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7年

10月17日

查看其他日期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得开封市祥符产业新城PPP项目《成交通知书》的公告

2017-10-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华夏幸福 证券代码:600340 编号:临2017-287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得开封市祥符产业新城PPP项目《成交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取得《成交通知书》,确认公司为开封市祥符产业新城PPP项目的成交人,成交条件如下:

1、合作期限:40年;

2、土地整理投资、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投资建设费用的投资回报率为15%;

3、当年产业发展服务费占入区项目当年新增落地投资额的比例为45%;

4、规划设计、咨询等其他服务费的投资回报率为10%。

公司将与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政府签署PPP项目合同,明确上述内容。公司在签署相关协议前将依法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17日

证券简称:华夏幸福 证券代码:600340 编号:临2017-288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以邮件方式发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的通知,会议于2017年10月16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佳程广场A座7层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并表决。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的董事8名,实际参与表决的董事8名。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文学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监事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拟签订整体合作开发建设经营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约定区域的合作协议及其专项结算补充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同日公告的临2017-289。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7年第十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拟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全面战略合作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同日公告的临2017-290号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7年第十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下属子公司京御地产拟收购廊坊圣斌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同日公告的临2017-291号公告。

(四)审议通过《关于下属子公司京御地产拟收购香河胜强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同日公告的临2017-292号公告。

(五)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17年第十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同日公告的临2017-293号公告。

特此公告。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17日

证券简称:华夏幸福 证券代码:600340 编号:临2017-289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签订整体合作开发建设经营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约定区域的合作协议及其专项结算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合同类型:合作协议及其专项结算补充协议

●合同生效条件: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且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合同履行期限:40年,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本协议中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政府与公司约定的合作开发区域占地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所涉及具体建设用地面积需以政府最终批准的规划为准。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该合同履行对公司2017年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利润等不构成重大影响。对未来几年公司的净资产和净利润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具体数额目前还无法预测,今后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本项目实施可能存在的主要风险为合同履行期限较长,存在可能遭遇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一、合同审议情况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已于2017年10月取得《成交通知书》,确认公司为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产业新城PPP项目成交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2017-287号公告)。

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整体合作开发建设经营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约定区域的合作协议〉及其专项结算补充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签署《关于整体合作开发建设经营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约定区域的合作协议》及《关于整体合作开发建设经营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约定区域的合作协议的专项结算补充协议》(以下合称“本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二、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甲方: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政府

乙方: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三、合同主要条款

(一)项目概况

甲方将以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行政区划内约定区域(以下简称“合作区域”)的整体开发各事项与乙方进行合作,合作区域北至开封市祥符区西姜寨乡乡界,南至规划祥港路,西至开封市祥符区西姜寨乡乡界,东至开封市祥符区西姜寨乡乡界。合作区域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

(二)合作内容

甲方负责整个区域内的开发建设管理工作,主要负责履行政府职能、主导重大事项决策、确定标准规范、提供政策支持、实施项目监管。甲方按约定负责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合作区域内规划建设用地的前期土地征转并形成建设用地,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开发进度提供建设用地并依法进行供地。

乙方负责投入全部资金全面协助甲方进行合作区域的投资、开发、建设、招商及运营等工作,并根据本协议约定享有相应的收益,乙方保证按时完成本协议约定的各项工作,具体包括在合作区域的开发中根据规划要求提供“九通一平”等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设施建设、土地整理投资、产业发展服务、规划咨询与设计、物业管理、运营维护等工作。

(三)合作开发排他性与合作期限

1、在本协议项下双方的合作是排他性的,非经乙方同意不可撤销或变更。

2、本项目的合作期限为40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四)项目公司

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将授权其下属全资子公司九通基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合作区域内独资成立专门从事合作区域开发建设经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成立后,本协议约定应由乙方享有、承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全部转由该项目公司承担。

