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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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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7-10-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告在境内和香港同步刊登。本公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在境内刊登。本公告乃依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2)条及第13.10B条的披露义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内幕消息条文而公布。

§1 重要提示

1.1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通讯”、“本公司”或“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季度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没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

1.3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已审议通过本季度报告。副董事长张建恒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委托董事长殷一民先生行使表决权;董事王亚文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委托董事田东方先生行使表决权。

1.4本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本季度报告所载的财务资料乃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

1.5本公司董事长殷一民先生、财务总监邵威琳先生和会计机构负责人许建锐先生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

1.6《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本公司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本公司所发布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刊登的为准,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 公司基本情况

2.1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以下简称“本集团”)本报告期内经营活动总体状况的简要分析

全球运营商继续保持基础网络设施建设的规模投入,在现有网络不断升级改造的同时,探索和布局新技术、新业务和新架构,以保持竞争优势。中国、美国、日本等领先运营商积极推进5G技术验证和标准制订,加快试商用步伐。物联网部署开始提速,进入规模应用阶段。

2017年1-9月,本集团持续提升产品竞争力,全球运营商市场深耕细作。国内市场,积极配合三大运营商的网络建设与技术演进需求,4G和光传输等核心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进一步提升,并率先通过国家5G技术验证的第二阶段功能测试;国际市场,坚持聚焦大国和主流运营商,战略投入持续加大,高端客户认可度不断提升,市场格局进一步优化;消费者业务,发挥研发创新及全球布局优势,北美业务保持较快增长,国内业务发展向好;物联网领域发布首款安全NB-IOT芯片并在国内运营商首批NB-IOT网络建设上获得较好的份额,国际市场开始布局,总体技术优势和市场领先地位进一步巩固。

2017年1-9月,本集团实现营业收入765.80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7.01%,主要是由于国内4G系统产品、国内固网接入和承载系统、国际手机产品及国内家庭终端产品营业收入同比增长所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39.05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36.58%;基本每股收益为0.93元人民币。

展望下一报告期,本集团将进一步聚焦优质客户,不断提升客户满意度;坚持技术领先,持续加大5G等核心产品研发投入;抓住全球电信市场技术和格局变化的机遇,坚定地提高市场占有率,提升全球市场地位;将人才、合规和内控作为发展的根本,以实现本集团的稳健和可持续发展。

2.2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2.2.1 本集团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注1: 2017年1-9月,本公司201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共行使8,043,671份A股股票期权,本公司的总股本由4,184,628,172股增加至4,192,671,843股;

注2: 2017年1-9月、7-9月和上年同期基本每股收益分别以各期末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股数计算;

注3: 由于本公司授予的2013年股票期权在2017年1-9月和2016年1-9月分别形成稀释性潜在普通股43,247,000股和21,095,000股,2017年1-9月、7-9月和上年同期稀释每股收益在基本每股收益基础上考虑该因素进行计算。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单位:千元人民币

2.2.2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本集团2017年1-9月净利润及于2017年9月30日的股东权益完全一致。

2.3本报告期末本公司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公司前10名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否

本公司无优先股

§3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单位:千元人民币

3.2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3.2.1非标意见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3.2.2公司存在向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3.2.3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签署和履约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未签署须以披露的重大合同,本报告期之前签署的重大合同在本报告期内的进展情况如下:

3.2.4其他

3.2.4.1资产交易事项的进展情况

2、本公司竞得土地使用权

基于经营发展需要,本公司参与竞买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挂牌出让的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超级总部基地编号T208-0049土地使用权。2017年6月27日,本公司已与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签署《成交确认书》,确认本公司已竞得南山区深圳湾超级总部基地编号T208-0049土地使用权,成交总价为35.42亿元人民币。2017年7月14日,本公司与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南山管理局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本公司计划将上述地块发展为商业综合建筑群,作本集团办公室场所或作投资用途。该收购事项可满足本集团的业务发展需要。

上述事项已经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情况请见本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发布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竞得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3、本公司出售努比亚10.1%股权

基于努比亚战略发展考虑,本公司、萍乡市英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恒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昌高新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高新”)以及努比亚于2017年7月27日签署了《努比亚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及《努比亚技术有限公司股东协议》。根据《股权转让协议》,本公司以7.272亿元人民币向南昌高新转让所持控股子公司努比亚10.1%股权。截至本报告期末,上述股权转让已完成交割。本公司现持有努比亚49.9%的股权,努比亚不再纳入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上述事项已经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情况请见本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发布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出售努比亚技术有限公司10.1%股权的公告》。

