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9月28日

查看其他日期

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传票及民事起诉状和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2017-09-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01 证券简称:ST南化编号:临2017-17

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传票及民事起诉状和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一、民事起诉状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起诉状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公司控股子公司)

●涉案的金额:尚欠的工程款、逾期支付工程款违约金、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及延误工程损失等五项合计19401717.46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暂时无法确定

二、民事裁定书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财产保全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公司控股子公司)

●涉案的金额:土地使用权价值人民币19401717.46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暂时无法确定

近日,公司收到控股子公司南宁绿洲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绿洲公司”)转来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签发的(2017)桂0127民初3007号传票、民事起诉状及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传票的主要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要求绿洲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15:30分到法院开庭审理,案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二、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原告: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秋,董事长。

住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东路荣街29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1000100036285。

被告:南宁绿洲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起盈,董事长。

住所:南宁市南建路26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648231491。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尚欠的工程款为9732344.52元、逾期支付工程款违约金1047609.87元、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973234.5元、退还履约保证金419043.95元及延误工程损失4080899.22元、因终止合同而造成的未做部分管理费及利润损失3148585.4元等合计19401717.46元。

事实与理由:

2011年10月11日,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牡丹江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牡安公司”)中标承建由绿洲公司建设的30万吨/年烧碱及32万吨/年PVC项目厂区围墙土建施工及一次水区域土建、安装工程、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厂区围墙24个月,其他120个日历天。

上述系列合同签订后,牡安公司随即按照绿洲公司的要求进行施工。进场施工后,由于绿洲公司原因,未能完成厂区内的拆迁、征地,导致未能提供施工作业面,导致牡安公司未能按计划进行主体工程施工。甚至出现了暂时停止施工、缓建的情况,导致原告施工人员及机械设备反复进场、撤场。2014年7月21日,绿洲公司发出终止项目施工合同的函件。后经双方多次协商,于2015年2月15日签订了《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同意于2014年7月21日终止一次水施工合同,剩余工程不再进行施工,对已完工程进行竣工(完工)验收及结算。

双方于2015年3月18日进行了验收,牡安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绿洲公司提交了工程结算审核资料,但是绿洲公司收到结算资料后以资料不全需要补充为由拒绝进行工程结算。

原告方已向被告多次发函催促支付工程款、退还履约保证金、支付延误工程损失以及赔偿因终止合同而造成的未做部分管理费及利润损失,但被告方至今未支付。

原告认为,原告作为涉案工程的承包人,已投入巨额资金进行施工,而被告却未依约向原告方支付工程款。根据《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解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施工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所欠工程款及相应利息、退还履约保证金、支付延误工程损失以及赔偿因终止合同而造成的未做部分管理费及利润损失,且原告对其承建的上述涉案工程项目均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理权。

三、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人: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秋,董事长。

住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东路荣街29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1000100036285。

被申请人:南宁绿洲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起盈,董事长。

住所:南宁市南建路26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648231491。

诉讼请求:

申请人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5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宁绿洲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南宁六景工业园区内12-01-9013号、12-01-9015号、12-01-9016号土地使用权以价值人民币19401717.46元为限额进行查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出具编号为PZDM201745010000000288的保单保函,为申请人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保险金额为19401717.46元。

受理情况:

2017年9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发出《民事裁定书》[(2017)桂0127民初3007号]。

法院认为,申请人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结合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财产保全价值为19401717.4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南宁绿洲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南宁六景工业园区的12-01-9013号、12-01-9015号、12-01-9016号土地使用权以人民币19401717.46元为限额进行查封。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南宁绿洲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继续管理及使用。非经本院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损毁、租赁、赠与、抵押或用作其他担保。

本裁定财产保全的标的物,若为银行存款,财产保全期限为一年;若为动产,则财产保全期限为二年;若为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则财产保全期限为三年。当事人若需继续财产保全的,须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的,本裁定所保全的财产自行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该案件处于诉讼阶段,尚未有审理结果,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不存在应该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