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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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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2017-10-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00 证券简称:维维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62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年10月17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将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质押的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票17,123,288股股票予以解除质押,质押解除日期为2017年10月16日,相关质押解除手续已办理完毕。此次解除质押的17,123,288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02%。截至本公告日,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票517,531,283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0.95%。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计质押的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共计449,326,955股,占其持股总数比例为86.82%,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6.87%。

特此公告。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300 证券简称:维维股份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订正版)

上市公司名称: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维维股份

股票代码:600300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宁波博泓合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八号办公楼729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宫门口头条33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2017年10月19日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相关条款订正如下: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 第二条原为:

二、未来十二个月持股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增持上市公司股票的意向,不排除在未来 12个月内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发生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将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现订正为: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 第二条

二、未来十二个月持股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增持上市公司股票的意向。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股权转让完成后6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本次股权转让完成6个月之后,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在任意连续90天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股份比例不超过1%,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股份比例不超过2%。若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12个月内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降至5%以下的部分,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另行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减持。

其他条款不变,特此订正,对因此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

全文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 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制。

2.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 2017年10月16日,宁波博泓合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代表“安信乾盛国鑫创沅1号资产管理计划”)签订了《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合同》,拟受让国鑫创沅1号持有的维维股份6.9%的股份,合计115,340,000股股份。

5. 上述转让完成后,宁波博泓合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维维股份6.9%股份,即115,340,000股。

6. 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7.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宁波博泓合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八号办公楼729室

认缴出资:36,401万元

成立时间:2016年3月21日

执行事务合伙人:董知

主体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81MGR60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

营业期限:20年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宫门口头条33号

邮政编码:100034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之内未受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四、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信息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预计持有维维股份6.9%的已发行股份外,在境内、境外其它上市公司中无持有或控制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17年10月16日与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代表“安信乾盛国鑫创沅1号资产管理计划”)签订《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合同”),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代表“安信乾盛国鑫创沅1号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共计115,340,000股,占维维股份总股本6.9%。

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维维股份的目的是看好维维股份未来的发展。

二、 未来十二个月持股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增持上市公司股票的意向。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股权转让完成后6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本次股权转让完成6个月之后,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在任意连续90天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股份比例不超过1%,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股份比例不超过2%。若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12个月内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降至5%以下的部分,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另行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减持。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 本次权益变动情况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17年10月16日与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代表“安信乾盛国鑫创沅1号资产管理计划”)签订《股份转让合同》,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维维股份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15,340,000股。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115,34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6.9%。

二、 股份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17年10月16日与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代表“安信乾盛国鑫创沅1号资产管理计划”)签订《股份转让合同》,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维维股份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15,340,000股。

1. 协议当事人

转让方: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代表“安信乾盛国鑫创沅1号资产管理计划”)

受让方:宁波博泓合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拟转让股份的性质、数量及比例

本次转让的股份为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代表“安信乾盛国鑫创沅1号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维维股份115,340,000股无质押、无限售的流通股份,占维维股份总股本的6.9%。

3. 转让价格

转让股份的价格按人民币5.05元/股计算,转让总金额为582,467,000元。转让股份的价格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是本协议签署前一交易日即2017年10月15日维维股份股票收盘价格5.53元/股的91.33%。

4. 付款安排

1) 受让方应在签订转让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且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合规性批准文件之前,将人民币240,000,000元作为首期股份转让价款,以人民币汇入转让方指定账户。

2) 受让方应在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过户登记批准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将人民币342,467,000元,以人民币汇入转让方指定账户。转让方和受让方一致同意,受让方可以分若干次汇入剩余股份转让价款。

5. 股份交割

1) 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在受让方支付首期股份转让价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至上交所申请为取得所本股份转让所必需的合规性批准文件而进行的合规性确认。

2) 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在取得上交所的合规性批准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本股份转让所必需的股份过户登记。

6. 协议的成立、生效

本合同经转让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以及受让方签署后成立并生效。

7.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的相关批准

本次股份转让须经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上海分公司等有关部门的批准。自本次转让相关股份登记过户之日起,受让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得违规减持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三、 所持股份权益受限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此次受让的上市公司115,340,000股全部为无限售流通股,占维维股份目前总股本的6.9%,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协议转让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没有任何买卖维维股份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

1.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2. 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 本报告书所提及的有关合同、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4. 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如有);

5. 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如有)。

二、 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上市公司: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徐州市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宁波博泓合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章):董知

签署日期:2017年10月19日

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宁波博泓合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章):董知

签署日期:2017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