3.2.4.2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

本公司监事会于2017年8月11日收到职工代表监事周会东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周会东先生因其它个人事务提请辞去本公司职工代表监事职务。周会东先生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具体情况请见本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发布的《关于职工代表监事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发布了《执行副总裁兼财务总监变更及董事调职的公告》,由于工作变动的原因,本公司执行董事、执行副总裁兼财务总监韦在胜先生向董事会提出辞去所担任的公司执行副总裁兼财务总监职务。同时,韦在胜先生由本公司执行董事变更为非执行董事,除此外,韦在胜先生不在本公司担任其他职务。韦在胜先生的辞职及董事之调职自2017年9月29日起生效,韦在胜先生担任本公司非执行董事的任期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即2019年3月29日)止。

本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选举邵威琳先生为本公司执行副总裁兼财务总监,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即2019年3月29日)止。

3.2.4.3本公司为中兴(温州)轨道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中兴(温州)轨道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中兴”)拟组成联合体参与温州市域铁路S1线一期工程公安通信系统集成及设备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温州公安通信项目”)的投标,如项目中标,本公司、温州中兴将与温州幸福轨道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幸福轨道公司”)签署《温州市域铁路S1线一期工程公安通信系统集成及设备采购合同》(以下简称“《温州公安通信合同》”),本公司及温州中兴将向温州幸福轨道公司提供公安通信系统集成及设备采购服务等。本公司拟为温州中兴在温州公安通信项目的投标责任提供80万元人民币的投标保证金担保,如项目中标,担保期限为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温州公安通信合同》签署之日止;如项目未中标,担保期限为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收到未中标通知之日止。项目中标后,本公司拟为温州中兴在《温州公安通信合同》项下的履约责任提供不超过330万元人民币的履约保函担保,担保期限自履约保函开具之日起至温州公安通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接收证书后30天止。

上述事项已经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情况请见本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发布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对外担保事项公告》。

3.2.4.4本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情况

1、201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本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13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13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201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2013年10月31日召开的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2013年10月31日(星期四)为授予日,向1,528名激励对象授予10,298.9万份股票期权。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A股13.69元人民币。

本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确认本公司201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行权期限为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

本公司201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采用自主行权模式,2017年第三季度共有265.7313万份股票期权行权,行权价格10.97元人民币,本公司A股股票数量相应增加2,657,313股,相应募集资金存储于本公司专户。

本公司201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期间共有3,306.564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鉴于2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期间结束时尚有3.6万份股票期权未行权,并放弃行权。本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已同意注销上述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具体情况请见本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发布的《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本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满足的议案》,本公司201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满足,根据《201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未满足业绩条件而未能获得行权权利的股票期权将立刻作废,由本公司无偿收回并统一注销。第三个行权期已授予股票期权的数量为4,435.6320万份。

第二个行权期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具体行权情况如下:

本公司实施的201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况请见本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重要事项之(七)“本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及影响”。

2、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确保公司发展目标的实现,本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17年6月20日召开的本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2017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17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17年7月6日召开的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确定2017年7月6日(星期四)为授予日,向1,996名激励对象授予14,960.12万份股票期权。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A股17.06元人民币。授予的期权数量具体如下表:

本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为5年。授予的股票期权于授权日开始,经过2年的等待期,在之后的三个行权期,第一、第二和第三个行权期分别有1/3的期权在满足业绩条件前提下获得可行权的权利。

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具体情况请见本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2017年7月7日及2017年7月21日发布的相关公告。

3.2.4.5本报告期内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集团无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本报告期之前发生的非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在本报告期内的进展情况如下:

2013年5月20日,巴西圣保罗州税务局向本公司全资子公司ZTE DO BRAZIL LTDA(以下简称“中兴巴西”)发出行政处罚通知,指出中兴巴西于2010年至2011年期间在向客户销售货物过程中,因撤销发票不合规行为而无权登记并使用ICMS销项税额,需补缴ICMS税款及其利息、罚款共计约9,644.84万巴西雷亚尔(折合约2.03亿元人民币)。2013年6月19日,中兴巴西向圣保罗州税务局一级行政法庭提交行政抗辩,提出如下:(1)通过已有发票及客户声明等文件可证明中兴巴西有权享有该ICMS销项税额;(2)鉴于对圣保罗州财政收入不会造成利益减损,根据圣保罗州第45.490号法令第527条A款的规定,中兴巴西要求免除该罚款;(3)该行政处罚按照相同规则重复计算罚金而不具有效力等。2013年9月18日,中兴巴西收到圣保罗州税务局一级行政法庭的判决,该判决支持了圣保罗州税务局的行政处罚。2013年10月18日,中兴巴西向圣保罗州税务局二级行政法庭提起上诉。2017年7月20日,圣保罗州税务局二级行政法庭判决撤销圣保罗州税务局的行政处罚。2017年8月28日,圣保罗州税务局向圣保罗州税务局二级行政法庭提交了放弃上诉权利的文书。至此,本案件的诉讼程序全部关闭。

