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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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2017年付息公告

2017-10-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66 证券简称:蓝光发展 编号:临2017—145号

债券代码:136700 债券简称:16蓝光01

债券代码:136764 债券简称:16蓝光02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2017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年10月17日

●债券付息日:2017年10月18日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者“本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至2016年10月18日发行的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10月18日开始支付自2016年10月18日至2017年10月17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债券简称为16蓝光02,债券代码为136764。

3、发行主体: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及存续规模:基础发行规模5亿元,超额配售权不超过5亿元(包含5亿元)。最终发行规模为人民币10亿元。本期债券存续规模为10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5年期,附第3年末公司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25%,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起息日:本期债券起息日为2016年10月18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10月1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10月18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10月1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21年10月1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10月18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10月1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1、担保情况:本期公司债券无担保。

12、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13、上市时间和地点:2016年11月8日,本期债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债券简称“16蓝光02”。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方案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6年10月18日至2017年10月17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2、按照《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票面利率公告》,“16蓝光02”的票面利率为5.25%,每手“16蓝光02”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2.50元(含税)。

三、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7年10月17日

2、付息日:2017年10月18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的对象为截至债权登记日即2017年10月1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蓝光02”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本期债券本次付息其他事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每手“16蓝光02”(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2.00元(税后)。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6蓝光02”(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2.50元(税前)。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含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以下简称:“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为便于本公司缴纳上述税款,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2017年10月1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本期债券的QFII最晚于2017年10月27日前(含当日),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将本公告所附表格《“16蓝光02”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一并送交给本公司。邮寄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西区)西芯大道9号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联系人:蒋武,联系电话:028-87826457。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QFII所得税。如QFII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高新区(西区)西芯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张巧龙

联系人:蒋武

联系电话:028-87826457

传真:028-87826390

邮政编码:611731

2、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杨昕

联系电话:010-60836755

传真:010-60833504

邮政编码:100027

3、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11日

附表:“16蓝光02”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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