(五)政府付费资金来源和保障

本着诚实守信、合作共赢、共同发展和“谁投资,谁受益”原则,甲方承诺将合作区域内所新产生的收入的地方留成部分(即扣除上缴中央、河南省、开封市级部分后的收入)按国家规定缴纳至地方财政后,按照约定比例留存后纳入财政预算支出管理和中长期财政规划,通过安排预算支出,作为支付乙方服务费用的资金来源,并完善各项收支手续,以保障乙方各项服务费用的顺利支付。

合作区域内所新产生的收入是指合作期限内合作区域内单位与个人经营活动新产生的各类收入,主要包括税收收入(原有企业原址产生的税收收入除外)、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其他非税收入(含专项收入和专项基金等)。

(六)乙方收取服务费用的对外项目和结算方式

1、就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建设服务费用,具体包括建设成本和投资收益两部分,投资收益按建设项目的总投资额的15%计算。

2、就土地整理投资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土地整理投资服务费用,具体包括土地整理投资成本和土地整理投资收益两部分,土地整理投资收益按土地整理投资成本的15%计算。

3、就产业发展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产业发展服务费用。当年产业发展服务费的总额,按照合作域内入区项目当年新增落地投资额的45%计算(不含销售类住宅项目)。

4、就规划设计、咨询等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服务费,该等费用由双方按照成本费用的110%计算。

5、就物业管理、公共项目维护及公用事业服务等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该等费用中政府付费部分按照政府定价执行;无政府定价的,按照政府指导价或经双方商定的市场价确定。

6、结算时间

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设施建设服务费用,应于具体建设项目竣工交付后60日内完成结算;当年土地整理投资服务费用,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结算;当年产业发展服务费用,每年结算不少于两次,末次结算应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当年规划与咨询服务、物业管理、公共项目维护及公用事业服务费用等,甲方应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结算。

(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在乙方及入驻园区企业需要融资时,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下,甲方或其职能部门予以全力支持。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积极办理或为乙方及入驻园区企业争取各项最优惠的税收、技术技改、科技创新等政策。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负责全部合作事项所需的全部资金筹措并做到及时足额到位,确保资金使用平衡,确保全部合作事项按时完成;组织进行合作区域的发展战略论证,科学制定合作区域的产业定位;整合国内外高水平的规划设计单位,提出合作区域总体方案和规划建议,制订可行的实施计划;建设用地开发建设、招商引资,乙方应按照甲方制定的总规、控规和国家政策执行。

(八)生效条件

本协议由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且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协议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协议履行对公司2017年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利润等不构成重大影响。对未来几年公司的净资产和净利润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具体数额目前还无法预测,今后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二)公司与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政府签署正式合作协议,将明确双方在开发建设经营合作区域中的权利义务,确定公司投资和回报计算方式,为公司与祥符区人民政府以PPP模式共同实施祥符区产业新城项目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五、风险提示

(一)本协议中祥符区人民政府与公司约定的合作开发区域占地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所涉及具体建设用地面积需以政府最终批准的规划为准。

(二)本项目实施可能存在的主要风险为合同履行期限较长,存在可能遭遇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17日

证券简称:华夏幸福 证券代码:600340 编号:临2017-290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

《全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幸福”或“公司”或“甲方”)拟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或“乙方”)签署《全面战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建立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民生银行将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为公司提供综合授信服务(不超过人民币20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授信和融资支持)、发债融资服务、资金管理服务、国际结算及融资服务等全方位金融服务。

●协议生效条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由双方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协议有效期:3年,到期若双方无异议,协议将自动延续1年,重新签署合作协议。

●本协议的签署对公司2017年度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利润等不构成重大影响。

●本协议作为指导双方合作的框架性文件,为双方后续推进具体合作奠定了基础。本协议涉及的具体合作业务,需双方另行签订具体协议进行约定,具体合作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融资金额目前暂无法确定。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具体合作业务协议的签署情况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全面战略合作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上市公司

负责人:洪崎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它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财务状况:截至2017年6月30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资产为57,672.09亿元,净资产为3,745.22亿元,2017年1-6月营业收入为705.35亿元,净利润286.14亿元。

