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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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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位一体”独特机制化解资本市场矛盾
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卓有成效

2017-09-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张忆 ○编辑 浦泓毅

据悉,涉及至少10省份的380余名投资者、争议金额达数亿元的某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违约纠纷事件,在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下称调解中心)的努力下,近期有了较为圆满的结果。截至2017年8月31日,全国已有300多名投资者签署了和解协议,和解金额合计达人民币数亿元。

这只是该调解中心成立4年来调解成功办结案件中的一件。在“专业调解+商事仲裁+行业自律+行政监管”四位一体的资本市场纠纷解决机制作用下,调解中心正式受理的咨询和调解案件大部分得到妥善解决。截至2017年8月31日,调解中心合计已办结案件513宗,其中调解成功477宗,调解成功率近93%,和解金额合计逾人民币5.68亿元。

“四位一体”发挥多个独创优势

“在资本市场上,纠纷解决的方式有很多种,自行协商、法院诉讼、专业调解和商事仲裁,但各自单一来看,都无法较好地解决证券市场纠纷。”调解中心副秘书长周毅告诉记者。

在他看来,自行协商比较常见,但要纠纷双方心平气和自行达成共识,比较困难。法院诉讼在可执行力方面是其他途径无法比拟的,但从目前法院的人力资源和办案压力来看,及时性、灵活性和经济性比较弱。专业调解在前述各方面都颇具优势,但普通调解可能遭到某一方“反水”,而仲裁有一定的门槛,要求双方都要有仲裁协议。如此一来,调解加仲裁的方式不可谓不理想。

基于这种创新方式,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联合推动,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市证券业协会、深圳市期货同业协会、深圳市投资基金同业公会等机构在现行法律框架之下,于2013年9月共同设立调解中心。

这一独创机制,体现出了独立、专业、低成本、低门槛等多个特点。

调解中心作为独立设立的事业单位,其理事会、秘书处依证券调解中心章程独立运作。调解中心的调解员们全部为来自资本市场的专业人士,他们不仅具备良好的公信力、调解能力和职业操守,而且熟悉行业规则和运作模式。

“纠纷不仅仅是纠纷,往往上升到‘意气’层面,调解员的理性和专业能将纠纷双方积累的矛盾化解。”调解中心调解员之一、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左青云表示:“调解员对行业运作熟悉,能够针对行业特点和专业问题开展纠纷调处和矛盾化解,在矛盾激化、当事人采取极端手段之前介入,调解中心实际上发挥了调节器的作用。”

门槛低、低成本也是调解中心受理纠纷的一大特点。若对方当事人属于深圳市证券业协会、深圳市期货同业协会、深圳市投资基金同业公会会员,且已承诺接受调解中心调解的,投资者单方面申请调解即可启动调解程序。经粗略计算,在过往办结案件中,对方当事人属前述“三会”单位的,大约占比为90%。与此同时,调解中心受理中小投资者的纠纷调解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

调解中心还实现了调解和仲裁的“无缝对接”。当事人经调解中心达成和解协议的,可申请深圳国际仲裁院进行仲裁,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依法快速作出仲裁裁决,使得和解协议的内容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非诉讼解决纠纷的途径,也节省了财政资源和司法资源。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仲裁裁决书怎么办?另一方当事人或证券调解中心可以将相关情况告知行业自律组织或监管部门,列入诚信档案。对于拒不履行或不积极履行和解协议的会员,行业自律组织可以根据行业自律规范进行惩戒。

独立加专业赢得投资者信任

据介绍,调解中心自2013年9月正式运作以来,已妥善解决了大量资本市场纠纷咨询,包括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与投资者发生的纠纷以及证券、期货、基金交易纠纷等等。

纵观调解中心过往案例,投资者在开立两融业务时未仔细阅读协议书、未及时阅读证券公司发送的风险提示、证券公司仅满足于书面提示而疏于面谈提醒……这些都将为未来的纠纷事件埋下伏笔。

比如,在2015年7月份证券市场出现剧烈波动的时期,调解中心受理的证券两融业务强制平仓、分级基金纠纷投诉数量激增,调解中心及调解员都以客观中立的态度妥善地解决了多起纠纷。

国浩(深圳)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薛义忠就在这期间成功调解了自己受理的第一个案件——一起关于融资融券补仓事件的争议纠纷。投资者声称证券公司误导其提前作出补仓决策因而造成巨大损失。在对投资者自身心理和情绪疏导,并取得其信任之后,薛义忠了解到“投资者最大的心结是由于股市行情走低从而导致了其账户的大额亏损,而卖出股票的第二日,恰逢股指反弹,因此投资者认为证券公司投顾工作中的一个小疏漏是最大的过错。”事实上,证券公司投顾向投资者暗示的强制平仓时间确实违背合同规定,但同时投资者未阅读证券公司发送的风险提示邮件,双方都有过错。在赔偿问题上,调解员更是提出受到双方认可的差额计算思路,最终案件成功达成和解。

“机构和客户往往基于某种理解上的偏差产生了矛盾,争议发生之后,机构和投资者互相不信任,其实道理、法律双方可能都明白,但是换一个独立第三方的人来讲,就不一样了,容易赢得双方信任,并且十分有利于纠纷的快速解决。”第一创业证券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屈婳表示。

鉴于证券调解中心在资本市场纠纷解决领域所取得的成绩,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近期出台《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将证券调解中心纳入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试点调解组织。

谈及调解中心“四位一体”模式的发展方面,调解中心负责人告诉记者,调解中心将继续铸造公信力,坚持低门槛,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与此同时,将加大技术创新和服务辐射力度,探索跨境合作方式,更好地解决跨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