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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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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10-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周奕丰、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林俊洁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刘光辉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进展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916号)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8名特定投资者发行164,013,697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行价格为7.4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15,341,494.77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81,397,481.07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于2017年8月10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17]第23-00009号),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7年8月9日全部到位并存储于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于2017年9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其中,鸿达兴业集团认购的32,802,740股的限售期为36个月,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20年9月8日(如遇非交易日顺延);其他投资者认购的131,210,957股的限售期为12个月,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8年9月8日(如遇非交易日顺延)。

2、重大合同进展情况

经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政府、广州华南土壤改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通辽市100万亩盐碱地土壤改良PPP项目合作协议》,公司拟对科尔沁左翼中旗的100万亩盐碱退化土地通过土地流转方式,进行土壤改良和综合开发。

上述协议签署后,公司就该项目成立了专门工作组,积极开展相关土地的权属核查、丈量、土壤检测分析等工作,大力推进落实相关土地的流转工作,并且根据地块及土壤的具体情况,制定土壤修复方案、运营计划。目前完成对部分土地的土壤改良,并成功种植了燕麦草等农作物。公司将根据该项目后续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7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7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六、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周奕丰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17-081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的通知于2017年10月17日以传真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7年10月24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在广州圆大厦32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出席董事9名,其中,7名董事参加现场会议,2名董事以通讯表决方式参会。会议由董事长周奕丰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经充分的讨论和审议,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及全文》。

详细内容见本公告日刊登的《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临2017-083)。

二、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行权期可解锁/行权的议案》。

作为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董事王羽跃先生、殷付中先生、 陈飞武先生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董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行权期的解锁/行权条件已满足,同意对52名激励对象持有的11,368,988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锁,对55名激励对象持有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4,869,830份进行行权。

详细内容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刊登的《关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第三个解锁/行权期可解锁/行权、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公告》(临2017-084)。首次授予部分本次可解锁/行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详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刊登的《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行权期可解锁/行权激励对象名单》。

三、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

作为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董事林少韩先生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董事会认为公司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满足,同意对17名激励对象持有的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中的1,361,133份进行行权。

详细内容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刊登的《关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第三个解锁/行权期可解锁/行权、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公告》(临2017-084)。预留部分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详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刊登的《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

独立董事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议案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可解锁和股票期权可行权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刊登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事项的议案》。

会议同意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8,000万元、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海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30,000万元。该等综合授信额度(包括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签发银行承兑汇票、进口信用证开证、票据贴现等融资业务)为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的额度,实际授信、借款金额以金融机构批准后签订的相关协议为准。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17-082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的通知于2017年10月17日以传真及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17年10月24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在广州圆大厦32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5名,实出席监事5名,其中,3名监事参加现场会议,2名监事以通讯表决方式参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徐增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经认真的讨论和审议,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及全文》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详细内容见本公告日刊登的《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临2017-083)。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行权期可解锁/行权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行权期的解锁/行权条件已满足,同意对52名激励对象持有的11,368,988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锁,对55名激励对象持有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4,869,830份进行行权。

详细内容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刊登的《关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第三个解锁/行权期可解锁/行权、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公告》(临2017-084)。首次授予部分本次可解锁/行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详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刊登的《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行权期可解锁/行权激励对象名单》。

三、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满足,同意对17名激励对象持有的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中的1,361,133份进行行权。

详细内容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刊登的《关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第三个解锁/行权期可解锁/行权、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公告》(临2017-084)。预留部分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详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刊登的《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

公司监事会经核查后认为:按照《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行权期的解锁/行权条件、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满足,本次激励对象解锁/行权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在规定时间内为本次申请解锁的52名激励对象共计11,368,988股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本次可行权的55名激励对象共计4,869,830份的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本次可行权的17名激励对象共计1,361,133份的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办理相关解锁/行权手续,本次股票期权采用批量行权模式。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002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17-084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

第三个解锁/行权期

可解锁/行权、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

行权期可行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可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368,988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44%;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合计为6,230,963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24%。