公司与民生银行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战略合作协议的签署

本协议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签署。

(三)签署协议已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

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全面战略合作协议〉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战略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了维护、扩大和密切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合作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本着长期合作、互相支持、共谋发展的原则,愿意结成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并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作关系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相互支持、诚实守信的原则,在符合相关法律和有关信贷管理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双方将本着务实、高效、诚信的原则,逐步落实各项合作内容。甲方在业务发展过程中将积极考虑与乙方的合作,在结算与现金管理、融资授信业务、投资银行、资产管理等业务领域进行全面合作。

(二)合作内容

乙方将甲方及成员单位作为重要的客户和战略合作伙伴,支持其业务发展。在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业产业政策、监管规定和政策及乙方有关内部并履行内部审批程序的前提下,为甲方及其成员单位量身定做综合金融服务方案并提供融资、结算、资本运作、信息咨询、理财、企业年金等多层次、全方位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综合授信服务

在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业产业政策、监管规定和政策及乙方内部授信评审制度并经过乙方内部授信审批程序的前提下,乙方对甲方(及甲方成员)提供融资性授信服务,并优先用于甲方及甲方重点项目,大力支持甲方及其下属企业的项目运作。乙方给予其意向授信额度人民币200亿元。具体融资发放须按照人民银行、银监会及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在符合乙方内部相关要求的风险控制条件下进行审批和执行。

2、发债融资服务

在重点合作的发债融资业务领域,乙方将积极为甲方提供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业务方面的主承销服务。同时,为实现双方长期合作共赢,乙方承诺将降低甲方各种债权融资工具的发行及承销费用,收费水平将不高于同业最低价格。

3、资金管理服务

(1)现金管理服务。如有需要,乙方可为甲方量身定制现金管理全套方案。运用现金池、网银跨行资金归集、集团网、银企直联、跨行宝等多种产品,满足甲方日常支付结算、账户管理、流动性管理等多种需求,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可实现日后甲方成员单位的资金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管理、及时划转、账户实时查询、异地监控等功能。

(2)理财服务。乙方在企业资金管理业务上具有产品多样性、风控能力强的特点,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流动利ABCD、“资金池”及“项目类”理财产品等,乙方将充分利用其产品设计组合优势,针对甲方及其成员单位对资金管理不同阶段的需求提供多种形式的理财服务。乙方承诺将根据甲方资金的安排,结合自身资产头寸情况,为甲方提供专属定制化理财产品及额度;同时,乙方承诺当甲方发生大额资金支取时,即甲方资金账户内的存款总量无法满足资金支出需求时,乙方将结合甲方在乙方的理财资产为质押物,为甲方提供低成本短期融资安排,如开立保函、开立承兑汇票等,并提供最优惠的费用政策。

(3)法人透支服务。合作期内,在不违反国家信贷政策且符合乙方授信审批条件的前提下,乙方可为甲方提供法人账户透支业务。

(4)汇率风险规避服务。乙方为保证甲方资金安全,避免因汇率双向波动造成资金损失,将提供远期结售汇、远期外汇买卖、人民币与外币掉期等多种汇率避险工具,保证甲方资金安全。

(5)企业年金账管/托管服务以及弹性福利计划服务。乙方根据甲方需求,为其设计具有企业福利性质的年金业务服务和弹性福利计划服务。

4、国际结算及融资服务

(1)乙方将优先处理甲方的国际结算业务,并将借助乙方在香港设立的分支机构的优势,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相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运用境内外价格的差异,为甲方开展相关境内外人民币/外币融资、投资及结算等服务。

