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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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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7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

2017-10-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财通证券 股票代码:601108

(住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室)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10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财通证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股东持股锁定承诺

本公司股东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机构的监管规定,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所持股份的锁定承诺期限。在锁定期限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持有或管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如下表所示:

注:玉环县财务开发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更名为玉环市财务开发公司;富阳市工贸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更名为杭州富阳工贸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市财政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日更名为嘉兴市嘉实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温州市财务开发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更名为温州市财务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国有股转持方案的批复》(浙财金〔2017〕7号)的有关规定,在本次发行上市时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公司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义务。

根据《浙江省国资委关于省交通集团公司吸收合并省铁路集团公司方案的批复》(浙国资企改〔2016〕9 号),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其全资子公司浙江省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后,浙江省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注销。其现有全部资产、债权、债务、合同及商业活动承诺由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继,相关资产(股权)全部变更至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公司承继了浙江省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发行人74,355,497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30%,并承继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国有股转持义务等相关持股承诺和义务。

此外,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本公司控股股东浙江金控就股份锁定期限作出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所持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每年减持上述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3、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遇除息除权事项,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如违反上述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将在获得收益的5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关于锁定股份之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国有股权划转发生的转让,本公司不受本承诺限制。”

本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浙江财开就股份锁定期限作出承诺如下:

“本公司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同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在持股期限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持有或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财通证券股份。本公司同时承诺,将督促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动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就其持有的财通证券的股份切实履行股份锁定、减持意向等相关承诺。因国有股权划转发生的转让,本公司不受本承诺限制。”

三、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公司上市后自动生效,有效期三年。公司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导致本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第20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预案日”,财通证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财通证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则公司及控股股东等相关主体将在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下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措施。在触发稳定股价预案日起15个交易日内,公司及控股股东将协商确定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稳定股价措施的方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公司将及时召开董事会结合实际情况审议制定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并通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对于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措施,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应在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10个交易日内启动执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如下:

(一)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回购目的、方式,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回购期限,预计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管理层对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的影响的分析报告。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条件时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

若公司股价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多次触发股价稳定预案条件的(不包括以下情况: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或按本预案终止执行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起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均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股份资金合计不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超出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权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二)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浙江金控提出的增持公司股份具体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公司A股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并依法履行其所需的审批/备案以及内部决策程序。浙江金控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条件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浙江金控上一年度自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30%。

若公司股价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多次触发股价稳定预案条件的(不包括以下情况: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或按本预案终止执行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起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均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浙江金控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合计不高于上一年度自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6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浙江金控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制定稳定股价的措施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要求,在触发稳定股价预案日起15个交易日内,及时制定股价稳定措施与方案,供财通证券及其控股股东选择,通过董事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要求其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公司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条件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已制定或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已开始执行的措施视为实施完毕而无需继续执行: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一会计年度内,公司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股份金额或控股股东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股份金额累计已达到上述规定的上限要求;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浙江金控承诺:“财通证券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财通证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督促财通证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购回财通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公司公开发售的股份(如有),购回价格按照发行价(若财通证券的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做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启动股份购回工作。如经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财通证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且本公司有过错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浙江财开承诺:“财通证券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财通证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督促财通证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购回财通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公司公开发售的股份(如有),购回价格按照发行价(若财通证券的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做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启动股份购回工作。如经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财通证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且本公司有过错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公司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性影响的,本公司将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做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若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公司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财通证券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财通证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四)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本次发行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本公司已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本次发行律师服务机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所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验证,确保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本所承诺将严格按生效司法文书所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进行赔偿,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本次发行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五、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控股股东的承诺

根据浙江金控签署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函》,浙江金控承诺:“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其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本公司将视情况进行减持财通证券的股份,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1)减持前提:不存在违反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减持价格: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24个月内进行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

(3)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但如果其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转让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1%的,将仅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4)减持数量: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24个月内进行减持的,每年减持上述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

(5)减持期限: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其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重新公告减持计划。

