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束龙胜、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陶黎明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杨勇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1、报告期末,应收票据较年初增长55.74%,主要系本期收到票据回款增长所致。
2、报告期末,预付款项较年初增长322.38%,主要系云南联通移动业务经营性项目的投入,预付货款较多所致。
3、报告期末,应收利息较年初增长291.38%,主要系控股子公司苏二开本期购买理财产品增加,未到期结算所致。
4、报告期末,其他流动资产较年初增长99.35%,主要系控股子公司苏二开本期购买理财产品增加,以及北京中电兴发增值税留抵待抵扣金额增加所致。
5、报告期末,在建工程较年初下降100.00%,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泰达北塘办公楼装修及加固改造项目完工转入固定资产所致。
6、报告期末,短期借款较年初增长306.88%,系本期银行借款增加所致。
7、报告期末,应付职工薪酬较年初下降34.60%,系上年预提职工薪酬本期支付所致。
8、报告期末,应付利息较年初增长214.31%,系本期银行借款增加,计提的利息相应增加所致。
9、报告期末,应付股利较年初增加,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泰达应付少数股东股利。
10、报告期末,其他应付款较年初增长51.82%,主要系本期收保证金及定金增加所致。
11、报告期末,长期借款较年初下降50.00%,主要系本期偿还银行借款所致。
12、本报告期,税金及附加较上年同期增长109.86%,主要系营改增以及财会[2016]22号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规定,核算科目调整所致。
13、本报告期,财务费用较上年同期下降112.33%,主要系本期公司向银行平均借款减少,借款利息支出下降所致。
14、本报告期,投资收益较上年同期增长34.37%,主要系控股子公司苏二开本期理财产品收益增加,以及权益法核算美能储能公司亏损减少所致。
15、本报告期,其他收益较上年同期增加主要系公司执行“财会〔2017〕15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重分类所致。
16、本报告期,营业外收入较上年同期下降75.89%,主要系公司执行“财会〔2017〕15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重分类所致。
17、本报告期,营业外支出较上年同期下降47.79%,主要系上年同期收购红河智慧公司实际支付款项与享受权益差异所致。
18、本报告期,少数股东损益较上年同期增长35.42%,主要系本期公司控股子公司利润增加所致。
19、本报告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下降183.87%,主要系经营性项目投入,预付货款较多所致。
20、本报告期,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增长67.59%,主要系本期购建固定资产资金投入减少所致。
21、本报告期,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下降63.28%,主要系上期公司发行股票收到募集资金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
■
■
四、对2017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7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六、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束龙胜
2017年10月25日
证券代码:002298 证券简称:中电鑫龙 编号:2017-059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7年10月18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通讯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7年10月25日以通许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束龙胜先生主持。
经与会董事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2017年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公司始终继续坚持以反恐、公共安全及智慧城市为重点的经营发展战略,专注于新型智慧城市PPP模式的建设。公司充分把握国家紧抓实施国企混改的战略机遇,中电兴发充分把握云南联通通过移动业务社会化合作促进中长期业绩增长的市场机遇,结合自身具备的项目建设(工程总承包)、运维服务等优势,由中电兴发出资控股的项目公司将在四个合作州市设立运营公司,与云南联通深度合作本地业务,协同推进智慧城市、公共安全与反恐等政府信息化项目,进一步提高中电兴发在智慧城市、公共安全与反恐的市场影响力及示范作用,助推中电兴发在智慧城市、公共安全与反恐领域的建设、投资与运营业务的快速发展,从而进一步提升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公司拟将“公共安全与反恐领域机器人及无人机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计划投入募集资金余额50,019.65万元(含募集资金利息收入,具体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金额以实施时账户实际金额为准)全部变更为“投资中国联通移动业务社会化服务合作--云南联通移动业务项目建设”(以下简称“云南联通移动项目”)。
《关于变更部分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62)已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核查意见》,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情请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此项议案需提交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会议以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瞿洪桂等人放弃超额完成业绩的奖励的议案》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分别出具的《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审核报告》(大华核字[2016]001519)和(大华核字[2017]002320号):2015年度,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中电兴发实现的净利润为12,934.25万元,其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金额为12,734.64万元,较原承诺业绩的11,500.00万元多1,234.64万元,业绩承诺完成率为110.74%;2016年度,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中电兴发实现的净利润为15,525.62万元,其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金额为15,067.71万元,较原承诺业绩的13,800.00万元多1,267.71万元,业绩承诺完成率为109.19%。
综上,中电兴发2015年度、2016年度超额实现的净利润累计2,502.35万元,按照购买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等规定:“超出部分的60%(即1,501.41万元)应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并于承诺期结束后一次性奖励给瞿洪桂、张桂芹、孟涛、吴小岭、郭晨、周超、何利”。
为支持公司长远发展,提升公司盈利水平,中电兴发原自然人股东瞿洪桂等7人一致同意放弃 2015年度和 2016 年度超额完成业绩的奖励合计1,501.41万元,并与公司签署《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简称“补充协议”),具体详见附件《补充协议》。
