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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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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品牌传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10-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7年9月30日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送出日期:2017年10月25日

§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7年10月20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2017年7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

§2 基金产品概况

§3 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3.1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注:1、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2、所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例如,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费、基金转换费等),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注: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20%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4年1月28日生效;

2、截至建仓期结束,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中规定的各项比例。

3.3 其他指标

注:无。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简介

注:1. 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均指公司作出决定后正式对外公告之日;担任新成立基金基金经理的,任职日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2. 证券从业的含义遵从行业协会关于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本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合规,因市场波动等被动原因存在本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基金合同要求的情形,本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进行了调整,不存在违反基金合同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4.3 公平交易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执行公平交易制度,确保不同投资组合在研究、交易、分配等各环节得到公平对待。

4.3.2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违法违规且对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异常交易行为。本报告期内未发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投资组合参与的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5%的情况。

4.4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三季度,市场维持震荡向上的走势,以结构性和个股性行情为主。从结构上看,周期类、新能源汽车上游资源类、人工智能等板块有较好表现。

稳定增长类股票一度经历股价调整,基本面受到市场质疑。

本基金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中,坚持自下而上精选长期看好的个股。尽管经历了波折,但是坚持自己的投资理念,没有受市场短期情绪的影响。我们未来仍然会从长视角出发,坚持自下而上精选个股,努力为投资者带来更好的回报。

4.5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报告期内,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为6.18%,同期上证综指上涨4.90%,深证成指上涨5.30%,沪深300指数上涨5.30%。

4.6 报告期内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说明

无。

§5 投资组合报告

5.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5.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5.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5.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无。

5.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5.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上述债券明细为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持有的全部债券。

5.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无。

5.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无。

5.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无。

5.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5.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股指期货投资。

5.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股指期货投资。

5.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5.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5.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5.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5.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5.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之一的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公告:于2017年3月2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送达的《关于对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深证上【2017】205号)(以下简称“处分决定”)。现将《处分决定》内容公告如下:

一、处分决定的全文

当事人: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高新开发区京东大道1699号

江西鑫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紫阳大道3088号泰豪科技广场A栋2115室,公司控股股东之一

韩盛龙,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兼总裁

陆繁荣,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裁

罗顺根,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电子”或“公司”)、江西鑫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盛投资”)、韩盛龙、陆繁荣和罗顺根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6年1月至4月,公司控股股东之一鑫盛投资两次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金额共计5,940万元。鑫盛投资所占用资金已分别于2016年5月、9月全部归还。公司未对上述事项及时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且公司2016年一季报披露称不存在控股股东对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半年报披露称不存在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0.2.4条、第10.2.5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5条、第2.1.6条的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之一鑫盛投资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2条、第4.2.3条、第4.2.11条、第4.2.12条的规定,以及其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兼总裁韩盛龙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2.1条、第4.2.2条、第4.2.3条、第4.2.7条、第4.2.11条、第4.2.12条的规定及其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董事兼副总裁陆繁荣、财务总监罗顺根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及第17.4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六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公司控股股东鑫盛投资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裁韩盛龙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公司董事兼副总裁陆繁荣、财务总监罗顺根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所作出的上述公开谴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二、公司、董事长及相关当事人致歉

鉴于公司控股股东之一鑫盛投资两次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金额共计5,940万元。鑫盛投资所占用资金已分别于2016年5月、9月全部归还。公司未对上述事项及时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且公司2016年一季报披露称不存在控股股东对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半年报披露称不存在关联债权债务往来。该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公司、董事长及相关当事人受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为此,公司、董事长及相关当事人向公司全体股东表示诚挚的歉意。

三、公司说明

公司董事会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决定后,及时向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传达。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有关规定,确保公司依法依规运作,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受到深交所公开谴责纪律处分后,影响公司12个月内不能在证券市场 再融资。

四、违规事项的整改情况

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关于对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6】16号)和《关于对韩盛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6】17号),并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采取了相应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长本人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并按照《决定书》的要求,公司于2016年12月2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及时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及时召开了专题会议,总结教训,提出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整改措施。鑫盛投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事项已于2016年9月整改完毕。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17年4月7日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公司将以此次深交所给予的纪律处分为契机,进一步提高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治理重要性的认识,持续加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内控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杜绝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好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对该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

管理人长期跟踪研究该股票,从监管措施公告中知悉,相关问题对于公司经营并不构成重大实质性影响。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并不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本次监管措施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不产生重大影响。该证券的投资已执行内部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的其它证券中本期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5.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5.11.3 其他资产构成

5.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无。

5.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无。

5.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6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7 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情况

7.1 基金管理人持有本基金份额变动情况

注:截止本报告期末,本基金管理人未持有本基金份额。

7.2 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交易明细

注:本基金管理人本报告期未申购、赎回或者买卖本基金基金份额。

§8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8.1 报告期内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况

注:无。

8.2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注:无。

§9 备查文件目录

9.1 备查文件目录

(一)《鹏华品牌传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鹏华品牌传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三)《鹏华品牌传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第3季度报告》(原文)。

9.2 存放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3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营业时间内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或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phfund.com)查阅。

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如有疑问,可咨询本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公司已开通客户服务系统,咨询电话:4006788999。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25日

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