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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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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7-09-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52 证券简称:维科精华 公告编号:2017-067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以书面形式发出召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7年9月2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9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董事长何承命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经与会董事的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推选董事的议案》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原定任期将于2018年5月14日届满,但鉴于近期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工作已基本完成,公司的资产情况、经营范围、股权结构等事项均已实际发生重大变化,为适应公司的上述重大变动,及公司的发展运作,公司董事会拟提前进行换届选举。

本届董事会拟推选何承命、杨东文、吕军、陈良琴、苏伟军、徐伟宁(简历附后)为第九届董事会董事。上述董事人选在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股东大会正式选举产生。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3年,任期起始日为股东大会选举通过日。本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推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届董事会拟推选梅志成、冷军、阮殿波(简历附后)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上述独立董事人选在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股东大会正式选举产生。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3年,任期起始日为股东大会选举通过日。本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 审议通过《关于授权董事长在一定范围内代表董事会行使部分权限的议案》

鉴于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参照其他上市公司的相关做法,拟授权董事长在一定范围内代表董事会行使部分职权:

1、决定单笔金额在人民币2亿元以下的融资事项,包括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及委托金融机构向集团范围内子公司发放贷款等。

2、就单项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值10%,且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交易事项行使决定权。连续十二个月内,前述交易事项累计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值30%。

3、关联交易事项另按《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关于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制度》等制度执行。

4、本授权之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上述事项的决策、审批程序均应严格按照公司有关内控制度执行,并及时向董事会作出通报。

本议案授权有效期至第九届董事会届满或者第九届董事会对上述授权作出调整为止。

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 审议通过《关于独立董事报酬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报酬拟发放标准为:每位独立董事年报酬6万元人民币(税前)。本项议案尚须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因涉及本人利益,三名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用于募投项目的议案》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之“聚合物锂电池产线技术升级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由公司下属子公司宁波维科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电池”)组织实施,其中“聚合物锂电池产线技术升级项目”募集资金25,000万元,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2,800万元,合计27,800万元。为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向维科电池增资27,800万元,增资款项将根据募投项目的进度分期拨付到位。本次增资后,维科电池注册资本由7,692万元增加至35,492万元,公司仍直接及间接持有维科电池100%股权。本次增资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涉及关联交易和资产重组,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详情请见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17-069)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发表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相关信息。

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 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经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7年公司向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含宁波维科电池有限公司)继续提供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的贷款担保(含贷款、信用证开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担保、内保外贷等)额度,单笔担保期限不超过一年。上述30,000万元的担保额度以融资担保余额计算。

鉴于近期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工作已基本完成,为适应公司的上述重大变动,及公司的发展运作,同时基于控股子公司宁波维科电池有限公司经营的实际需要,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前提下,董事会拟2017年度由公司另向宁波维科电池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含贷款、信用证开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担保、内保外贷等)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单笔担保期限不超过一年。上述50,000万元的担保额度以融资担保余额计算。

截止2017年9月29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计人民币118,750万元,其中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上述担保无逾期情况。(详情请见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17-070)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董事长在额度范围内签订担保协议,本授权有效期至下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

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 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323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安排公司同实施主体、独立财务顾问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东门支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并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详情请见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17-071)

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 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17年10月16日上午9点30分召开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详情请见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17-072)。

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一、第九届董事候选人简历

何承命先生简历

何承命:男,1960年2月出生,硕士,工程师。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个人未持有本公司股权;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惩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杨东文先生简历

杨东文:男,1964年9月出生,硕士。曾任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创维数码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创维数码控股有限公司CEO,创维集团总裁,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创维数码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个人持有本公司8.33%股权;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惩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吕军先生简历

吕军,男,1964年7月出生,大专。曾任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资产部副部长、部长,现任公司监事长、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未持有本公司股权;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惩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陈良琴先生简历

陈良琴:男,1965年9月出生,硕士,高级工程师。曾任宁波维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宁波维科丝网有限公司总经理,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主任兼战略投资部部长,现任宁波维科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宁波维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本公司监事。未持有本公司股权;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惩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苏伟军先生简历

苏伟军:男,1976 年11 月出生,经济师、审计师,硕士。曾任维科精华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现担任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事业部总经理,宁波维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东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本公司董事。未持有本公司股权;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惩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徐伟宁先生简历

徐伟宁:男,1960年8月出生,本科,政工师,曾任宁波市工贸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纪委副书记;现任宁波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纪委副书记、工会主席, 本公司副董事长。未持有本公司股权;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惩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附件二、第九届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梅志成先生简历

梅志成:男,1963 年12月出生,本科学历,律师。曾供职于宁波市律师事务所、香港冼基利律师行,曾任宁波市人民政府常年法律顾问。现任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主任和本公司独立董事。未持有本公司股权,与公司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惩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冷军先生简历