《关于瞿洪桂等人放弃超额完成业绩的奖励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61)已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瞿洪桂等人放弃超额完成业绩的奖励的核查意见》, 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情请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关联董事瞿洪桂先生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四、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提名新任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独立董事陈浩先生辞职,根据公司控股股东束龙胜的推荐,同意提名汪和俊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股东大会同意后,任期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一致。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公司董事会提名汪和俊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须报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资格审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作为独立董事人选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选举。
汪和俊简历附后。
此项议案需提交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鉴于上述议案二、议案四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定于2017年11月10日(星期五)上午10 时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特此公告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汪和俊,男,中国国籍,未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1977年9月出生,大专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曾就职于安徽无为国家粮食储备库、安徽永诚会计师事务所、安徽新安会计师事务所、开元信德会计师事务所安徽分所, 现任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安徽分所所长。
汪和俊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其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关联关系,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 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 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 条件。
证券代码:002298 证券简称:中电鑫龙 编号:2017-060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7年10月18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通讯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7年10月2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陈邦莲女士主持。
经与会监事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2017年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公司始终继续坚持以反恐、公共安全及智慧城市为重点的经营发展战略,专注于新型智慧城市PPP模式的建设。公司充分把握国家紧抓实施国企混改的战略机遇,中电兴发充分把握云南联通通过移动业务社会化合作促进中长期业绩增长的市场机遇,结合自身具备的项目建设(工程总承包)、运维服务等优势,由中电兴发出资控股的项目公司将在四个合作州市设立运营公司,与云南联通深度合作本地业务,协同推进智慧城市、公共安全与反恐等政府信息化项目,进一步提高中电兴发在智慧城市、公共安全与反恐的市场影响力及示范作用,助推中电兴发在智慧城市、公共安全与反恐领域的建设、投资与运营业务的快速发展,从而进一步提升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公司拟将“公共安全与反恐领域机器人及无人机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计划投入募集资金剩余公司拟将“公共安全与反恐领域机器人及无人机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计划投入募集资金余额50,019.65万元(含募集资金利息收入,具体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金额以实施时账户实际金额为准)全部变更为“投资中国联通移动业务社会化服务合作--云南联通移动业务项目建设”(以下简称“云南联通移动项目”)。
《关于变更部分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62)已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的核查意见》, 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情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此项议案需提交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瞿洪桂等人放弃超额完成业绩的奖励的议案》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分别出具的《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审核报告》(大华核字[2016]001519)和(大华核字[2017]002320号):2015年度,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中电兴发实现的净利润为12,934.25万元,其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金额为12,734.64万元,较原承诺业绩的11,500.00万元多1,234.64万元,业绩承诺完成率为110.74%;2016年度,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中电兴发实现的净利润为15,525.62万元,其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金额为15,067.71万元,较原承诺业绩的13,800.00万元多1,267.71万元,业绩承诺完成率为109.19%。
综上,中电兴发2015年度、2016年度超额实现的净利润累计2,502.35万元,按照购买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等规定:“超出部分的60%(即1,501.41万元)应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并于承诺期结束后一次性奖励给瞿洪桂、张桂芹、孟涛、吴小岭、郭晨、周超、何利”。
为支持公司长远发展,提升公司盈利水平,中电兴发原自然人股东瞿洪桂等7人一致同意放弃 2015年度和 2016 年度累计超额完成业绩的奖励合计1,501.41万元,并与公司签署《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简称“补充协议”),具体详见附件《补充协议》。
《关于瞿洪桂等人放弃超额完成业绩的奖励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61)已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瞿洪桂等人放弃超额完成业绩的奖励的核查意见》, 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情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298 证券简称:中电鑫龙 编号:2017-061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瞿洪桂等人放弃超额完成业绩的
