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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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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壮志凌云业绩承诺实施的现金补偿公告

2017-09-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42 证券简称:荣之联 公告编号:2017-104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壮志凌云业绩承诺实施的现金补偿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荣之联”)于2013年12月1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西安壮志凌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2,180万元收购王晓艳、孙睿、赵雷、李旭宁、季献忠、牛永刚6人(以下统称“转让方”)持有的西安壮志凌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并与转让方签订了《股权收购协议》及《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统称“协议”)。协议约定股权转让价款中的1,200万元在扣除本次股权转让的相关税费36万元后,余款1,164万元专项用于转让方在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或以其他合法方式购买公司已公开发行的股票,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锁定,作为转让方业绩承诺履约的担保。

王晓艳、孙睿、赵雷、李旭宁、牛永刚、季献忠用于购买公司股票的股权转让价款(含股票交易成本)分别为440万元、537.76万元、34.92万元、34.92万元、58.2万元和58.2万元。转让方承诺在2014、2015、2016年三个会计年度壮志凌云累计实现净利润不低于1,200万元;如达不到上述业绩,所有补偿均以现金进行。股东王晓艳、孙睿、赵雷、李旭宁的补偿上限为其各自持有的全部锁定股票变现的金额(扣除股票交易成本和相关税费),股东牛永刚、季献忠的补偿上限为其各自持有的全部锁定股票变现的金额(扣除股票交易成本和相关税费)的50%,仍有未弥补的部分不再另行补偿。

经双方确认,壮志凌云2014、2015、2016三个会计年度累计实现净利润未完成《股权收购协议》约定的业绩。根据协议约定,转让方均应按照补偿上限进行现金补偿。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转让方持有作为业绩承诺履约担保的限制性股票共计709,875股,其中王晓艳274,425股、孙睿322,725股、赵雷21,375股、李旭宁20,850股、季献忠35,100股、牛永刚35,400股。目前公司已收到股东孙睿、赵雷、李旭宁、牛永刚、季献忠5人的现金补偿款分别为630万元、42万元、42万元、35万元、35万元,以上5人均承诺在卖出股份确定最终应补偿金额后实施多退少补。股东王晓艳尚未履行对公司的现金补偿义务,公司将督促王晓艳尽快履行业绩承诺现金补偿义务。

特此公告。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642 证券简称:荣之联 公告编号:2017-105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减持计划实施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7年6月9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17-051)(以下简称“减持公告”),具体内容请查阅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截至目前,股东赵传胜、吴烜、彭俊林、丁洪震、罗力承、史卫华、程尧通过二级市场减持计划时间区间已过半,股东上海翊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翊辉投资”)通过二级市场减持计划时间已届满,现将有关减持计划实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通过二级市场减持计划及目前减持情况

二、本次通过二级市场减持计划的详细实施进展情况

三、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股东减持计划及实施情况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减持股份的股东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要求,于2017年6月9日披露了通过二级市场减持计划预披露公告,股东翊辉投资于2017年7月14日披露了通过二级市场减持股数过半的进展公告,股东彭俊林于2017年7月18日披露了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3、本次股东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意向、承诺、减持计划一致。

4、吴烜先生、彭俊林先生、罗力承先生、上海翊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通过二级市场减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在减持计划期间,上海翊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除通过二级市场完成减持计划公告中的减持数量外,还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2,353,60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431%。截止目前,翊辉投资持有公司股份43,536,5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479%,仍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五、备查文件

1、吴烜先生、彭俊林先生、罗力承先生出具的《关于减持公司股票的通知》;

2、翊辉投资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