2、本次股票期权采用批量行权方式。

3、本次解锁/行权事宜需在有关机构的手续办理结束后方可解锁/行权,届时将另行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行权期可解锁/行权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行权期的解锁/行权条件、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均已满足,同意对52名激励对象的11,368,988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锁,对55名激励对象持有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4,869,830份进行行权,对17名激励对象持有的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中的1,361,133份进行行权;并根据公司201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按照《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锁和股票期权行权的相关事宜。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概要

1、2014年4月1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意见。其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2014年6月4日,公司获悉报送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

3、2014年7月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数量、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数量的议案》、《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鉴于公司于2014年7月2日实施完成2013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对本次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数量、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数量进行了调整;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股权激励相关政策的问题与解答》,草案修订稿删除了股权激励计划与重大事项的时间间隔相关内容。公司独立董事对修订和调整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2014年8月8日,公司201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数量、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数量的议案》、《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5、2014年9月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意见,认为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

2014年10月21日,公司刊登了《关于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共计向55名激励对象授予1,239.6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4.09元/股;向57名激励对象授予511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8.51元/股。

6、2015年4月2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公司2014年度业绩未达到第一期业绩考核指标,决定回购注销激励对象持有获授的限制性股票30%部分共计371.88万股;同时,决定注销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30%部分共计153.30万份。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

7、2015年7月2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和注销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原激励对象嵇雪松、吴桂生已离职,决定回购注销嵇雪松、吴桂生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合计68.6万股,注销吴桂生获授的股票期权9.8万份;因公司于2015年6月实施完成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10股派现金红利2.041606元),决定对公司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由8.51元/股调整为8.31元/股。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

8、2015年8月4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上述合计163.10万份股票期权的注销手续,以及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的相关手续。

2015年8月11日,公司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上述合计440.48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9、2015年11月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和第五监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公司预留股票期权的授权日为2015年11月9日,共向18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的112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30.64元/股。公司监事会对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对本次授予发表了同意意见。

2015年11月28日,公司刊登了《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上述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

10、2016年7月2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及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于2016年7月19日实施完成201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同意对公司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其中,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8.31元/股调整为3.22元/股,数量由3,479,000份调整为8,769,224份;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30.64元/股调整为12.08元/股,数量由1,120,000份调整为2,823,090份。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

2016年8月3日,公司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上述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的相关登记手续。

11、2016年8月3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行权期可解锁/行权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因相关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解锁/行权条件已满足,同意对8,632,607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锁,对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中的3,758,239份进行行权,对18名激励对象持有的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中的1,411,545份进行行权。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2016年11月8日,上述满足解锁条件的8,632,607股上市流通。

2016年12月14日上述满足行权条件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中的3,758,239股完成认购和股份登记手续,该等新增股份于2016年12月16日上市流通。

12、2017年2月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因个别激励对象离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和注销股票期权的议案》,因激励对象彭钰、陈清彬已分别于2016年7月、8月离职,决定回购注销彭钰持有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的限制性股票141,155股、注销彭钰获授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141,155份,决定注销陈清彬获授的预留部分第二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50,412份。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2017年7月5日,公司办理完成上述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相关手续。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剩余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368,988股;剩余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数量为4,869,830份;剩余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数量为2,772,678份。

13、2017年6月1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及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实施完成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同意对公司尚未行权部分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其中,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3.22元/股调整为3.12元/股,数量不变,仍为4,869,830份;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12.08元/股调整为11.98元/股,数量不变,仍为2,772,678份。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

14、2017年10月2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行权期可解锁/行权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因相关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解锁/行权条件已满足,同意对52名激励对象的11,368,988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锁,对55名激励对象持有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4,869,830份进行行权,对17名激励对象持有的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中的1,361,133份进行行权。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二、关于满足股权激励计划解锁/行权条件的说明

(一)锁定/等待期已届满

1、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锁期是:自授予日起满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4年9月2日,因此,第三个解锁期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已满。

2、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三个行权期是:自首次授权日起满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权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权日为2014年9月2日,因此,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三个行权期的可行权期限为2017年9月2日至2018年9月1日,行权等待期已满。

3、公司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是:自该部分股票授权日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公司预留股票期权的授权日为2015年11月9日,因此,预留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的可行权期限为2017年11月9日至2018年11月8日,届时行权等待期已满。