冷军:男,1977 年10月出生,会计学博士在读,中国注册会计师。现任宁波大学商学院会计系讲师和本公司独立董事。未持有本公司股权,与公司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惩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阮殿波先生简历

阮殿波:男,1969年9月出生,博士,教授级高工。曾任清华大学精仪系担任教师,北京集星联合电子科技公司首席技术官,集盛星泰(北京)科技公司首席技术官。现任宁波中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首席技术专家、总工程师。未持有本公司股权,与公司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惩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证券代码:600152 证券简称:维科精华 公告编号:2017-068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7年9月22日以书面形式发出通知,会议于2017年9月2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5名,实到监事5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由监事长吕军先生召集和主持,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推选监事的议案》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原定任期将于2018年5月14日届满,但鉴于近期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工作已基本完成,公司的资产情况、经营范围、股权结构、职工构成等事项均已实际发生重大变化,为适应公司的上述重大变动,及公司的发展运作,公司监事会拟提前进行换届选举。

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2名。

本届监事会拟推选陈国荣、汪军、戴劲松(简历附后)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另2名职工监事由公司工会委员会直接选举产生。

上述3名监事人选在本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股东大会正式选举产生,并与2名职工监事组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接任第八届监事会工作。公司监事会任期3年,任期起始日为股东大会选举通过日。本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用于募投项目的议案》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之“聚合物锂电池产线技术升级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由公司下属子公司宁波维科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电池”)组织实施,其中“聚合物锂电池产线技术升级项目”募集资金25,000万元,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2,800万元,合计27,800万元。为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向维科电池增资27,800万元,增资款项将根据募投项目的进度分期拨付到位。本次增资后,维科电池注册资本由7,692万元增加至35,492万元,公司仍直接及间接持有维科电池100%股权。本次增资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涉及关联交易和资产重组,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 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323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安排公司同实施主体、独立财务顾问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东门支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并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

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维科精华第九届监事会候选人简历

陈国荣先生简历

陈国荣:男,1957年10月出生,研究生学历,工程师。曾担任宁波维科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等职务,现任维科控股集团副董事长、常务副总裁。未持有本公司股权;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惩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汪军先生简历

汪军:男,1970年6月出生,大专学历,会计师,曾担任宁波维科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宁波维科联合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维科控股集团副总裁、贸易事业部总经理。未持有本公司股权;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惩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戴劲松先生简历

戴劲松:男,1972年1月出生,本科。曾任宁波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监察审计部、宁波东港电化有限责任公司任外派财务总监,宁波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经理;现任宁波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监察审计部副经理,本公司监事。未持有本公司股权;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惩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证券代码:600152 证券简称:维科精华 公告编号:2017-069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子公司

进行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宁波维科电池有限公司

●投资金额: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向宁波维科电池有限公司增资27,800万元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用于募投项目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323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8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披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58)。

截至2017年8月29日,公司向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东文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8,698,84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8.7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13,614,850.00元,扣除承销费用人民币14,000,000.00元(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9,614,850.00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8月31日出具的“立信中联验字[2017]D-0045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公司已将全部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

二、本次增资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本次配套募集资金扣除相关中介机构费用以及其他交易税费后,全部用于标的公司在建项目建设。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之“聚合物锂电池产线技术升级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由公司下属子公司宁波维科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电池”)组织实施,其中“聚合物锂电池产线技术升级项目”募集资金25,000万元,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2,800万元,合计27,800万元。为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向维科电池增资27,800万元,增资款项将根据募投项目的进度分期拨付到位。本次增资后,维科电池注册资本由7,692万元增加至35,492万元。

本次向下属子公司维科电池进行增资,有助于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涉及关联交易和资产重组,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增资对象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宁波维科电池有限公司

公司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04年10月14日

注册地址:宁波保税区西区0212地块2号标准厂房

法定代表人:陈良琴

注册资本:7,692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64539241T

经营范围:锂离子电池、电池材料及配件的研发、制造;新能源汽车的锂离子电池及材料的研发、制造;新能源汽车的电机及整车控制系统的研发、制造;经济贸易咨询、技术咨询、实业投资咨询服务(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上述最近一年的财务数据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该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业务从业资格,而最近一期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股东情况

本次增资前,维科电池注册资本为7,692万元,公司持有维科电池71.40%股权,宁波维科能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能源”)持有维科电池28.60%股权,维科能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故公司直接及间接持有维科电池100%股权;本次增资完成后,维科电池注册资本为35,492万元(实际变更后注册资本以工商登记核准数额为准),公司持有维科电池93.80%股权,维科能源持有维科电池6.20%股权,公司仍直接及间接持有维科电池100%股权。

四、本次增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增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对子公司维科电池进行增资是基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事项中关于募集资金安排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此次增资有助于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同时增强子公司维科电池的资本实力,符合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增资后募集资金的管理