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经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本公司将违反承诺减持股份所得的相应收益上缴财通证券,同时,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和/或所持流通股自未能履行本承诺书之承诺事项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硅谷银嘉的承诺

根据硅谷银嘉签署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函》,硅谷银嘉承诺:“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其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本企业将视情况进行减持财通证券的股份,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1)减持前提:不存在违反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减持价格: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24个月内进行减持的,减持价格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已作出承诺;

(3)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4)减持数量: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24个月内进行减持的,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已作出承诺,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持股比例;

(5)减持期限: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其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重新公告减持计划。

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企业将出售财通证券的股票收益所得上缴财通证券,同时,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和/或所持流通股自未能履行本承诺书之承诺事项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

(一)控股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控股股东浙江金控承诺:“本公司将积极履行就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做的全部承诺,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未履行相关承诺,公司承诺采取如下补救措施:本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如本公司因未履行承诺获得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归财通证券所有;本公司将停止从财通证券获得现金分红,同时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财通证券的股票不得转让,直至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或作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为止;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给财通证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有关稳定股价、减持意向的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公司所持财通证券的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所持流通股自未能履行承诺事项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益的,将在获得收益的5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本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浙江财开承诺:“本公司将积极履行就财通证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事宜所做的全部承诺,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未履行相关承诺,本公司承诺采取如下补救措施: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如本公司因未履行承诺获得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归财通证券所有;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财通证券的股票不得转让,直至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或作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为止;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给财通证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公司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承诺:“如公司违反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回购新股及赔偿损失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依法向投资者进行赔偿,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关于回购股份、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如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导致本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第20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预案日”,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时,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措施方案要求公司回购股份但未实际履行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关于及时制定股价稳定措施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等职责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被暂停自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直至确实履行相关责任为止。

若公司为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其它类型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

(1)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不履行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其他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股东硅谷银嘉、杭州万丰锦源京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邮政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中大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台州市金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38家股东分别承诺:

“本公司/本企业将积极履行就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做的全部承诺,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未履行相关承诺,本公司/本企业承诺采取如下补救措施:

(1)本公司/本企业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如本公司/本企业因未履行承诺获得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归财通证券所有;

(4)本公司/本企业将停止从财通证券获得现金分红,同时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财通证券的股票不得转让,直至本公司/本企业履行相关承诺或作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为止;

(5)本公司/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给财通证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企业将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分别承诺:

“本人将积极履行就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做的全部承诺,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未履行相关承诺,本人承诺采取如下补救措施:

(1)本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如本人因未履行承诺获得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归财通证券所有;

(4)本人将停止从财通证券获得薪酬、分红或津贴,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财通证券的股票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或作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为止;

(5)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给财通证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七、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就股份锁定期限、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减持价格、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稳定股价、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事项做出了公开承诺,并提出了承诺约束措施。相关责任主体的承诺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承诺内容及约束或补救措施合法、合理、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相关的承诺系承诺人真实意思,承诺人提出的未履行承诺而采取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八、提醒投资者关注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主要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7 年6 月30 日。公司2017年前三季度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五节财务会计信息”相关内容。

证券市场存在一定的周期性,表现为证券市场成交量的波动以及股票指数的走势。证券公司业务对证券市场的波动较为敏感,导致证券公司经营业绩波动呈周期性特征。证券市场的波动对证券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是由行业特点决定的,并将持续存在。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证券行业的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未对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主营业务和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在税收政策等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受资本市场波动的影响,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行业趋势,公司预计2017年全年的营业收入、净利润与上年相比无重大变化。

九、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

一、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729号)文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7〕394号)文核准。证券简称“财通证券”,股票代码“601108”。本次发行的359,000,000股股票将于2017年10月24日起上市交易。

四、本次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7年10月24日

(三)股票简称:财通证券

(四)股票代码:601108

(五)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3,589,000,000股

(六)本次A股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359,000,000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本次公开发行的359,000,000股股票。

(八)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及期限以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请参见“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二、股东持股锁定承诺”与“五、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九)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上市保荐机构: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董事