根据本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本案件的进展情况,上述案件不会对本集团当期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注:汇率采用本公司2017年9月30日的期末汇率,其中巴西雷亚尔兑人民币以1: 2.1042折算。

3.2.4.6本报告期内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执行情况

下表所填列的关联交易为《深圳交易所上市规则》界定的且达到对外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

* 自2016年6月23日起本公司关联自然人不再任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兴新监事,自2017年6月23日起摩比天线不再为本公司的关联方。

** 自2016年7月19日起本公司关联自然人不再任中兴发展董事,自2017年7月19日起中兴发展不再为本公司关联方,中兴发展的子公司重庆中兴发展、华通以及中兴发展能控制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公司南昌软件亦自2017年7月19日起不再为本公司关联方。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6 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规则10.1.3条或者10.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注1:该金额为关联方与本公司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22日期间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

注2:该金额为关联方与本公司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18日期间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

注3:该金额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每日存款金额预计最高结余(本金连利息);

注4:该金额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22日期间每日未偿还贴现票据预计最高结余(本金连利息);

注5:中兴集团财务公司2017年度向中兴和泰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结算服务,且用于结算的资金将仅限于中兴和泰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中兴集团财务公司存放的现金存款,该结算服务不收取手续费;

注6:“获批的交易额度”具体请见“按类别对本期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总金额预计的,在报告期内的实际履行情况(如有)”部分。

3.3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1、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兴新与本公司于2004年11月19日签署了《避免同业竞争协议》,中兴新向本公司承诺,中兴新将不会,并将防止和避免其任何其他下属企业,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独资经营、合资或合作经营以及直接或间接拥有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票或其他权益,但通过中兴通讯除外)从事或参与任何对本公司现有或将来业务构成竞争之业务;若中兴新和/或其任何下属企业在任何时候以任何形式参与或进行任何竞争业务的业务或活动,中兴新将立即终止和/或促成其有关下属企业终止该等竞争业务的参与、管理或经营。

2、其他对本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

中兴新于2007年12月10日承诺:若计划未来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所持本公司解除限售流通股,并于第一笔减持起六个月内减持数量达5%以上的,中兴新将于第一次减持前两个交易日内通过本公司对外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 不适用

注:上述业绩预告未经注册会计师预审计,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3.5其他需说明的重大事项

3.5.1证券投资情况

1、本报告期末证券投资情况

单位:万元人民币

注1: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辉能源”)、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易盛”)、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易创新”)、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徕木股份”)、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运电路”)及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普光磁”)相关数据均以深圳市中和春生壹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和春生基金”)为会计主体填写。

注2: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电子”)及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光电”)相关数据均以嘉兴市兴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股权基金”)为会计主体填写。

注3: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兴通讯(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香港”)于2015年1月6日购买Enablence Technologies Inc.(以下简称“Enablence Technologies”)股票的初始投资金额为270万加拿大元,以2015年1月31日本公司外币报表折算汇率(即加拿大元兑人民币1:5.15963)折算约为1,393.10万元人民币,于2016年2月2日购买Enablence Technologies股票的初始投资金额为462万加拿大元,以2016年2月29日本公司外币报表折算汇率(即加拿大元兑人民币1:4.74060)折算约为2,190.16万元人民币;本报告期末账面价值约为3,833.39万元港币,以2017年9月30日本公司外币报表折算汇率(即港币兑人民币1:0.85494)折算约为3,277.32万元人民币。

2、本报告期内证券投资情况说明

A、持有鹏辉能源股票

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公司与中兴创投合计持有中和春生基金31%股权,中和春生基金是本公司合并范围内合伙企业。2017年第三季度,中和春生基金转让其持有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鹏辉能源280.81万股。截至本报告期末,中和春生基金持有鹏辉能源169.19万股,占鹏辉能源股份总额的0.60%。

B、持有新易盛股票

2017年第三季度,中和春生基金转让其持有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新易盛100.22万股。截至本报告期末,中和春生基金持有新易盛683.32万股(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占新易盛股份总额的2.94%。

C、持有兆易创新股票

2017年第三季度,中和春生基金转让其持有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兆易创新29.10万股。截至本报告期末,中和春生基金持有兆易创新605.97万股(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占兆易创新股份总额的2.99%。

D、持有徕木股份股票

截至本报告期末,中和春生基金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徕木股份333.33万股,占徕木股份股份总额的2.77%。

E、持有世运电路股票

截至本报告期末,中和春生基金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世运电路1,239.09万股,占世运电路股份总额的3.08%。

F、持有铭普光磁股票

截至本报告期末,中和春生基金持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铭普光磁514.50万股,占铭普光磁股份总额的3.68%。

