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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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10-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承诺事由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承诺期限履行情况
股改承诺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
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重组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关于本次重组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详见公司于2016年9月3日披露在巨潮咨询网的《关于重大资产购买相关方出具承诺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129)2016年01月20日长期严格履行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对重组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关于对重组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详见公司于2016年9月3日披露在巨潮咨询网《关于重大资产购买相关方出具承诺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129) 2016年01月20日长期 严格履行
交易对方朱志忠 交易对方承诺 1、交易对方对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2、交易对方主体资格所做承诺。3、交易对方就交易标的资产权属状况所做承诺。 2015年12月29日长期 严格履行
交易对方朱志忠 交易对方承诺 本人承诺本次交易约定的相关事项,没有违反崇州二院委托贷款、融资租赁等协议中约定的相关事项。若本次交易约定的相关事项,违反了崇州二院委托贷款、融资租赁等协议中约定的相关事项,本人承诺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本人承担。 2015年12月29日长期 严格履行
交易对方承诺 交易对方承诺 本人负责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对上述4家医院的账务清查,并将本人作为名义出资人持有的崇州同济糖尿病医院有限公司、崇州怀远健骨医院有限公司、崇州蜀州颈腰病医院有限公司、崇州善祥精神专科医院有限公司股权无偿转让给崇州二院,同时完成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2015年12月29日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崇州同济糖尿病医院有限公司、崇州怀远健骨医院有限公司、崇州善祥精神专科医院有限公司已完成资产过户及工商变更,崇州蜀州颈腰病医院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相关事宜正在积极协商、办理过程中。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阙文彬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从事任何与恒康医疗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经营业务或者活动。2、本人将不会投资任何与恒康医疗的生产、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企业,并将持续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恒康医疗的生产、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动。3、本人将不利用对恒康医疗的控制关系进行损害恒康医疗及恒康医疗其他股东权益的经营活动。4、如恒康医疗未来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本人及/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恒康医疗拓展后的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则本人将亲自及/或促成控制的其他企业采取措施,以按照最大限度符合恒康医疗利益的方式退出该等竞争,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停止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2)将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3)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恒康医疗经营。5、本人确认,本人在签署本承诺函时是代表本人和本人控制的除恒康医疗外的其他企业签署的。6、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恒康医疗全体股东之权益而做出。7、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8、如因本人违反本承诺而给恒康医疗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全额赔偿恒康医疗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2014年09月30日长期 严格履行
阙文彬 其他承诺 1、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情况,不会以自己或他人的名义,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向本次认购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2、不会以自己或者他人名义,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参与认购长安平安富贵恒康医疗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或产品,如有违反,所得收益全部归上市公司。3、已充分知悉并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股份变动管理的规定,不会发生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和配合减持操作股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2015年06月05日长期 严格履行
四川产业振兴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公司;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云南能源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喀什思山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恒道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宋丽华股份限售承诺 1、本次认购股份自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进行转让,并申请股份锁定。2、股份锁定期满减持股份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015年06月05日三十六个月严格履行
宋丽华、瓦房店第三医院全体自然人股东 瓦房店第三医院全体自然人股东已单独及共同地向恒康医疗作出如下业绩承诺瓦房店第三医院 2015 年度至 2017 年度("业绩承诺期"),每年度利润总额的增长幅度不得低于 10%,即以 2014 年度的 8,300.00 万元为基准,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分别实现利润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9,130.00 万元、10,043.00 万元、11,047.30 万元。 2014年08月20日3年 严格履行
宋丽华 其他承诺 宋丽华以现金方式参与认购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金额为人民币210,000,000元,本人承诺:1、认购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投资的情形。2、本人通过本次认购持有恒康医疗股份,不存在为他人代持的情形。 2015年01月30日长期 严格履行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承诺 1、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2、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将严格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同时公司将按照信息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 2015年06月05日长期 严格履行
股权激励承诺
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阙文彬、四川恒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阙文彬及四川恒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因与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签订《有限合伙份额收购协议》,可能存在因履行协议约定而持有京福华越(台州)投资管理中心的有限合伙份额,基于京福华越的经营范围与恒康医疗的医疗服务业务存在一定的同业竞争,故阙文彬先生及四川恒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诺"如存在本人或恒康发展通过持有合伙份额而间接对收购标的公司产生重大影响,本人或恒康发展将所持京福华越的全部份额及权利委托给恒康医疗管理和行使,以消除未来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 2016年12月20日长期 严格履行
阙文彬、四川恒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阙文彬及四川恒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因与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签订《有限合伙份额收购协议》,可能存在因履行协议约定而持有京福华采(台州)投资管理中心的有限合伙份额,基于京福华采的经营范围与恒康医疗的医疗服务业务存在一定的同业竞争,故阙文彬先生及四川恒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诺"如存在本人或恒康发展通过持有合伙份额而间接对收购标的公司产生重大影响,本人或恒康发展将所持京福华采的全部份额及权利委托给恒康医疗管理和行使,以消除未来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 2017年02月24日长期 严格履行
承诺是否按时履行