(二)满足解锁/行权条件的情况说明

综上,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第三个解锁/行权期的解锁/行权条件、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均已满足,根据公司201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按照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解锁/行权事宜。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解锁/行权安排

(一)限制性股票

1、本次可解锁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

注: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的解锁安排,限制性股票分三期解锁,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为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0%。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完成后,将不存在剩余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二)股票期权

1、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涉及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

2、行权期限:

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期限:2017年9月2日起至2018年9月1日止。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期限:2017年11月9日至2018年11月8日止。

本次采用批量行权方式。

3、可行权日: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定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后2个交易日内;

(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以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4、行权价格及历次行权价格调整情况

本次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3.12元/股,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1.98元/股。

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数量的历次调整情况如下:

(1)因公司于2015年6月实施完成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10股派现金红利2.041606元),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8.51元/股调整为8.31元/股,数量不变,为3,479,000份。

(2)因公司于2016年7月19日实施完成201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8.31元/股调整为3.22元/股,数量由3,479,000份调整为8,769,224份;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30.64元/股调整为12.08元/股,数量由1,120,000份调整为2,823,090份。

(3)因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实施完成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3.22元/股调整为3.12元/股,数量为4,869,830份;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12.08元/股调整为11.98元/股,数量为2,772,678份。

5、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

(1)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

注: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的行权安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分三期行权,第三期可行权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40%。若上述本次可行权期权全部行权,将不存在剩余未行权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2)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

注: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的行权安排,预留股票期权分两期行权,第二期可行权的预留股票期权数量为授予预留股票期权总数的50%。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第一期可行权的预留股票期权尚未行权。

四、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告日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在本公告日前6个月内,公司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本次解锁/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和上市条件的影响

本次解锁/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更。若上述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全部行权,公司股份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六、行权专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及个人所得税缴纳安排

1、行权所募集资金存储于行权专户,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2、本次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来源于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对激励对象本次解锁/行权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行代扣代缴方式。

七、不符合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处理方式

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行权条件,必须在计划规定的解锁/行权期内解锁/行权,在解锁/行权期内未解锁/行权或未全部解锁/行权的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不得转入下个解锁/行权期,该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自动失效,由公司予以回购注销或注销。

八、本次解锁/行权对公司当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1、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合计为6,230,963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24%。如果全部行权,公司股本总额将由2,584,549,733股增加至2,590,780,696股,股东权益将增加31,500,242.94元。股票期权行权导致的股本增加对每股收益的影响较小。

2、截至2016年末,公司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已累计摊销成本3,505.76万元。公司的股权激励成本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按年进行分摊,具体影响数据以会计师审计的数据为准。

九、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本次董事会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设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行权期的解锁/行权条件、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的认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行权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对象主体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公司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解锁/行权安排(包括解锁/行权期限、解锁/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解锁/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本次解锁/行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在规定时间内为本次申请解锁的52名激励对象共计11,368,988股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本次可行权的55名激励对象共计4,869,830份的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本次可行权的17名激励对象共计1,361,133份的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办理相关解锁/行权手续,本次股票期权采用批量行权方式。

十、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经核查后认为:按照《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行权期的解锁/行权条件、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满足,本次激励对象解锁/行权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在规定时间内为本次申请解锁的52名激励对象共计11,368,988股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本次可行权的55名激励对象共计4,869,830份的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本次可行权的17名激励对象共计1,361,133份的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办理相关解锁/行权手续,本次股票期权采用批量行权模式。

十一、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第三个解锁/行权期可解锁/行权、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相关事宜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第三个解锁/行权期的解锁/行权条件、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均已满足,根据公司201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可以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解锁/行权事宜,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公司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第三个解锁/行权期可解锁/行权、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

该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于本公告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十二、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监事会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5、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第三个解锁/行权期可解锁/行权、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17-085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近日接到股东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兴业集团”)函告,获悉鸿达兴业集团将其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份办理了解除质押,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2017年10月20日,鸿达兴业集团将其质押给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本公司股份26,086,000股解除质押,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

二、股东股份累计质押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鸿达兴业集团持有本公司1,008,230,815股股份,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39.01%;其中处于质押状态608,490,819股,占鸿达兴业集团所持本公司股份的60.35%(本次变动后质押比例减少2.59%),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3.54%。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17-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