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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17-10-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4版)

六、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

(一)同业竞争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14,791.20万股,东宏集团直接并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博德投资合计持有公司69.54%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倪立营先生直接持有公司16.27%股份,同时是东宏集团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44.555%),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倪立营先生除控制东宏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外未控制其他企业。

2012年9月东宏集团通过以资产出资及向公司出售股权方式将与公司业务重叠的相关资产及控股子公司的股权注入公司,消除了同业竞争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二)关联交易情况

1、关联销售

在报告期内,本公司向关联方销售产品的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1)公司向东宏集团销售管材管件的原因及持续性

自2011年第一次重组开始,东宏集团逐渐减少自身的管道业务,直至2012年9月第二次重组,东宏集团将管道业务及相关资产完整注入公司,消除了同业竞争。在2012年9月之前,东宏集团已经签署的供货合同需继续履行,其中部分客户不同意合同主体变更,因此,该部分合同由公司生产相应成品销售给东宏集团,再由东宏集团交付给相应客户。

2014年之后,东宏集团上述对外供货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东宏集团不再从事管道相关业务。公司与东宏集团基于履行原有合同义务前提下的关联销售不会持续发生。

(2)交易内容与定价依据

报告期内,公司向东宏集团销售管材管件金额占公司当年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0.01%、0、0和0。2014年销售具体内容为:PE80给水管材,288.5米。

上述关联销售的价格按照东宏集团与客户签署的供货合同约定的价格为基础,适当考虑相关销售费用后协商确定,与公司向其他无关联第三方销售的价格无重大差异。

(3)决策程序

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对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关联交易事项予以确认的议案》,相关关联方回避表决。

2、关联租赁情况

(1)公司作为承租人

单位:万元

①公司向东宏集团租赁房产的原因及持续性

报告期,公司分别向东宏集团租赁位于曲阜市春秋西路166号(千禧苑)41套(4,697.44平方米)、45套(5,152.62平方米)和48套(5,488.47平方米)房产,主要用于解决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技术及业务骨干的住房需求。未来,根据公司吸引人才的需要,上述交易预计将持续一定时间。

②报告期公司向东宏集团租赁房产金额占公司当年营业成本的比重分别为0.03%、0.03%、0.04%和0.03%。

③交易价格与定价依据

上述租赁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

④决策程序

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对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关联交易事项予以确认的议案》,相关关联方回避表决。

2015年之后的关联方租赁事项涉及金额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标准,无需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由总经理决策实施。

(2)公司作为出租人

根据公司与东方成长签署的《房屋租赁协议》,东方成长向公司承租位于曲阜市小雪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崇文大道北办公楼115室的30平方米的房产用于办公,租赁期限及租金为:自2013年3月1日至2016年2月28日,租金为2.4万元/年。

根据公司与东宏成长签署的《房屋租赁协议》,东宏成长向公司承租位于曲阜市小雪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崇文大道北办公楼113室的30平方米房产用于办公,租赁期限及租金为:自2013年3月1日至2016年2月28日,租金为2.4万元/年。

单位:万元

①公司向东方成长与东宏成长出租办公室的原因及持续性

东方成长与东宏成长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无其他具体的生产经营业务,公司向其出租办公室是为了上述两家企业的日常办公所需。

2016年3月上述《房屋租赁协议》到期后,双方未续签相关协议。东方成长与东宏成长已经另外选择办公地址。

②报告期公司向东宏集团租赁房产金额占公司当年营业成本的比重分别为0.004%、0.004%、0.001%和0。

③交易价格与定价依据

上述租赁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

④决策程序

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对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关联交易事项予以确认的议案》,相关关联方回避表决。

2015年之后的关联方出租事项涉及金额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标准,无需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由总经理决策实施。

3、关联担保

(1)公司作为担保方的关联担保

2014年12月11日,东宏小贷因借款合同纠纷向曲阜法院递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冻结胡其慧、曲阜丰华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曲阜市秀水明山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国强、孟蒙、院兴科、张晓洁(以下合称“被申请人”或“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同价值财产1,000万元。

2014年12月10日,公司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曲阜市东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议案》,担保财产为公司拥有的2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曲国用(2015)第081912250173号、曲国用(2015)第081912250174号)。关联股东东宏集团、倪立营、博德投资回避表决。