本公司董事会现由12名董事组成,其中4名为独立董事。截至目前,本公司董事情况如下:

(二)监事

本公司监事会现由7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3名。截至目前,本公司监事情况如下:

(三)高级管理人员

本公司现有高级管理人员10名。截至目前,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本公司董事徐爱华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注:间接持股比例系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得到。

除上述人员外,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债券的情形。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

财通证券的控股股东为浙江金控,本次发行前,其持有财通证券1,182,307,354股股份,持股比例36.60%。浙江金控性质为省直属国有企业,浙江省政府授权浙江省财政厅进行监督管理。基本情况如下:

成立时间:2012年9月6日

法定代表人:钱巨炎

住所:杭州市西湖区浙大路5-1号

注册资本:1,200,000.00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金融类股权投资、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与资产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17年6月30日,浙江金控单体口径的总资产为5,623,866.69万元,净资产为5,547,169.48万元,2017年上半年实现净利润54,063.93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浙江金控合并口径的总资产为13,452,824.28万元,净资产为6,763,771.95万元,2016年实现净利润424,840.69万元。以上数据经天健审计。

(二)实际控制人

财通证券的实际控制人为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是浙江省政府组成部门。浙江省财政厅持有浙江财开100%股权,浙江财开持有浙江金控100%的股权。

四、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总股本为3,230,000,000股,本次公开发行股票359,000,000股,本次发行前后本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锁定期限详见“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二、股东持股锁定承诺”。

(二)本次发行后的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户数为293,571户,前十大A股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359,000,000股

二、发行价格:11.38元/股

三、发行市盈率:22.98倍(每股收益按照2016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四、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五、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3,59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32,31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本次发行网下投资者和网上投资者合计弃购636,510股,由承销团包销。

六、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408,542.00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10月19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17〕406号)。

七、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总费用为12,709.57万元,具体构成如下:

*上表中发行费用为不含增值税的金额

本次发行每股发行费用为0.35元/股(按不含增值税的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股数)。

八、募集资金净额:395,832.43万元

九、发行后每股净资产:5.50元(根据本公司2017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合计数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发行后每股收益:0.50元(根据2016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财务会计信息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公司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和2017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天健审〔2017〕7798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2016年12月31日及2017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6年1-9月及2017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2016年1-9月及2017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其中2016年1-9月及2017年1-9月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公司2017年三季度财务报表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17年1-9月主要财务信息

注1:基本每股收益=当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加权平均股本;

注2: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二、2017年1-9月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截至2017年9月30日,公司资产总计为4,966,410.55万元,较上年末下降9.34%,主要系(1)2017年1-9月证券市场交易活跃程度下降,经纪业务相关的客户存款减少,导致货币资金下滑;(2)公司债券逆回购业务减少,导致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下降。

截至2017年9月30日,公司负债合计3,340,452.49万元,较上年末下降15.30%,主要系(1)受证券市场交易活跃程度下降影响,经纪业务相关的代理买卖证券款减少;(2)公司债券正回购减少,导致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下降。

2017年1-9月,公司营业收入312,369.63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9.75%;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20,970.28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11.97%。主要由于受证券市场波动的影响,公司的经纪业务手续费净收入、投资银行业务净收入和资产管理业务净收入较去年同期有所下滑。

三、2017年全年经营业绩预计

证券市场存在一定的周期性,表现为证券市场成交量的波动以及股票指数的走势。证券公司业务对证券市场的波动较为敏感,导致证券公司经营业绩波动呈周期性特征。证券市场的波动对证券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是由行业特点决定的,并将持续存在。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证券行业的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未对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主营业务和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在税收政策等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受资本市场波动的影响,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行业趋势,公司预计2017年全年的营业收入、净利润与上年相比无重大变化。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和保荐机构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已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放路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城东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二、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日期间无其他重要事项发生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婷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联系电话:010-58328888

传真:010-58328954

保荐代表人:刘文成、司宏鹏

协办人:张一

其他项目组成员:管辰阳、李昭、张昊驰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A股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A股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推荐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10月23日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联席主承销商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