(2)乙方将提供切合甲方要求的常规和特殊类型贸易金融产品,如信用证、各类保函等多种国际结算金融产品。

(3)乙方将根据甲方需求,通过全球各主要城市的分支机构,协助甲方进行国际业务的协调工作。

5、投资银行服务

乙方凭借自身的专业优势、管理优势、服务优势,向甲方提供优质的投资银行服务,包括资产重组并购顾问、银团贷款承销安排、结构化融资顾问、资产证券化顾问服务、企业发债顾问、企业理财咨询、上市公司市值管理服务、企业资信服务等系列专业化、高水准的投资银行服务以及产业基金、PE基金主理银行、股权私募顾问、直接投资顾问等股权融资服务,服务于甲方的战略实施,协助甲方提高总体资产回报。

6、个人金融服务

乙方为甲方员工提供全面的包括银行卡、信用卡、手机银行、个人理财、员工消费贷款、住房按揭等个人金融服务,最大程度地满足甲方员工的金融服务需求。

7、其他金融服务

乙方开发的各类新的金融产品将优先向甲方及成员单位提供,并根据甲方及成员单位的不同发展阶段需求,及时调整服务内容。

(三)合作机制

甲乙双方保持高层领导之间的紧密联系,建立高层领导年度合作会谈机制。甲乙双方成立联合工作组,建立专人联络机制。双方各自确定专人分别作为双方业务联络人员,负责双方信息沟通、资料传递、业务协调等事务,保持多层次的沟通和交流,对对方的业务需求给予高度重视、迅速响应和妥善处理。甲乙双方应加强相互交流与联络,在不违反国家和商业机密的前提下为对方单位提供有关国家政策、行业规范、业务流程、以及系统操作等方面的培训和指导。

(四)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协议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本协议自动延续一年,重新签署合作协议。

三、协议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协议的签署将有助于公司与民生银行建立稳定合作伙伴关系,有利于公司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为公司各项业务的开展提供金融支持、对公司未来经营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要求。

(二)本协议的履行对公司2017年度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利润等不构成重大影响。

四、协议履行的风险分析

(一)本协议作为指导双方合作的框架性文件,为双方后续推进具体合作奠定了基础。本协议涉及的具体合作业务,需双方在符合业务审批条件、办理程序及本协议所确定原则的前提下另行签订具体协议进行约定。

(二)双方合作的具体项目需按照人民银行、银监局及国家相关法规部门的规定,在符合乙方内部相关要求的风险控制条件下进行审批和执行,具体合作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融资金额目前暂无法确定,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具体合作项目情况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一)《华夏幸福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二)《全面战略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17日

证券简称:华夏幸福 证券代码:600340 编号:临2017-291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

京御地产拟收购廊坊圣斌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御地产”)拟与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贵诚”)签订《股权收购协议》,京御地产拟回购华能贵诚持有的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廊坊圣斌”)49%股权,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918,625,000元。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无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一、交易概述

经公司2016年9月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十四次会议审议批准,京御地产、廊坊圣斌与华能贵诚签署《增资协议》,华能贵诚以信托计划向廊坊圣斌增资不超过18亿元,其中9.8亿元计入注册资本,剩余资金计入资本公积,增资完成后华能贵诚持有廊坊圣斌49%的股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9月10日公告的临2016-209号公告)。

根据上述《增资协议》,华能贵诚实际向廊坊圣斌增资18亿元,其中9.8亿元进入注册资本,剩余资金计入资本公积。经各方友好协商,华能贵诚现拟退出廊坊圣斌,京御地产拟收购华能贵诚持有的廊坊圣斌49%股权。

二、交易审议情况

公司已于2017年10月1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下属子公司京御地产拟收购廊坊圣斌股权的议案》,同意京御地产与华能贵诚签署《股权收购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三、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军;

注册资本:420,000万元;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6号购物中心商务楼一号楼24层5、6、7号;

经营范围:(一)资金信托;(二)动产信托;(三)不动产信托;(四)有价证券信托;(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九)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十)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十一)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十二)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十三)从事同业拆借;(十四)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华能贵诚的主要股东为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贵州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交易标的情况

(一)本次交易的标的:廊坊圣斌49%股权。

(二)廊坊圣斌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3年09月16日;