G、持有联创电子股票

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公司与中兴创投合计持有嘉兴股权基金31.79%股权,嘉兴股权基金是本公司合并范围内合伙企业。截至本报告期末,嘉兴股权基金持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联创电子688.76万股,占联创电子股份总额的1.23%。

H、持有联合光电股票

截至本报告期末,嘉兴股权基金持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联合光电276.36万股,占联合光电股份总额的3.23%。

I、持有Enablence Technologies股票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兴香港于2014年12月4日与Enablence Technologies签署《SUBSCRIPTION AGREEMENT》。2015年1月6日中兴香港认购Enablence Technologies发行的1,800万股股份,总现金代价为270万加拿大元。中兴香港于2016年1月27日与Enablence Technologies 签署《SUBSCRIPTION AGREEMENT》。2016年2月2日中兴香港认购Enablence Technologies发行的7,700万股股份,总现金代价为462万加拿大元。截至本报告期末,中兴香港持有Enablence Technologies 9,500万股,占Enablence Technologies股份总额的15.28%。

J、本报告期内,除上述事项,本集团不存在参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和期货公司等非上市金融企业及买卖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等证券投资情况。

3.5.2本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接待投资者调研共计9次,其中,接待机构投资者数量为54家,没有接待个人投资者或其他对象调研,具体情况请见下表。本公司没有向投资者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注:公司参观调研接待情况请见本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3.6衍生品投资情况

单位:万元人民币

注1:衍生品投资情况按照金融机构以及衍生品投资类型进行分类;

注2:报告期末净资产取值为报告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

注3:期初投资金额以原币金额按照本报告期末汇率进行折算。

3.7 2017年第三季度内部控制建设实施情况

2017年第三季度,本公司内部控制工作开展情况如下:

1、本公司继续开展关键岗位轮岗、海外工程外包风控、阳光供应链及政企风控、信用管理、内控自评等工作;

2、本公司加强附属公司的内控管理,优化相应管控机制;

3、本公司持续推进全员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的文化建设,并进行效果跟踪;

4、内控及审计部对2017年上半年度内控及审计工作进行总结,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汇报。

3.8本季度报告分别以中文及英文编制,发生歧义时,以中文版本为准。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殷一民

2017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A/H):000063/763 证券简称(A/H):中兴通讯 公告编号:201768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已于2017年10月12日以电子邮件及电话通知的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了《关于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通知》。2017年10月26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以电视电话会议方式在深圳总部、北京、西安、厦门等地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殷一民先生主持,应到董事14名,实到董事12名,委托他人出席董事2名(副董事长张建恒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已书面委托董事长殷一民先生行使表决权;董事王亚文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已书面委托董事田东方先生行使表决权。),公司监事会成员及相关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公司二○一七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修改<衍生品投资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制度>的议案》,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注:《衍生品投资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制度》中涉及的“证券及投资者关系部”均修改为“信息披露部门”。

表决情况: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修订后的《衍生品投资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制度》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审议通过《关于拟注册发行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的议案》,决议内容如下:

1、同意公司注册发行规模不超过35亿元人民币(含35亿元人民币)的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注册发行方案。

2、同意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有权代表办理本次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注册发行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1)确定本次注册发行的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等);(2)在不超过前述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注册发行方案的范围内依据公司与发行相关方的协商结果确定具体的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机、金额、期数等与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注册发行相关的一切事项),审核、修订、签署、递交、执行及决定发布与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注册发行有关的协议、公告、表格、函件及其他一切必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发行申请文件、募集说明书、承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文件等;(3)在注册后,根据注册发行方案赎回条款决定赎回事项;(4)在注册后,根据注册发行方案支付利息条款决定利息支付及递延支付利息安排;(5)若相关监管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可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发行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作适当调整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开展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发行的相关工作;(6)办理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的注册登记、发行存续、挂牌流通、兑付兑息等其他一切相关事宜;(7)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在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的注册及存续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3、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二〇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情况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对外发布的《关于拟注册发行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的公告》。

四、审议通过《关于拟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决议内容如下:

1、同意公司注册发行规模不超过80亿元人民币(含80亿元人民币)的超短期融资券的注册发行方案。

2、同意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有权代表办理本次超短期融资券注册发行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1)确定本次注册发行的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等);(2)在不超过前述超短期融资券注册发行方案的范围内依据公司与发行相关方的协商结果确定具体的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机、金额、期数、期限等与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事项),审核、修订、签署、递交、执行及决定发布有关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协议、公告、表格、函件及其他一切必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发行申请文件、募集说明书、承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文件等;(3)若相关监管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可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超短期融资券发行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作适当调整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开展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相关工作;(4)办理与申请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有关的其他一切事项及手续;(5)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在超短期融资券的注册、发行及存续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下转134版)

证券代码(A/H):000063/763 证券简称(A/H):中兴通讯 公告编号:201770

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