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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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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
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2017-10-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963 证券简称:大理药业 公告编号:2017-003

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

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600号文件核准,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500万股, 并于2017年9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发行后, 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7,500万元增加至人民币10,000万元。

经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上市后对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并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等相关登记事宜。2017年9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7,500万元增加至人民币10,000万元,并据此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改,同时授权公司相关负责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公司章程的具体修订如下:

修改后的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9日

证券代码:603963 证券简称:大理药业 公告编号:2017-004

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

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600号文核准, 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500万股, 并于2017年9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发行后, 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7,500万元增加至人民币10,000万元。

公司于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申请本次发行并上市事宜的议案》,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申请本次发行并上市事宜的有效期的议案》,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申请本次发行并上市事宜的有效期的议案》, 同意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根据本次发行上市的实际情况进行《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修订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事项。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办理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大理白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公司新取得的《营业执照》所载具体信息如下: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2186714056

2、名称: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3、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

4、住所:云南省大理市下关环城西路118号

5、法定代表人:杨君祥

6、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04年03月22日

8、经营期限:2004年03年22日 至 长期

9、经营范围:生产和销售自产的大容量注射剂、小容量注射剂

特此公告。

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9日

证券代码:603963 证券简称:大理药业 公告编号:2017-005

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证监许可[2017]1600号),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价为12.5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1,45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5200.08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6,249.92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7年9月18日全部到账,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了XYZH/2017KMA20214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2017年9月30日,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白族自治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情况如下:

注:上述募集资金包含尚未支付的部分发行相关费用。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白族自治州分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内容

甲方: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小节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白族自治州分行(本小节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本小节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所辖网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南诏支行开设1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3050171603800000126。截止2017年9月18日,专户余额为161,713,2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中药注射剂现代化发展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佳佳、王明希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白族自治州分行《三方监管协议》内容

甲方: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小节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白族自治州分行(本小节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本小节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所辖网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南诏支行开设1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3050171603800000127。截止2017年9月18日,专户余额为34,543,905.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佳佳、王明希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三)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分行《三方监管协议》内容

甲方: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小节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分行(本小节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本小节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经营机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分行营业部开设1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1901011900246888。截止2017年9月18日,专户余额为46,996,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药品研发技术中心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佳佳、王明希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三方监管协议》内容

甲方: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小节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本小节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本小节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管辖网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支行开设1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1901011000246969。截止2017年9月18日,专户余额为28,79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佳佳、王明希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