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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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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证  书

2017-10-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7)沪东证经字第29224号

申请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208号1801室

法定代表人:肖风

委托代理人:郑惟晴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二○一七年九月十八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二○一七年九月十八日在有关报刊上刊登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二○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九月二十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分别刊登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公证人员唐宋飞于二○一七年十月十八日上午十时在上海市陆家嘴西路99号10层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汪东的监督下,由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监督员谢志强、楼羿南进行计票。截至二○一七年十月十七日十七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1,928,636,451.32份,占二○一七年九月十四日权益登记日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1,930,249,601.97份的99.92%,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1,928,636,451.32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召集的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相应程序,本公证书后所附的《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统计表》复印件内容与原件相符。

上 海 市 东 方 公 证 处

公 证 员 林奇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