2014年12月11日,公司向曲阜法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表示如法院受理小额贷款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依法保全1,000万元财产,公司愿赔偿因该财产保全之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担保财产为公司拥有的2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曲国用(2015)第081912250173号、曲国用(2015)第081912250174号)。

2014年12月15日,曲阜法院作出(2015)曲民保字第1号、(2015)曲民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分别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财产,查封公司拥有的2项国有土地使用权(曲国用(2015)第081912250173号、曲国用(2015)第081912250174号土地)。

2015年1月13日,东宏小贷向济宁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济宁中级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其利息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及财产保全费用。济宁中级法院下达(2015)济民初字第33号《受理案件通知书》,立案审理该案。

2015年1月13日,公司向济宁中院提交《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表示如法院受理东宏小贷的诉前保全申请,依法保全1,000万元财产,公司愿赔偿因该财产保全之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担保财产为公司拥有的2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曲国用(2015)第081912250173号、曲国用(2015)第081912250174号)。

2015年1月20日,济宁中级法院分别作出(2015)济民初字第33-1号、(2015)济商初字第32-1号《民事裁定书》,分别裁定查封公司拥有的2项国有土地使用权(曲国用(2015)第081912250173号、曲国用(2015)第081912250174号土地)。

2015年5月21日,曲阜法院作出(2015)曲民保字第1-1、2-1号《民事裁定书》,2015年5月22日和2015年6月1日,济宁中级法院分别作出(2015)济民初字第33-2号《民事裁定书》、(2015)济商初字第32-2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上述2项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截至2015年12月31日,上述2项土地使用权的担保已解除。

上述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不属于违规担保。

1)公司为东宏小贷担保的原因及持续性

为协助东宏小贷完成诉前财产保全程序,公司向相关法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以公司两幅土地提供担保。鉴于诉讼请求以及借款纠纷情况,公司认为该项担保风险较小。

2015年上述担保解除后,公司未发生同类或其他的对外担保事项。

2)交易价格与定价依据

上述担保公司未向对方收取担保费。

3)决策程序

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曲阜市东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东宏小贷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相关关联方回避表决。

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对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关联交易事项予以确认的议案》,相关关联方回避表决。

综上,公司以拥有的2项土地使用权为东宏小贷向曲阜市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及回避措施,不属于违规担保。

(2)本公司作为被担保方

单位:万元

1)公司接受担保的原因及持续性

公司在生产经营中部分资金需求通过银行贷款解决,为满足贷款银行的增信要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相关关联方均向公司提供贷款担保。

上述接受担保的情况将持续发生。

2)交易价格与定价依据

上述公司接受担保,未向担保方支付相关费用。

3)决策程序

根据《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接受担保无需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决策程序。

4、关联方资金往来

单位:万元

2012年9月公司资产重组后,向东宏集团拆入资金2笔,分别为1,000万元和20万元;其中针对1,000万元款项,公司与东宏集团签署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自2013年1月25日至2014年1月25日,借款年利率为6%,截至2013年末,东宏管业已向东宏集团归还前述1,000万元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1)资金拆借原因、用途与持续性

东宏有限成立时,东宏集团仍保留了部分管材生产业务。为了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经过2011年和2012年一系列资产重组,东宏集团将其全部与管材相关的业务和资产注入公司,保证了公司的业务与资产的独立和完整。

2012年9月资产重组后,公司的资产与业务规模增长较快,实际经营过程中存在一定资金方面的压力。为保证公司的运营平稳与业务发展,东宏集团向公司提供短期的资金支持。公司将获得东宏集团的拆借资金全部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

上述资金拆借完成后,公司未发生相关的与关联方的资金拆借情况。

(2)上述资金拆借中,20万元的拆借未约定利息;1,000万元的拆借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34.67万元的利息,占当年公司营业成本的0.04%。

(3)上述资金拆借利率,是以当时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参考,双方协商确定。

(4)决策程序

2015年6月10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对公司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关联交易事项予以确认的议案》,对关联方资金拆借事宜予以确认,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5、支付报酬

单位:万元

本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均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支付报酬具体情况详见招股意向书“第八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之“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对外投资、薪酬以及兼职情况”之“(二)薪酬情况”。

