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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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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2017-10-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 600432 证券简称:*ST吉恩 公告编号:临2017-072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年7月18日披露了控股子公司通化吉恩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化吉恩”)与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银租赁”)的诉讼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17-056号)。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9月20日、2017年9月29日发出的(2017)沪0101民初16919号《民事判决书》和《财产保全告知书》。

一、《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通化吉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农银租赁租金13,648,379.85元;

(二)被告通化吉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农银租赁租金暂计至2017年6月14日的违约金2,358,608.06元,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欠付租金13,648,379.85元为基数,以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三)被告通化吉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农银租赁留购价款10,000元;

(四)被告通化吉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农银租赁律师费28,000元;

(五)被告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诉第一至第四项所确定的被告通化吉恩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通化吉恩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通化吉恩、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二、《财产保全告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银行存款:

1、查封(冻结)被保全人通化吉恩镍业有限公司在农行通化县支行的账号07641001040008420,保全金额为1,047.04元,保全期限为一年。

2、查封(冻结)被保全人通化吉恩镍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通化县支行的账号157225783552,保全金额为47.25元,保全期限为一年。

3、查封(冻结)被保全人通化吉恩镍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通化县快大支行的账号0806021009000002959,保全金额为51,853.46元,保全期限为一年。

4、查封(冻结)被保全人通化吉恩镍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通化县支行的账号07641001040005533,保全金额为33.79元,保全期限为一年。

5、网络不支持轮候冻结,未能查封(冻结)被保全人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吉林磐石红旗岭分理处的账号0820225309000000844。

(二)股权:

1、查封(冻结)被保全人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中财昊融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保全期限为三年。

2、查封(冻结)被保全人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国开思远(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的股权,保全期限为三年。

3、查封(冻结)被保全人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保全期限为三年。

4、轮候查封(冻结)被保全人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吉林省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

(三)其他:

1、查封(冻结)被保全人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桦甸二道沟镍矿的采矿权,保全期限为三年。

2、查封(冻结)被保全人通化吉恩镍业有限公司在通化吉恩镍业有限公司金斗镍矿的采矿权,保全期限为三年。

3、查封(冻结)被保全人通化吉恩镍业有限公司在通化吉恩镍业有限公司赤柏松铜镍矿的采矿权,保全期限为三年。

4、查封(冻结)被保全人通化吉恩镍业有限公司在通化吉恩镍业有限公司在吉林省通化县赤柏松铜镍矿I号基性岩南部详查的勘探权,保全期限为三年。

公司将会密切关注相关诉讼案件并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发布进展公告,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