注册地址:廊坊市广阳区第六大街小区4号楼6层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胡学文;

注册资本:20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

京御地产持有廊坊圣斌51%股权,华能贵诚持有廊坊圣斌49%股权。

(三)廊坊圣斌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五、股权收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权收购

经各方协商,由京御地产受让华能贵诚持有的廊坊圣斌49%股权(以下简

称“标的股权”),股权收购价款支付日期为2017年11月2日。

(二)股权收购价款

各方一致确认,京御地产收购标的股权的收购价款为人民币1,918,625,000元。

(三) 工商登记

当京御地产向华能贵诚支付完毕标的股权所对应的全部股权收购价款后,华能贵诚有义务按照京御地产的要求配合办理标的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四)违约责任

1、如京御地产逾期支付股权收购价款,则每逾期一日,京御地产按未付款项的千分之一向华能贵诚支付违约金,直至逾期款项足额支付之日止。

2、如华能贵诚在足额收到京御地产股权收购价款后60工作日内,不按照本协议约定按照京御地产要求配合办理标的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但因工商部门原因等非华能贵诚原因导致无法办理的除外,华能贵诚应赔偿京御地产直接损失。

六、本次股权收购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权转让系京御地产、廊坊圣斌和华能贵诚签订《增资协议》的后续事项,华能贵诚为廊坊圣斌补充了流动资金,推进了廊坊圣斌旗下项目开发建设进度。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华能贵诚将退出廊坊圣斌,廊坊圣斌将成为京御地产全资子公司。

七、备查文件

《华夏幸福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17日

证券简称:华夏幸福 证券代码:600340 编号:临2017-292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

京御地产拟收购香河胜强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御地产”)拟与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大华”)签订《股权收购协议》,京御地产拟回购平安大华持有的香河县胜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河胜强”)45%股权,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368,094,250元。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无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一、交易概述

经公司2016年11月3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九十三次会议审议批准,京御地产、香河胜强与平安大华签署《增资协议》,平安大华拟以其设立的资管计划向香河胜强增资不超过20亿元,其中9亿元计入注册资本,剩余资金计入资本公积,增资完成后平安大华持有香河胜强45%的股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2月2日公告的临2016-294号公告)。

根据上述《增资协议》,平安大华以其设立的资管计划对香河胜强实际增资13亿元,其中9亿元计入注册资本,其余资金计入资本公积。经各方友好协商,平安大华现拟退出香河胜强,京御地产拟收购平安大华持有的香河胜强45%股权。

二、交易审议情况

公司已于2017年10月1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下属子公司京御地产拟收购香河胜强股权的议案》,同意京御地产与平安大华签署《股权收购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三、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平安大华由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00%持股。

四、交易标的情况

(一)本次交易的标的:香河胜强45%股权。

(二)香河胜强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香河县胜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3年11月01日;

注册地址:香河县永清路西侧新华大街北侧(华夏城市规划展览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丹;

注册资本:20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京御地产持有香河胜强55%股权,平安大华持有香河胜强45%股权。

(三)香河胜强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五、股权收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权收购

经各方协商,由京御地产受让平安大华持有的香河胜强45%股权(以下简

称“标的股权”),股权收购价款支付日期为2017年11月6日。

(二)股权收购价款

各方一致确认,京御地产收购标的股权的收购价款为人民币1,368,094,250元。

(三) 工商登记

当京御地产向平安大华支付完毕标的股权所对应的全部股权收购价款后,平安大华有义务按照京御地产的要求配合办理标的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四)违约责任

如京御地产逾期支付股权收购价款,则每逾期一日,京御地产按未付款项的千分之一向平安大华支付违约金,直至逾期款项足额支付之日止。

平安大华应在收到京御地产股权收购价款后60个工作日内,按照京御地产要求配合办理标的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六、本次股权收购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权转让系京御地产、香河胜强和平安大华签订《增资协议》的后续事项,平安大华为香河胜强补充了流动资金,推进了香河胜强旗下项目开发建设进度。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平安大华将退出香河胜强,香河胜强将成为京御地产全资子公司。