6、关联方资产转让、重组、投资情况

单位:万元

(1)出售土地

2014年6月,东方新材料将位于曲阜市西外环以西、杏坛路以南、慈怀路以东的经分割后面积为6,51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出售给东宏集团,转让价格依据曲阜市金地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曲金土价(2014)(咨)字第5-24号《土地估价报告》确定为176.01万元。该事项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1)公司向东宏集团出售土地的原因及持续性

近几年,国内经济增长放缓与下游煤炭行业低迷,导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小幅下降,进而影响公司生产规模的扩张。上述出售土地事项,是公司将暂时闲置的土地出售给东宏集团,是公司盘活存量资产的举措。

出售土地事项为偶发性,自2014年上述出售土地事项完成后,未发生其他出售土地事宜。

2)报告期公司向东宏集团出售土地金额占公司当年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0.16%、0、0和0。

3)交易价格与定价依据

上述土地出售价格依据中介机构的《土地估价报告》由双方协商确定。

4)决策程序

上述土地出售事项,经2014年6月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对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关联交易事项予以确认的议案》,相关关联方回避表决。

(2)三方转账

2015年10月,公司与东宏新能源、新疆广汇液化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签署关于债权债务转移的协议,公司将对新疆广汇液化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196.34万元债权(应收账款)转让给东宏新能源,东宏新能源用以抵消其对新疆广汇液化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采购欠款。2015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东宏新能源支付的款项196.34万元。

2016年12月,公司与东宏新能源、新疆广汇液化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签署关于债权债务转移的协议,公司将对新疆广汇液化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44.85万元债权(应收账款)转让给东宏新能源,东宏新能源用以抵消其对新疆广汇液化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采购欠款。2016年12月24日,公司收到东宏新能源支付的款项44.85万元。

1)三方转账的原因及持续性

上述三方转账是公司加强应收账款管理、改善现金流的举措。

上述三方转账事项为偶发性,未来不排除公司为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继续开展类似业务活动。

2)报告期公司与东宏集团三方转账金额占公司当年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0、0.17%、0.04%和0。

3)交易价格与定价依据

上述三方转账按照账面价值进行。

4)决策程序

上述三方转账事项涉及金额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标准,无需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由总经理决策实施。

(三)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公允性发表的意见

就公司近三年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确认意见:

“公司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的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关联交易的签订程序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或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利益,且公司已采取规范关联交易的有效措施。”

(四)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公司具有独立的生产、供应和销售系统,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公司的业务、财务均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发行人董事情况

公司董事会由9名成员组成,其中3名独立董事。董事简历如下:

倪立营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4年5月出生,大专学历。曾获“济宁市十佳青年企业家”、“山东省诚信民营企业家”、“济宁市优秀企业家”等荣誉称号。倪立营先生曾任职于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后历任鲁宏工矿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曲阜市东宏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现任东宏管业董事长,东宏集团董事长。

倪奉尧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3年10月出生,本科学历。倪奉尧先生历任曲阜市东宏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山东东宏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东宏管业副董事长兼总经理,东宏集团副董事长。

闫存瑞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0年2月出生,本科学历,会计师。闫存瑞先生历任曲阜市东宏实业有限公司财务科长、部长,东宏集团财务总监,东宏管业财务总监。现任东宏管业董事、董事会秘书。

封安军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5年11月出生,大专学历,中级会计师。封安军先生历任淄博柯伊诺陶瓷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山东天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经理,东宏集团财务部部长,东宏管业资金管理部部长、会计核算部部长、财务中心副总监、总监。现任东宏管业董事、财务总监。

王惠舜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0年8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王惠舜先生曾任职于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美国Macromedia集团、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现任北京华晨成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北京华晨成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樟树市华晨成长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宁波华晨成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宁波爱光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啼鸟(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北京华晨优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泛亚大陆(北京)煤层气资源投资有限公司董事,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山东莱芜金雷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东宏管业董事。

白云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3年1月出生,研究生学历。白云女士历任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方正证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重庆总部副总经理兼重庆营业部总经理、太原营业部总经理,深圳中科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基金管理总监。现任华鸿景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湖南广济麓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湖南长沙果福车业有限公司董事,湖南泰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东宏管业董事。

