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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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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公告

2017-10-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01 证券简称:工大高新 公告编号:2017-087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277,096,597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7年10月16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1、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限售股。

2、本次限售股的核准情况

2015年5月11日、2015年6月2日,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2015年6月3日披露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5-027)、《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5-041);2016年4月29日,中国证监会核发《关于核准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向彭海帆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947号),核准了本次交易。

3、股份登记时间

2016年10月13日,公司向彭海帆等40名交易对方发行的413,223,122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了登记托管手续,并于10月14日取得了新增股份托管证明。

4、本次限售股锁定期安排

注:宁波恒亚有限合伙人王成江所持有的宁波恒亚出资份额及因本次交易而间接获得的工大高新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限售股形成后,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新增股份于2016年10月13日登记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912,005,058股。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完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新增股份登记后,总股本增加至1,034,735,218股。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数量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部分股份限售的股东承诺如下:

宁波恒亚承诺,宁波恒亚有限合伙人王成江所持有的宁波恒亚出资份额及因本次交易而间接获得的工大高新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除上述锁定期外,宁波恒亚其余合伙人因本次交易而间接获得的工大高新的股份,如在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满12个月,则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如不足12个月,则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银世代有限公司、银河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天津海泰优点创业投资企业、天津亚亨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郭增凤、周源、天津恒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昆山中科昆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皖江(芜湖)物流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北京合众仁投资有限公司、国泰君安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天津聚益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渤海金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金健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中珠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海泰滨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富盛创新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吴小勇、王博、苏州中翰旅游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无锡天翼正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宁波正茂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远瞻冲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君天华泰投资有限公司、王端端、杭州融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上海松逸投资管理事务所(有限合伙)、苏州创东方高新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杨浦盛维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袭著科、崔海涛、曹阳、广州市太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宗关霞、付胜良、党旗承诺,如其取得工大高新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满12个月,则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如不足12个月,则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所有股东承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成后,转让方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承诺。

股东中的自然人如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还需遵守上市公司章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股份有限公司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

截至本公告日,各限售股持有人均严格履行相关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受聘担任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出具了核查意见:

经核查,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1、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限售股解除限售的数量和上市流通的时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限售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本次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1、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277,096,597股;

2、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7年10月16日;

3、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如下:

注:根据宁波恒亚出具的承诺,本次宁波恒亚拟上市流通的27,172,403股限售股中,宁波恒亚有限合伙人王成江所持有的宁波恒亚出资份额及因本次重组而间接获得的3,601,857股工大高新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宁波恒亚其余合伙人因本次重组而间接获得的23,570,546股工大高新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因此,本次限售股解禁后,宁波恒亚除王成江以外的其余合伙人因本次重组而间接获得的23,570,546股股份至2017年10月16日可按相关法规进行转让,王成江仍需继续履行相关承诺,即王成江所持有的宁波恒亚出资份额(王成江所持有的宁波恒亚出资份额为13.2556%)而获得的3,601,857股工大高新股份在未来24个月仍不得减持。

七、股本变动结构表

八、上网公告附件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部分限售股解禁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