七、备查文件

《华夏幸福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17日

证券代码:600340 证券简称:华夏幸福公告编号:2017-293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第十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7年11月7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7年第十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7年11月7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固安县孔雀大道一号规划展馆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7年11月7日

至2017年11月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临时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 登记时间:2017年11月1日(星期三)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二) 登记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霞光里18号佳程广场A座7层

(三) 登记手续:

1、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能证明法人股东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3、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到达邮戳或传真到达时间应不迟于2017年11月1日下午16:30)。

六、 其他事项

(一)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霞光里18号佳程广场A座7层

联 系 人:林成红

电 话:010-56982988

传 真:010-56982989

邮 编:100027

(二)其他:参加现场会议时,请出示相关证件的原件。与会股东的交通、食宿费自理。

特此公告。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1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7年11月7日召开的贵公司2017年第十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简称:华夏幸福 证券代码:600340 编号:临2017-294

债券代码:122494 债券简称:15华夏05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7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年10月20日

●债券付息日:2017年10月23日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于2015年10月22日发行的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次债券”)将于2017年10月23日(本次债券付息日原定为2017年10月22日,因10月22日为休息日,故付息日顺延至其后第1个交易日)开始支付自2016年10月22日至2017年10月21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5华夏05(代码:122494)。

3、发行人: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4、债券品种及发行规模:本次债券期限为7年期,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最终发行规模为40亿元。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证监许可[2015]2184 号。

6、担保情况:本次债券无担保。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债券利率:本次债券的票面利率为5.10%,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前5年固定不变,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的债券票面利率为存续期内前5年票面利率加上调基点,并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

9、还本付息方式: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0、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6年至2022年每年的10月22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自 2016 年至2020年间每年的10 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22年10月22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10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2、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13、上市日期:2015年12月02日。

14、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次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5.10%。本次付息每手“15华夏05”(122494)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1.00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7年10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华夏05”持有人。

四、本次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息服务,后续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次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次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次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次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次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次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次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关于向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次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本次付息每手“15华夏05”(122494)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1.00元(含税)。

3、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5华夏05”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次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之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为便于本公司缴纳上述税款,请上述QFII、RQFII在本次债券本次付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本公告所附表格《“15华夏05”付息事宜之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等一并传真至本公司,盖章后的原件寄送至本公司处。

联系人:齐麟、王文康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霞光里 18 号佳程广场 A 座 7 层

电话:010-56982988

传真:010-56982989

信封上请注明“QFII所得税资料”或“RQFII所得税资料”。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QFII、RQFII所得税。如QFII、RQFII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QFII、RQFII自行承担。

六、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霞光里18号佳程广场A座7层

联系人:齐麟、王文康

联系电话:010-56982988

传真:010-56982989

2、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2层

联系人:蒋昱辰、石衡、刘忠江、王艳艳、黄晨源

联系电话:010-60833551

传真:010-60833504

3、联席主承销商

(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103

联系人:徐孟静、李晴、陈一

联系电话:010-66553161

传真:010-66553283

(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16楼

联系人:杜雄飞、冯伟、洪渤、杨奔、任伟鹏、赵妤

联系电话:010-56513134

传真:010-56513103

4、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高斌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传真:021-58754185

特此公告。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17日

附表:

“15华夏05”付息事宜之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

填写人: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联系地址:

公司名称(公章):

日期:2017年 月 日

证券简称:华夏幸福 证券代码:600340 编号:临2017-295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得南京空港会展小镇PPP项目《中标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取得《中标通知书》,确认公司为南京空港会展小镇PPP项目的中标供应商,中标价格如下:

1、土地整理投资、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投资建设费用的投资回报率为15%;

2、规划设计、咨询等其他服务费的投资回报率为10%。

公司将在后续签署的具体项目协议中明确上述内容,在签署相关协议前将依法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