孔祥勇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2年12月出生,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资产评估师,高级会计师。孔祥勇先生历任三联重组郑百文审计师,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IPO审计师,长江润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IPO审计师,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财务顾问。现任山东和信(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培训教师,济宁市儒家文化企业家俱乐部兼职教授,山东泰丰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东宏管业独立董事。

鲁昕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5年8月出生,硕士学历,中共党员,具有律师资格。鲁昕先生历任德州地区宁津县杜集镇镇长助理、副镇长,北京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现任曲阜师范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教研室主任、校“1361”人才工程体系专家,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济宁市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曲阜师范大学法律顾问,台湾远东集团(济宁)法律顾问,山东省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会常务理事。

王占杰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2年4月出生,大专学历,高级工程师。王先生历任沈阳久利塑料管材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福建亚太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副秘书长,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塑料管道专业委员会常务副理事长兼秘书长。现任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永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发行人监事情况

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1名职工监事,监事简历如下:

齐卫东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58年1月出生,高中学历,政工师。齐卫东先生历任山东省曲阜市鞋厂副厂长,二棉厂党支部书记兼厂长,华泰汽车大修厂党支部书记兼厂长,曲阜市东宏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销售总公司总经理,东宏集团董事长助理、总经理。现任东宏集团党委书记,东宏管业监事会主席。

孔祥贞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59年3月出生,中专学历。孔祥贞先生历任曲阜市东宏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经理、计划管理部部长、制造中心主管。现任东宏管业监事、制造中心生产部副部长。

杨勇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5年2月出生,本科学历。杨勇先生历任东宏管业纪检部科员、审计部科员、质量管理部科员、车驾管理科内勤员、总经理办公室秘书、财务中心会计核算部行政账务组长。现任东宏管业职工监事、总经理办公室科员。

(三)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如下:

倪奉尧先生:现任公司总经理。简历参见前述。

闫存瑞先生:现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简历参见前述。

封安军先生:现任公司财务总监。简历参见前述。

鞠恒山先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2年5月出生,本科学历。鞠恒山先生历任山东阳光矿业集团机电科科长,泰山玻璃纤维有限公司质量部部长,美国DOW公司OME高级经理,山东天迈管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东宏集团副总经理。现任东宏管业副总经理。

毕兴涛先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3年4月出生,中专学历。毕兴涛先生历任曲阜市东宏实业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经理、销售总公司副总经理,东宏集团销售公司总经理,营销一中心总经理。现任东宏管业副总经理。

刘兵先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8年10月出生,中专学历。刘兵先生历任曲阜市东宏实业有限公司采购部采购员,东方橡塑总经理,凯诺管业总经理。现任东宏管业副总经理。

刘勇先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7年1月出生,中专学历。刘勇先生历任曲阜市东宏实业有限公司供应部部长,凯诺管业总经理。现任东宏管业副总经理、凯诺管业总经理。

刘彬先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9年11月出生,中专学历。刘彬先生历任东宏管业销售服务部科员、质量管理部实验室科员、售后服务部副科长、售后服务部经理、管材生产部部长兼管材一车间主任、制造中心总监。现任东宏管业副总经理。

孔智勇先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0年9月出生,本科学历,助理工程师。孔智勇先生历任兖矿集团大陆机械有限公司设计处设计师,东宏管业研发部工程师、质量管理部部长、研发中心总监。现任东宏管业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技术部部长。

八、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简要情况

东宏集团直接持有公司67.16%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倪立营先生是东宏集团的第一大股东,同时直接持有公司16.27%的股份,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一)东宏集团

成立时间:1997年8月4日

注册资本/实收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倪立营

住所:曲阜市天华路12号

股权结构如下: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企业策划、信息咨询;技术开发、服务;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者禁止公司经营的货物及技术除外)(需专项许可经营的项目凭批准文件经营)。

(二)倪立营

倪立营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所:山东省曲阜市天华路12号,身份证号:3708231964******1X。

九、财务会计信息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资产方)

单位:元

2、合并资产负债表(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方)

单位:元

3、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4、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二)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的要求,本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如下:

