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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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16景峰01”公司债券2017年付息公告

2017-10-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08 证券简称:景峰医药 公告编号:2017-063

债券代码:112468 债券简称:16景峰01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16景峰01”公司债券2017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7年10月26日,凡在2017年10月26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7年10月26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发行的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简称“16景峰01”、“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12468)至2017年10月26日将期满1年。根据本公司“16景峰0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私募债券名称: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私募债券简称:16景峰01。

3、私募债券代码:112468。

4、发行总额:人民币8亿元。

5、发行方式:本期债券发行采取网下面向合格投资者询价配售的方式,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根据询价簿记情况进行配售。

6、发行对象: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A股证券账户且符合《管理办法》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7、存续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6年10月27日至2021年10月26日。若投资人行使回售选择权,计息期限为2016年10月27日至2019年10月26日。

8、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的利率采取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下询价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利率区间,以簿记建档方式确定最终发行利率,债券利率3.78%。

9、计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

10、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1、起息日:2016年10月27日

12、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10月27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若投资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10月27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3、本金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1年10月27日。若投资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10月27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4、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对于本期债券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存续期的第3个计息年度末调整本期债券第4、5个计息年度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10个交易日,通知本期债券持有人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调整方式(加/减调整幅度)以及调整幅度。若发行人未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3个计息年度末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第4、5个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不变。

15、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对于本期债券发行人在通知本期债券持有人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调整方式(加/减调整幅度)以及调整幅度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额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16、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17、受托管理人: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8、监管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云岩支行。

19、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次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20、本期债券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78%,每10张面值1,000.00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37.80000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30.240000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34.0200000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7年10月26日。

2、除息交易日:2017年10月27日。

3、债券付息日:2017年10月27日。

4、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3.78%。

5、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7年10月27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7年10月26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景峰01”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债券付息办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发行人: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湘武

咨询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500号华润时代广场30楼

邮政编码:200120

咨询联系人:欧阳艳丽

咨询电话:021-58360092

传真电话:021-58360818

八、相关机构

1、主承销商: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文学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75层

联系人:高祇

联系电话: 021-20336000

传真:021-20336046

2、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2-28楼

联系电话:0755-21899306

邮政编码:518000

特此公告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