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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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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10-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93 证券简称:华通热力 公告编号2017-008号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441号)核准,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00万股,发行价格8.56元,募集资金总额25,68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3,918.55万元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21,761.45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确认,并出具《验资报告》(XYZH/2014A2049-1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设及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须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须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

截至2017年9月30日,公司与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相关户开立及存储具体情况如下: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用于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招商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招商证券应当承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招商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招商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招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晋峰、谢丹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招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21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招商证券。

6、公司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招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招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招商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招商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者在招商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招商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报告号为XYZH/2014A2049-1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