单位:元

(三)主要财务指标

1、主要财务指标

2、净资产收益率与每股收益情况

(四)管理层对公司近三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与分析

1、财务状况分析

(1)资产负债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总资产分别为117,661.61万元、120,953.83万元、116,417.46万元和120,777.81万元。报告期内本公司资产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资产规模相对平稳。

公司资产构成中,流动资产占比较高,主要与公司的经营模式有关。公司的产品主要应用于给排水、工矿企业等工程建设领域,工程周期和货款结算周期较长,从而导致应收账款余额较大;公司根据工程设计要求进行定制化生产,生产周期较长,因此需要一定的原材料储备,同时为了满足工程进度需求通常需要提前备货,从而导致存货在流动资产中占比较大。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母公司)分别为47.89%、41.48%、28.88%和28.14%,公司的负债主要由短期借款、应付账款、预收款项等组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负债分别为45,238.56万元、38,278.47万元、24,530.70万元和24,708.94。

(2)偿债能力分析

报告期公司偿债能力指标如下:

1)公司资产负债率相对合理,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处于合理水平

报告期公司负债总额呈下降趋势,随着股东增加投入以及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公司股东权益持续增长,使得公司资产负债率连续下降。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1.77、2.17、3.26和3.56,速动比率分别为1.26、1.76、2.65和2.73,流动比率、速动比率逐年显著升高,主要原因是公司报告期内经营活动现金流持续提高,短期借款、应付账款等经营性应付减少,导致流动负债减少。

报告期内,公司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维持在合理水平且呈上升趋势,公司资产具有较好的流动性。

2)公司利息保障倍数较高

报告期内,公司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分别为16,530.09万元、18,586.23万元、15,021.98万元和10,309.36万元。利息保障倍数分别为6.05、7.13、14.45和76.28。报告期内利息保障倍数呈上升趋势,主要原因是随着公司盈利的增加及经营性现金流的逐年上升,公司归还了部分银行借款,利息支出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2、盈利能力分析

(1)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均在70%以上,主营业务突出。报告期内,由于矿用管道业务低迷,主营业务收入略有下降;其他业务收入主要为原材料贸易,报告期呈增长趋势。

(2)主营业务收入分产品构成

公司主要产品为PE钢丝管材管件、PE管材管件、涂塑管材管件及其他产品,其他产品主要为专用料和少量其他材质的管材管件。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按产品分类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3)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按地区分部构成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按照地区划分如下:

单位:万元

3、现金流量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现金流量基本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812.79万元、11,085.27万元、16,297.45万元和1,021.87万元。公司主要原材料为PE,供应商为中石化、中石油及PE贸易商,大多是现款现货,不存在账期,因此各期现金支出较大;而本行业客户为工矿类企业、给排水企业,大多以招投标方式取得采购合同,商品发出、验收、开具发票、付款需要较长的时间,应收账款账期较长,经营活动现金流相对较低,因此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均有一定的差异。

报告期内,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为负,主要原因为报告期内公司正处于扩张期,为满足快速增长的市场与客户需求,积极扩大产能和经营规模,构建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及土地使用权等。

报告期内,公司通过银行借款和股权融资筹集资金。2014年,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净额1,465.50万元,主要为公司通过信用证贴现和票据贴现融资3,163.56万元;2015年,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5,556.91万元,主要为公司偿还债务支出33,988.55万元,高于同期取得的借款所致;2016年,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3,806.95万元,主要原因为公司本年度经营活动现金流持续提高,故公司偿还了部分银行借款。

4、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未来趋势分析

面对我国塑料管道的巨大市场空间与持续发展机遇,公司如能通过本次发行筹集到发展所需资金,将扩大公司规模化优势,提高生产、研发、服务能力,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将进一步提高。

(五)股利分配情况

1、最近三年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实行如下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2、最近三年实际分配股利情况

2015年4月20日,本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召开第六次会议,批准2014年度《关于利润分配的议案》,拟分配现金股利人民币7,623,347.62元。2015年5月10日召开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4年度《关于利润分配的议案》。2016年3月12日,本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召开第十次会议,批准2015年度《关于利润分配的议案》,拟分配现金股利人民币7,337,428.14元。2016年4月1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5年度《关于利润分配的议案》。2017年3月15日,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开第二次会议,批准2016年度《关于利润分配的议案》,该议案尚需通过股东大会批准。

