况。
除上述事项外,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记录,无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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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其中,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其中,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和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三、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成立以来的业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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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赢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
10、基金上市费用及年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通常情况下,指数使用费按照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进行计提,且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5万元(即不足5万元部分按照5万元收取),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每季支付一次,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前十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上一季度的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指数许可使用合同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对上述计提方式进行合理变更并公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协商调整、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相关费率或在不提高费率水平的情况下变更收费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模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五、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内容如下:
(一)在“重要提示”中,更新了有关招募说明书内容的截止日期及有关财务数据的截止日期。
(二)在“三、基金管理人”中,更新了相关内容。
(三)在“四、基金托管人”中,更新了相关内容。
(四)在“五、相关服务机构”中,更新了相关内容。
(五)在“十三、基金的投资”中,更新了相关内容。
(六)在“十四、基金的业绩”,更新了相关内容。
(七)在“二十八、其他应披露事项”中,更新了相关内容。
十六、 签署日期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于2017年9月15日签署。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