承诺事由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承诺期限履行情况
股改承诺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
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重组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关于本次重组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详见公司于2016年9月3日披露在巨潮咨询网的《关于重大资产购买相关方出具承诺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129)2016年01月20日长期严格履行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对重组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关于对重组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详见公司于2016年9月3日披露在巨潮咨询网《关于重大资产购买相关方出具承诺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129) 2016年01月20日长期 严格履行
交易对方朱志忠 交易对方承诺 1、交易对方对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2、交易对方主体资格所做承诺。3、交易对方就交易标的资产权属状况所做承诺。 2015年12月29日长期 严格履行
交易对方朱志忠 交易对方承诺 本人承诺本次交易约定的相关事项,没有违反崇州二院委托贷款、融资租赁等协议中约定的相关事项。若本次交易约定的相关事项,违反了崇州二院委托贷款、融资租赁等协议中约定的相关事项,本人承诺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本人承担。 2015年12月29日长期 严格履行
交易对方承诺 交易对方承诺 本人负责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对上述4家医院的账务清查,并将本人作为名义出资人持有的崇州同济糖尿病医院有限公司、崇州怀远健骨医院有限公司、崇州蜀州颈腰病医院有限公司、崇州善祥精神专科医院有限公司股权无偿转让给崇州二院,同时完成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2015年12月29日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崇州同济糖尿病医院有限公司、崇州怀远健骨医院有限公司、崇州善祥精神专科医院有限公司已完成资产过户及工商变更,崇州蜀州颈腰病医院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相关事宜正在积极协商、办理过程中。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阙文彬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从事任何与恒康医疗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经营业务或者活动。2、本人将不会投资任何与恒康医疗的生产、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企业,并将持续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恒康医疗的生产、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动。3、本人将不利用对恒康医疗的控制关系进行损害恒康医疗及恒康医疗其他股东权益的经营活动。4、如恒康医疗未来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本人及/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恒康医疗拓展后的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则本人将亲自及/或促成控制的其他企业采取措施,以按照最大限度符合恒康医疗利益的方式退出该等竞争,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停止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2)将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3)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恒康医疗经营。5、本人确认,本人在签署本承诺函时是代表本人和本人控制的除恒康医疗外的其他企业签署的。6、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恒康医疗全体股东之权益而做出。7、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8、如因本人违反本承诺而给恒康医疗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全额赔偿恒康医疗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2014年09月30日长期 严格履行
阙文彬 其他承诺 1、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情况,不会以自己或他人的名义,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向本次认购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2、不会以自己或者他人名义,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参与认购长安平安富贵恒康医疗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或产品,如有违反,所得收益全部归上市公司。3、已充分知悉并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股份变动管理的规定,不会发生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和配合减持操作股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2015年06月05日长期 严格履行
四川产业振兴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公司;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云南能源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喀什思山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恒道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宋丽华股份限售承诺 1、本次认购股份自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进行转让,并申请股份锁定。2、股份锁定期满减持股份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015年06月05日三十六个月严格履行
宋丽华、瓦房店第三医院全体自然人股东 瓦房店第三医院全体自然人股东已单独及共同地向恒康医疗作出如下业绩承诺瓦房店第三医院 2015 年度至 2017 年度("业绩承诺期"),每年度利润总额的增长幅度不得低于 10%,即以 2014 年度的 8,300.00 万元为基准,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分别实现利润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9,130.00 万元、10,043.00 万元、11,047.30 万元。 2014年08月20日3年 严格履行
宋丽华 其他承诺 宋丽华以现金方式参与认购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金额为人民币210,000,000元,本人承诺:1、认购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投资的情形。2、本人通过本次认购持有恒康医疗股份,不存在为他人代持的情形。 2015年01月30日长期 严格履行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承诺 1、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2、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将严格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同时公司将按照信息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 2015年06月05日长期 严格履行
股权激励承诺
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阙文彬、四川恒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阙文彬及四川恒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因与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签订《有限合伙份额收购协议》,可能存在因履行协议约定而持有京福华越(台州)投资管理中心的有限合伙份额,基于京福华越的经营范围与恒康医疗的医疗服务业务存在一定的同业竞争,故阙文彬先生及四川恒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诺"如存在本人或恒康发展通过持有合伙份额而间接对收购标的公司产生重大影响,本人或恒康发展将所持京福华越的全部份额及权利委托给恒康医疗管理和行使,以消除未来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 2016年12月20日长期 严格履行
阙文彬、四川恒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阙文彬及四川恒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因与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签订《有限合伙份额收购协议》,可能存在因履行协议约定而持有京福华采(台州)投资管理中心的有限合伙份额,基于京福华采的经营范围与恒康医疗的医疗服务业务存在一定的同业竞争,故阙文彬先生及四川恒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诺"如存在本人或恒康发展通过持有合伙份额而间接对收购标的公司产生重大影响,本人或恒康发展将所持京福华采的全部份额及权利委托给恒康医疗管理和行使,以消除未来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 2017年02月24日长期 严格履行
承诺是否按时履行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周先敏、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勇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王中华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一)公司控股股东立案稽查事项结案

2017年8月11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通知,其已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80号),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作出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041,068元,并处以3,041,068元罚款。” 本案结案。详见公司2017年8月12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二)筹划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为进一步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满足公司资金需求、降低公司融资成本,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目前债券市场的分析、比较和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公司拟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公司债券。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已分别于2017年6月15日和2017年7月3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止本报告报出日,相关申报材料已提交至监管部门审查中。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四、对2017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7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六、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周先敏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219 证券简称:恒康医疗 公告编号:2017-116

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