3、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为了保证上市前后本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经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公司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1)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长远利益、可持续发展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公司利润分配以当年实现的公司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依法定顺序按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2)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利润。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3)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当期盈利规模、现金流情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4)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情况下,公司应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2)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④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述第③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预计累计支出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形: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3、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根据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现金流状况等实际情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提出预案。公司董事会在确定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5)利润分配方案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的前提下,充分研究论证利润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预案的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如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半数以上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果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发表独立意见。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公司应当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4、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2015年6月12日召开的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如果本次发行股票发行成功,公司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的公司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六)控股、参股子公司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公司拥有五家全资子公司,分别为:凯诺管业、中通塑业、东宏管道、东方新材料和东宏新疆;公司报告期内转让的子公司为东宏内蒙古;公司无参股子公司。

1、山东凯诺管业有限公司

凯诺管业成立于2010年3月1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8815522377869,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实收资本为6,000万元,住所为山东省曲阜市崇文大道6号。

经营范围:开发、制造、销售钢丝网骨架塑料(聚乙烯)类复合管材管件、聚乙烯(PE)管材管件、钢塑类复合管材管件、钢带增强聚乙烯(PE)螺旋波纹管、加强筋螺旋焊接复合钢管、耐磨复合管、RTP增强热塑性复合管、PPR系列管材管件、PE-RT系列管材管件、PVC管、保温管、钢丝编织增强PE管、高压胶管、双壁波纹管等(含基础设施及民用、燃气用、工矿用、化工用、油田用)及配套管件;管道工程安装、维护及技术服务、智能管道系统开发与应用;开发、制造、销售粘接树脂、色母料、改性功能母料、涂塑粉末等各类塑料专用料;塑料薄膜类、玻璃钢制品类、保温材料类、炮塞的制造、销售;标准件类、钢材类、矿用设备、配件的制造、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者禁止公司经营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凯诺管业主要财务数据(经审计)如下:

单位:元

2、山东中通塑业有限公司

中通塑业成立于2012年2月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8815903117997,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住所为山东省曲阜市东宏路1号。

经营范围:化工原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橡塑制品销售;塑料原料(PE、PP、PVC)、塑料制品、塑料管材及管件、矿用管材及管件、电熔管件、热熔管件、焊制管件、焊接设备、钢制接头及法兰制造、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者禁止公司经营的货物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中通塑业主要财务数据(经审计)如下:

单位:元

3、山东东宏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东宏管道成立于2011年5月2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8815754988156,注册资本为1,300万元,实收资本为1,300万元,住所为山东省曲阜市东宏路1号。

经营范围: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各类管道(不含压力管道)工程及安全避难装备系统的安装与技术服务;PE给排水管材、PVC管材、钢带增强聚乙烯波纹管材制造及销售;环保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东宏管道主要财务数据(经审计)如下:

单位:元

4、山东东方新材料有限公司

东方新材料成立于2013年6月5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881069939608,注册资本为3,300万元,实收资本为3,300万元,住所为曲阜市杏坛路8号。

经营范围:PE给排水管专用料、钢带管专用料、钢丝管专用料、保温管专用料、PE树脂、PP树脂、矿用管材双抗专用料、双抗母料、阻燃母料、抗静电母料、阻燃剂、粘接树脂、色母料、吸水母料、聚乙烯涂塑粉末、环氧树脂涂塑粉末、各种改性功能母料、其他高分子功能母料的制造与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者禁止公司经营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东方新材料主要财务数据(经审计)如下:

单位:元

5、东宏管业新疆有限公司

东宏新疆成立于2017年5月1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59007MA77F60P9Q,注册资本为12,000万元,住所为新疆双河市89团和景苑小区1号商业楼3号商铺。

经营范围:开发、制造、销售钢丝网骨架塑料(聚乙烯)类复合管材管件、聚乙烯(PE)管材管件、钢塑类复合管材管件、钢带增强聚乙烯(PE)螺旋波纹管、加强筋螺旋焊接复合钢管、耐磨复合管、RTP增强热塑性复合管、PPR系列管材管件、PE-RT系列管件管材、PVC管、保温管、钢丝编织增强PE管、高压胶管、双壁波纹管等(含基础设施及民用、燃气用、工矿用、化工用、油田用)及配套管件;管道工程安装、维护及技术服务、智能管道系统开发与应用;开发、制造、销售粘接树脂、色母料、改性功能母料、涂塑粉末等各类塑料专用料;塑料薄膜类、玻璃钢制品类、保温材料类、炮塞的制造、销售;标准件类、钢材类、矿用设备、配件的制造、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