为更好地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实施主体根据募投项目分别开设银行专户进行管理,公司、实施主体、独立财务顾问与开户银行就募投项目分别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并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监管。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相关审核及审批情况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用于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维科电池增资27,800万元,增资款项将根据募投项目的进度分期拨付到位。本次增资后,维科电池注册资本由7,692万元增加至35,492万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用于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维科电池增资27,800万元,增资款项将根据募投项目的进度分期拨付到位。本次增资后,维科电池注册资本由7,692万元增加至35,492万元。

3、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之“聚合物锂电池产线技术升级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由公司下属子公司宁波维科电池有限公司组织实施,其中“聚合物锂电池产线技术升级项目”募集资金25,000万元,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2,800万元,合计27,800万元。为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向维科电池增资27,800万元,增资款项将根据募投项目的进度分期拨付到位,符合公司重组报告书中关于募集资金的使用安排。

(2)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以及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维科电池进行增资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的行为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本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其子公司增资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子公司增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152 证券简称:维科精华 公告编号:2017-070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经审议,同意为本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宁波维科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电池”)提供合计为人民币50000万元担保(含贷款、信用证开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担保、内保外贷等)额度。本项担保议案尚须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截止2017年9月29日,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本项担保无反担保。

●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经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7年公司向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含宁波维科电池有限公司)继续提供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的贷款担保(含贷款、信用证开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担保、内保外贷等)额度,单笔担保期限不超过一年。上述30000万元的担保额度以融资担保余额计算。

鉴于近期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工作已基本完成,为适应公司的上述重大变动,及公司的发展运作,同时基于控股子公司宁波维科电池有限公司经营的实际需要,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同意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2017年度由公司另向宁波维科电池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含贷款、信用证开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担保、内保外贷等)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单笔担保期限不超过一年。上述50000万元的担保额度以融资担保余额计算。

本项担保议案尚须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董事长在额度范围内签订担保协议,本授权有效期至下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宁波维科电池有限公司 注册资金7692万元,公司持有100%股份,注册地址:宁波保税区西区0212地块2号标准厂房,法人代表:陈良琴,公司主要业务:锂离子电池、电池材料及配件的研发、制造;新能源汽车的锂离子电池及材料的研发、制造;新能源汽车的电机及整车控制系统的研发、制造等。截止2016年12月31日,该公司经审计后的资产总额 98270.38万元,负债总额71310.32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1700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65589.47万元,净资产26960.06万元,营业收入131437.78万元,净利润3231.36万元。截止2017年6月30日该公司资产总额 105243.73万元,负债总额76624.97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1650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70904.12万元,净资产28618.75万元,营业收入50737.99万元,净利润1589.04万元。

三、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审议认为,为上述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是基于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担保风险可控。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梅志成、冷军、杨雪梅同意公司根据维科电池的实际运作需要,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为维科电池提供合计总额为50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五、对外担保累计金额及逾期担保的累计金额

截止2017年9月29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计人民币118750万元,其中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15.73%和5.45%。上述担保无逾期情况。

六、备查文件

1、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 公司独立董事专项意见

3、 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152 证券简称:维科精华 公告编号:2017-071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

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核准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323号),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精华”、“上市公司”、“公司”或“甲方”)向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东文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8,698,84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8.7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13,614,850.00元,扣除承销费用人民币14,000,000.00元(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9,614,850.00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8月31日出具的“立信中联验字[2017]D-0045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同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主体、开户银行、独立财务顾问就募投项目分别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1、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丁方 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丁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20 / 年 /月 / 日,期限 / 个月。丁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丁方存单不得质押。

3、甲、乙、丁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及主承销商,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丁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顾峻毅、陈华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日前)向丁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丁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甲方、丁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0、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丁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丁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8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152 证券简称:维科精华 公告编号:2017-072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第六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7年10月16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7年10月16日 9点30分

召开地点:宁波市柳汀街225号月湖金汇大厦20楼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7年10月16日

至2017年10月1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17年9月30日载于《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7-067)和《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7-068)。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所有议案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手续

法人股东应持有能证明法人代表资格的有效证件或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股东帐户卡、本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个人股东应持有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授权代理还必须持有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帐户卡进行登记。

异地股东可以在登记截止前用传真或信函方式进行登记。

2、登记地点:宁波市柳汀街225号月湖金汇大厦20楼董事会秘书处。

3、登记时间:2017年10月12日,上午8:00-11:00,下午1:00-5:00

六、 其他事项

1、联系地址:宁波市柳汀街225号月湖金汇大厦20楼董秘办公室 邮编:315010

2、电话:0574-87341480 传真:0574-87279527

3、联系人:杨女士

所有参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交通费用及食宿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3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7年10月16日召开的贵公司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