奖励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726号文核准,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瞿洪桂、张桂芹、孟涛、吴小岭、郭晨、周超、何利、青岛金石泓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54,509,283股;向束龙胜、理鼎投资、中金国联、乐源财富非公开发行57,029,177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合计非公开发行211,538,460股,于2015年8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根据《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瞿洪桂、张桂芹、孟涛、吴小岭、郭晨、周超、何利、青岛金石泓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中电兴发 2015年度、2016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数(以下简称“承诺净利润数”)不低于11,500万元、13,800万元,即不低于2015年度、2016年度的预测净利润数。如果承诺期内中电兴发累积实际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不考虑与此次奖励相关的成本费用对净利润的影响)超出上述承诺期承诺净利润,上市公司同意将超出部分的60%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奖励给瞿洪桂、张桂芹、孟涛、吴小岭、郭晨、周超、何利,每人获得的奖励金额按本次交易前其各自在中电兴发的持股比例计算(瞿洪桂所占比例为其与金石泓信持股比例之和)。
二、业绩完成情况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分别出具的《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审核报告》(大华核字[2016]001519)和(大华核字[2017]002320号),中电兴发业绩实现情况分别如下:
(一)2015年度,中电兴发实现的净利润为12,934.25万元,其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金额为12,734.64万元,较原承诺业绩的11,500.00万元多1,234.64万元,业绩承诺完成率为110.74%。
(二)2016年度,中电兴发实现的净利润为15,525.62万元,其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金额为15,067.71万元,较原承诺业绩的13,800.00万元多1,267.71万元,业绩承诺完成率为109.19%。
综上,中电兴发2015年度、2016年度超额实现的净利润累计2,502.35万元,按照上述约定,超出部分的 60%(即1,501.41万元)应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并于承诺期结束后一次性奖励给瞿洪桂、张桂芹、孟涛、吴小岭、郭晨、周超、何利”。
三、放弃超额业绩奖励的说明
为支持公司长远发展,提升公司盈利水平,中电兴发原7名自然人股东:瞿洪桂、张桂芹、孟涛、吴小岭、郭晨、周超、何利一致同意放弃 2015年度和 2016 年度累计超额完成业绩的奖励1501.41万元。中电兴发及原7名自然人股东与公司签署《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简称“补充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乙方 1:瞿洪桂
乙方 2:张桂芹
乙方3:孟涛
乙方4:吴小岭
乙方5:郭晨
乙方6:周超:
乙方7:何利
(乙方 1、乙方 2 、乙方3、乙方4、乙方5、乙方6、乙方7以下合称“乙方”)
丙方:北京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
1、为支持公司长远发展,提升公司盈利水平,乙方一致同意放弃 2015年度和 2016 年度累计超额完成业绩的奖励1,501.41万元。
2、本补充协议为《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四、决策程序履行情况
瞿洪桂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董事,持有公司股票127,394,32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1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瞿洪桂先生为公司关联方,本次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瞿洪桂等人放弃超额完成业绩的奖励的议案》,关联董事瞿洪桂就该关联交易事项回避了表决。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规定,上述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关联方介绍
姓名:瞿洪桂
性别:男
国籍:中国大陆
身份证号:5101021965********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六、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关联交易无其他安排。
七、对公司的影响
瞿洪桂、张桂芹、孟涛、吴小岭、郭晨、周超、何利放弃2015年度和2016年度的累计超额业绩奖励将减少公司费用,增加公司净利润,提升公司盈利水平,对公司经营业绩将产生积极影响。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截止披露日,公司与上述关联人瞿洪桂先生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九、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瞿洪桂、张桂芹、孟涛、吴小岭、郭晨、周超、何利放弃超额完成业绩的奖励是为了支持公司长远发展,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水平,更好的回报股东,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瞿洪桂、张桂芹、孟涛、吴小岭、郭晨、周超、何利放弃超额完成业绩的奖
励是对公司长远发展的支持,有利于提升经营业绩,更好的回报公司股东。本次
关联交易公开、公平,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
(二)独立意见
瞿洪桂、张桂芹、孟涛、吴小岭、郭晨、周超、何利放弃超额完成业绩的奖
励是对公司长远发展的支持,有利于提升经营业绩,更好的回报公司股东。本次
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
情形。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十一、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瞿洪桂、张桂芹、孟涛、吴小岭、郭晨、周超、何利放弃超额完成业绩的奖励是对公司长远发展的支持,有利于提升经营业绩,更好的回报公司股东。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对本事项无异议。
十二、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4、《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瞿洪桂、张桂芹、孟涛、吴小岭、郭晨、周超、何利放弃超额完成业绩的奖励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
5、独立董事关于瞿洪桂、张桂芹、孟涛、吴小岭、郭晨、周超、何利放弃超额完成业绩的奖励的事前认可意见
6、独立董事关于瞿洪桂、张桂芹、孟涛、吴小岭、郭晨、周超、何利放弃超额完成业绩的奖励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298 证券简称:中电鑫龙 编号:2017-062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下转134版)
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
证券代码:002298 证券简称:中电鑫龙 公告编号: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