截至2017年6月30日,东宏新疆尚未开展经营活动。

6、东宏管业(内蒙古)有限公司

东宏内蒙古成立于2016年1月2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50627MAOMWWF47D,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住所为鄂尔多斯江苏工业园区。

经营范围:开发、制造、销售钢丝网骨架塑料(聚乙烯)类复合管材管件、聚乙烯(PE)管材管件、钢塑类复合管材管件、钢带增强聚乙烯(PE)螺旋波纹管、加强筋螺旋焊接复合钢管、钢丝编织增强PE管、高压胶管、双壁波纹管等(含基础设施及民用、燃气用、工矿用、化工用、油田用)及配套管件;管道工程安装、维护及技术服务、智能管道系统开发与应用;开发、制造、销售粘接树脂、色母料、改性功能母料、涂塑粉末等各类塑料专用料;销售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矿山钢塑支护材料、电器产品、水暖器材、装潢材料、机电产品(除小汽车)、五金工具、劳保用品、(特殊劳保用品)、橡胶制品、钢材、建材、标准件;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策划,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东宏内蒙古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2017年6月,公司将其持有东宏内蒙古22.95%的股权转让给陈超,将其持有东宏内蒙古28.05%的股权转让给李斌;东宏内蒙古名称变更为内蒙古澎德橡塑有限公司;东宏内蒙古于2017年6月27日完成上述名称变更及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其股权。

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东宏内蒙古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一、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规模及投向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及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发行不超过4,933万股,扣除发行费用后,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如下:

单位:万元

(二)实际募集资金数额超出募投项目需求或不足时的安排

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各项目投资的实际需要,用自筹资金进行先期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用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款项。若募集资金不能满足项目需求,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董事会可以对募投项目及其具体资金使用计划等具体安排进行适当调整。

二、募集资金项目发展前景的分析

(一)项目市场空间较大

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指出,国内生产总值每年平均增长速度需保持在6.5%以上,照此推断,“十三五”期间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将有利于塑料管道行业维持持续增长趋势,未来塑料管道行业仍有较好的市场机会。具体而言,加快城镇化建设、加强农村水利建设、加速城市管网改造等带来的市场机会,预计未来几年塑料管道将保持在3%左右的增长速度,塑料管道在各类管道中市场占有率达到55%以上。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计划实施的多个重大工程及项目都与塑料管道行业密切相关,其中包括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面积1亿亩、农田有效灌溉面积达到10亿亩以上、推进南水北调东中线后续工程建设、引导约1亿人在中西部地区就近城镇化、建设海绵城市、建设地下管廊(网)、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0%、新增用气450亿立方米等,这些都会给塑料管道的应用市场开拓带来重大机遇。

(1)海绵城市建设

2014年10月,住建部提出《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2015年4月确定16个城市进行海绵城市建设先行试点工作。2015年10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2016年2月25日,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和水利部办公厅联合发出《关于开展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启动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2016年3月11日,住建部发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这些政策为塑料雨水收集模块、蓄水装置、塑料检查井、相关用途塑料管道系统等产品的大量应用创造了条件。

(2)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

2014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力争用5年时间,完成城市地下老旧管网改造;用10年左右时间,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地下管线体系。2015年4月住建部公示了2015年地下综合管廊十个试点城市名单,计划3年内建设地下综合管廊389公里,总投资351亿元。据统计,2015年全国共有69个城市在建地下综合管廊,约1,000公里,总投资约880亿元。2017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新开工重大水利工程21项。

(3)水利系统工程建设

“十二五”期间,塑料管道在水利系统的农村饮水安全和水利灌溉领域有较大的应用范围。水利部《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提出,“十三五”期间,我国将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面积1亿亩,还要加快东北节水增粮、华北节水压采、西北节水增效、南方节水等工程,发展区域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和微灌的模式都会使塑料管道产品在节水灌溉应用中大有可为。

(4)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2015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提出,计划到2020年,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重点区域提前一年完成,要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到2017年,城市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国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发展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以及对于黑臭水体治理、雨污分流改造、再生水输送等。上述工程项目会大量使用塑料管道材料。

(二)本项目符合国家和当地的经济发展规划

《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指出:

山东省“十三五”期间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加大优势产业骨干企业扶优力度,发展绿色制造,推进生产生活绿色化,坚持节约优先,树立节约循环利用资源观。健全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完善立体交通网络、地下综合管廊、防洪防涝、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生态城市、海绵城市。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建设省级以上技术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品具有质量轻、运输与施工便利、耐腐蚀的特点,是发展资源综合利用型、环境友好型新型化学建材系列产品,符合当地的经济发展规划。

(三)项目产品的附加值高,有利于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钢丝网增强聚乙烯复合管材是我国自主研发的新技术、新产品,其结合了钢材和塑料的不同优势,有良好的综合性能。在给水、排水、燃气、工矿等工程成功应用,并且效果良好。相比于普通塑料实壁管,在承受同等内部压力的条件下,该管材的管壁厚度相较塑料实壁管大幅减少,降低原材料耗用,显著降低成本,特别是在外径dn200mm以上的中大口径管道方面,其节省材料的优点更加突出。在PE钢丝管材管件方面,公司拥有超强双密封连接核心技术。

因此,本项目产品具有较高的技术壁垒和专利保护所带来的高附加值效应,尤其是大口径钢丝网增强聚乙烯复合管材、管件方面扩大生产规模符合未来市场需求,有助于提高公司在塑料复合管领域的市场地位,成为公司主要利润增长点之一。

(四)规模经营使公司在未来竞争中更具优势

随着市场的变化,近年来中国塑料管道行业的技术进步逐渐加快,所带来的竞争加剧使得中小企业可能面临越来越多的生存困难,行业发展资源会逐渐集中到有品牌优势、有质量保障、有竞争实力的企业。

我国塑料加工行业协会提出鼓励企业优化产业结构,发挥规模化经营的优势,提高产业集中度,提高产品质量和品牌优势,提高综合竞争能力,力争用3到5年时间培育数个年销售额在30到50亿人民币的大型管道企业,以此来规范和带动中国塑料管道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公司扩大主要优势产品的产能有利于公司规模化效应,在竞争中占据有利位置。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一、风险因素

(一)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生产塑料管道产品的原材料主要为聚乙烯、钢丝、钢管。报告期内公司各年度直接材料成本分别为人民币53,186.90万元、51,406.09万元、48,407.89万元和25,572.18万元,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90.44%、90.53%、89.33%和89.67%,原材料价格波动是影响公司盈利水平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国聚乙烯原料主要产自石油化工行业,供应较为充足,但受国际原油价格和国内供求关系的影响,一旦聚乙烯价格出现大幅波动,会给公司经营带来风险。

(二)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近年来,塑料管道行业发展迅速,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规模企业不断增多,市场竞争较为激烈。

随着国家一系列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农村水利工程推动等政策的拉动,我国塑料管道行业市场预计还将保持繁荣,市场容量将继续扩大,良好的预期使得越来越多新的竞争者加入到了塑料管道行业中,加剧了市场的竞争。因此,公司需要加快新产品研发,加大市场推广力度和生产设备方面的投入,继续扩大产能形成规模效应,保持竞争优势,否则将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风险

本次发行前,东宏集团直接持有公司67.16%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倪立营先生是东宏集团的第一大股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发展规划等具有重大影响力。虽然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包括制订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力求在制度安排上防范实际控制人操控公司现象发生,且公司自设立以来未发生过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股地位侵害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但实际控制之人仍可以通过行使表决权、管理权等方式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和重大决策,从而可能影响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四)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变化的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PE钢丝管材管件、PE管材管件和涂塑管材管件的生产和销售,产品广泛应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燃气、工矿、化工、电力热力、居民住宅等领域,市场需求主要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城镇化进程等因素影响。虽然目前国家政策有利于塑料管道行业发展,但如果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仍可能导致公司产品的市场需求减少,影响公司经营业绩。

(下转1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